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古代中國的三妻四妾是哪“三妻”哪“四妾”?

Jummy123


難道真正名義上的“妻子”(正妻)有三個或者數個嘛?縱觀中華歷史上下幾千年,“三妻四妾”的這種說法歷來已久,但是“三妻”之說法卻很勉強,目前史料記載的最多的則是封建時代的“一妻多妾”制,而且這種制度在古代是極其合理合法的,在那個“男尊女卑”的主流社會下,“一妻多妾”是很受保護的。



《莊子》記載:“靈公有妻三人,同濫而浴”,這其中莊子所述“三妻”,我們則可以理解為“一妻而妾”,因為正妻只有一房,除非正妻被男主所休或者提前先於男主悲慘離世,這時男主才可以另立正妻。“三妻四妾”這種說法比較籠統,所指即為“妻妾眾多”的意思,古代社會存在著“一夫多妻”的制度,根據張家山在其所著的漢簡《二年律令》中所記載,漢人除了“嫡妻”外還有“偏妻”、“下妻”、“御婢”等,但是從後世人對除了正妻也就是嫡妻之外的認可,對與“偏妻”“下妻”的稱呼也都姑且歸類為“小妾”了。


真正歷史上比較典型的“三妻”例子不勝枚舉,在這裡,我給大家分享一個最為鮮明的例子——漢武帝劉徹。漢武帝劉徹的第一任皇后是“金屋藏嬌”中的陳阿嬌,奈何陳阿嬌自作孽不可活,被武帝廢棄。在與陳阿嬌相識的過程中,武帝早就與衛子夫日久生情,因陳阿嬌被廢,再加上衛子夫懷有武帝骨肉,武帝便很理所當然地又封衛子夫為皇后。後來因為衛青、霍去病的接連離世,再加上武帝的神志不清。在一次謀反叛亂中,武帝竟然懷疑衛子夫有謀反之心,故又將衛子夫廢了。再後來,年老色衰的武帝又看上了趙婕妤,便封其為第三任皇后,但是在趙皇后為武帝誕下一子後,又殘忍將其殺害。


但是亦有另一種說法,這種說法也有理論支持,所以說並不能完全否定。那便是“三妻四妾”中的“三妻”為一位嫡妻(正妻),兩位平妻,故有“一發妻二平妻四偏妾”的說法,在此“三妻”之下,方可再接納小妾。對於“四妾”這裡只是一個概數理解,所指也只是三妻之下,再納小妾。至於“三妻”的來歷便是《戰國策》中所描述的:戰國時期,齊國國主對於設立正宮猶豫不決,當時共有三位女性,齊王對於立後之事猶豫不決,毫無頭腦。

後來在大臣要求的無奈之下,齊王便一氣之下脫口而出“汝認為孤立她三個可否”,說完之後,百官無以為對,齊王獨自大笑起來,但是立後之事仍未完絕。不久之後,齊王命數已絕,撒手人寰,皇后也沒有立成。但是史官在紀錄此人一生之事時,卻錯誤地將其未曾立後的三位女性統稱為“三妻”,當然,這史官筆下的三妻沒有高低尊卑之分,但是隨著封建社會的發展,封建思想的深入人心,才逐漸有了正妻、平妻之分。不得不說,這種觀念一直都是對古代女性的一種極為殘忍的迫害方式。


小鎮月明


三妻四妾,應該是很多男人夢寐以求的吧?給各位科普一下。

三妻指的是“一個髮妻二個平妻”,髮妻持家,平妻在旁邊輔佐,故稱為三妻。

一般來說無論是天子還是平民都只能娶一個正妻,所生的孩子一般是繼承家業或者是職位的,其他所生的都不能超越正妻所生的,無論年齡是否合適。

(左擁右抱,三妻四妾)

四妾指的是“四個偏妾” 偏妾就是要盡心盡力伺候自己的夫君和三房夫人,別稱有很多比如姨太、陪房、二奶、小老婆等等。

至於四妾只是為了湊個押韻罷了。

妾在家庭的地位比較低,男人一般貪圖的是妾的容顏和樣貌,所生的孩子都不能世襲家庭官職,在家庭財產分配方面比例比較低。

(真實老照片清宮妃子)

至於在古代為什麼有三妻四妾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傳宗接代。

況且古代的皇帝都有三宮六院七十二妃子的。 在奴隸社會時期就已經有一夫多妻的制度,比如“大禹二妃”就是個很好的證明。

(娥皇與女英)

這是舜帝的兩個妃子,一個名叫娥皇,另一個叫女英。這也是三妻四妾的表現。

此外《禮記》中記載: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

要說三妻四妾的由來屬漢武帝為明顯:漢武帝立過三個皇后,第一個是陳皇后陳阿嬌,第二個是衛皇后衛子夫,第三個皇后趙皇后趙婕妤,還有一個李夫人,雖沒正式封為皇后但是從稱呼看也可作皇后。



