03.01 松原中院:開啟高效率庭審新模式 八類案件適用要素式審判

名詞解釋

要素式審判

是指對固定案情的基本事實要素進行提煉,就各要素是否存在爭議進行歸納,並圍繞爭議要素進行審理及製作裁判文書,簡化審理流程、提高審判效率,實現簡案快審的審判方式。

要素式裁判文書

是指對於某些能夠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寫裁判文書時不再按照傳統的裁判文書格式分開陳述原告訴稱、被告辯稱、法院查明和法院認為部分,而是圍繞著具體的案件要素,陳述原、被告意見及列明證據和法院認定理由及依據的法律文書。


為進一步提高民商事案件審判質量和效率,實現簡案快審,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參照域外法院相關經驗,結合松原市兩級法院審判工作實際,松原中院制定並出臺了《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速裁案件適用要素式審判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對要素式審判適用範圍進行了明確要求,全市兩級法院應將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離婚糾紛、繼承糾紛等八類案件直接導入多元解紛平臺和速裁程序處理。多元調解不成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普通民商事案件適用要素式審判方式審理,簡化辦案程序,實現簡案快審。


《規定》對八類案件審理速裁團隊、審判程序、舉證期和答辯期、庭前送達、送達方式、庭前會議調解、庭審方式、宣判形式等10餘項內容進行了具體說明,並詳細規定了各類案件的審理要素,建立容錯機制。


松原市兩級法院要不斷完善要素式審判,真正做到有效的簡案快審、繁簡分流,提高司法效率,保證審判標準的統一。在要素式裁判文書的製作方面,通過裁判文書繁簡分流,真正實現簡案簡寫、繁案精寫,提高審判效率。


松原中院:開啟高效率庭審新模式 八類案件適用要素式審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