(漢武帝和他的皇后)

漢武帝有個正式的三任妻子也可謂是三妻四妾了。要算上他的一堆後宮。

電視劇《鹿鼎記》中韋小寶也是坐擁幾個女人,從一個到幾個不等。


(韋小寶一家)

不過現在三妻四妾已經不存在了只有一夫一妻制的制度,如果違反規定是要接受法律懲罰的哦。

各位,三妻四妾,想想就行了哈。

歪眼小史工作室


剛日讀史


原始社會逐漸解體之時,男性便憑藉體力上的優勢凌駕於女性之上。數千年間,中國古代都處於父系社會。男性的主導地位也使得男人的“三妻四妾”逐漸成為常態,男人地位愈高,所納娶的女子便越多。舜為帝王時,便娶了娥皇女英兩位妻子,後代的帝王后宮女子更多。那麼,三妻四妾具體是指什麼呢?

“三妻四妾”最早來源於明朝小說《金瓶梅》,“至如三妻四妾,買笑追歡的,又當別論”。在清朝李漁創作的戲劇《風箏誤》中也提及此詞。自此,三妻四妾一詞開始為人熟知並使用。由此可見,三妻四妾一說是明清時期後起的,並非古來就有的說法。至於三妻與四妾的具體所指卻並不明晰。

三妻包括嫡妻、偏妻、下妻,但是偏妻與下妻卻徒有“妻”之虛名。按照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一般是一夫一妻多妾。所謂的嫡妻,乃是男子明媒正娶的首任妻子,也可稱為正妻。嫡妻地位最高,一般只有一位。只有在同宗兄弟絕嗣,兄弟中有人將自己獨子過繼給他時,獨子可以娶兩位嫡妻,以求延續雙方香火。至於偏妻與下妻,雖然有“妻”之稱,實則為妾。在民間的俗語中,偏妻也被稱為下堂妾。 而清代俞正燮的《癸巳類稿》中直言下妻曰妾。

至於四妾的說法更是眾說紛紜,流傳最廣的乃是陪嫁丫鬟一說。在春秋戰國時期,主人出嫁時,一般會有貼身侍女或是宗族姐妹隨嫁。這些隨嫁的女人便被稱為媵妾。直到封建社會後期,這種陪嫁的習俗仍然存在。男人娶三妻時,會將三妻的陪嫁丫鬟納為妾,還有一妾則是父母所賜。這種說法看似合情合理,其實也有可疑之處。貼身丫鬟未必會被納妾,而且男人的妾室也未必止於四人。

三妻四妾一說更像是一種虛指,中國古人以數字表虛指的用法由來已久。在成語中,以少數虛指多數的用法不計其數。除此之外,由於古人喜陽,指陽的奇數被用的次數更多。比如在司馬遷的《報任安書》中就有九牛一毛的用法,其中的九也只是表示數量多而已。在詩詞中,用數字虛指的用法也不少,比如後宮佳麗三千人。由此來看,三妻四妾是虛指用法的說法更為準確。

當然,並非所有的古人都能“三妻四妾”,大部分庶人終生只能得一妻。在漢朝時,有特殊成就者才能得備八妾,普通官員只能有妻妾三個,庶人只能不得納妾。等到元朝時,庶人才得以納妾,而且還只能是在年滿四十還無後的情況下。如果隨意納妾,便會被笞打四十皮鞭。在這種情況下,權貴人家所納娶的妻妾多半不止三妻四妾,而平民百姓多半隻有一位妻子。三妻四妾一說只不過是指權貴之家妻妾成群的狀況。

三妻四妾作為傳統社會的一種現象,它也體現了古代對於秩序的推崇。前朝的君君臣臣與後室的妻妾次序其實是一脈相承的,他們都是古人對等級推崇的體現。


鄧海春


三妻四妾:在古代“三妻四妾”並不是專指三位妻子、四位妾室,而是泛指妻妾成群,專指一夫多妻制的婚配陋習。

如果追溯“三妻四妾”的來源,應為:

三妻:在古代,男子原配嫡妻,享有法律認可和法律保護的正室妻子,稱為“正妻”,而男子在外經商、科舉考試等過程中另外續娶的,同樣得到法律承認,但地位比“正妻”要低的另娶女子,稱為“平妻”,在嚴格意義上將,“平妻”雖然比一般妾室的地位要高,但她仍屬於“妾室”範圍,仍可以被稱為“妾”。數量一般為兩人,於是就有了“三妻”的說法。

“平妻”的身份在道光年間,逐漸成為和“正妻”地位等同、權力同等的所在,“三妻”更加名副其實。

四妾:完成對“三妻”的配備以後,還有對男子和一位正妻、兩位平妻分別配備伺候其生活起居的丫鬟,共四位。如果男子和這些丫鬟發生了實質性關係,她們也就成為了男子的“妾”,這也就是“四妾”的來源。

“妾”的來源較為廣泛,一般為:名門所出的庶女;平民白丁的女兒;通房丫鬟抬的妾;赤貧之家賣的女兒;戲子妾;妓女妾等六種來源。而且“妾”並不受法律保護,更不屬於男子的“三族”之內,甚至不能算做男子的家人。

如果正妻或者平妻去世,妾也不會按序遞進,成為男子的妻。男子會選擇續娶,另外納入女子,以填補“妻”位。

“三妻四妾”乃系古代社會“男尊女卑”思想控制下的婚姻陋習,乃系對女性權力的嚴重踐踏和侮辱,

民國十九年,公元1930年,民國政府頒佈《民法》規定:禁止重婚。但該民法對“妾”的解釋為:納妾並非婚姻行為,所以並不違反“禁止重婚”的規定。也就是說,民國頒佈的《民法》對於廢黜一夫多妻制,毫無意義。

1950年,新中國頒佈《婚姻法》,明確規定了“一夫一妻”制度。自此,一夫多妻制才正式消失。


正說清代十二朝


“三妻四妾”是封建婚姻制度下對“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範稱,而非是實指。

“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一種不對偶的婚姻制度;是一種無自主性的婚姻;一種強調婚姻的目的是為了繁衍後代的制度;是一種束縛、歧視女性的婚姻制度;一種被父母和婚後丈夫買賣的婚姻;一種被許多繁文縟節束縛的婚姻。

一、帝王的一夫一妻多妾制體系構架。

在封建社會,如果一個男人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基礎,他就可以娶多房老婆,但這些老婆的地位和數量也是有講究的。

如《禮記》中就規定,王,就是我們通常講的皇帝。王可以有六宮、三夫人、九個嬪、27個世婦和81個御妻。

《周禮》中則規定:王可以去120個老婆。其中,王后一人、夫人三人、嬪妃九個、世婦27個和81個女御。

從《禮記》和《周禮》中的規定,到以後歷朝歷代的演變,便是我們現在常講的皇帝有三宮六院七十二妃。而領導三宮六院七十二妃的只有一人,就皇后。

二、達官顯貴的一夫一妻多妾制體系構架。

與封建帝王相比,達官顯貴雖然也可以妻妾成群,但數量顯然是少多了。雖然數量少了,但妻妾的地位和低級卻一點都沒有少。如《紅樓夢》中的趙姨娘,趙姨娘雖然是妾,但他與王夫人的地位則懸殊非常大。王夫人可以掌管賈府的財政大權;可以與賈政“平起平坐”地相處一室;賈母用餐時,王夫人可以站在賈母后面佈菜。而這些特權,趙姨娘則沒有。

趙姨娘的地位僅僅比通房丫頭高一個等級,但趙姨娘還是妾。通過趙姨娘這個例子,我們對像賈政這樣的達官權貴的老婆體系架構有了這樣的認識:正房一名,且只能有一位正房;妾的數量不限;通房丫頭數名。

通過回顧皇帝和達官顯貴的婚姻制度,我們對封建婚姻制度有了一個初步的瞭解:即無論是皇帝,還是達官顯貴,正室只有一個。在皇宮裡,就是皇后,皇后之後的皇帝老婆也是等級森嚴的,如在清朝的排序是:皇后、皇貴妃、貴妃、品妃、嬪妃、貴人、常在、答應。除了皇后是一位外,餘下的則可以是多人。而在達官顯貴那裡,除了一位正房外,就是多名妾和通房丫頭。由此可見,三妻四妾的叫法是虛指,並不是實指。


老梅尋夢


其實 “三妻四妾”這樣的說法並不合理,中國古代社會在婚姻層面奉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那麼筆者不禁發問了,如此說來,說明古代中國的三妻四妾是哪“三妻”哪“四妾”就是毫無意義甚至可以說是無稽之談呢?

其實不然,“三妻四妾”是有其歷史淵源和社會基礎的。眾所周知,在古代漢語體系中,三、六、九一般情況上是虛指,也就是說,“三妻四妾”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只是藉以說明在古代中國男人是整個社會的主宰,是女人的天,因此,存在普遍的男人可以擁有許多女人的情況。這是社會輿論所默許甚至可以說是大家都認可和推崇的行為。

一夫多妻的現象要追溯到奴隸社會,虞舜與娥皇、女英二女就是典型事例。但是“一山難容二虎”,同時存在兩位正妻帶來了許多麻煩,權力傾軋、明爭暗鬥時有發生,在積累的矛盾實在積重難返之後,終於痛定思痛,提出了看似一勞永逸的解決辦法。

唐朝用明文法規確立了“一夫一妻”制度,但這並不意味著一對一配偶的形式的確定,只是每個男子只能擁有一個正妻,之後娶的女人都只能稱為妾。就是說,擺在明面上的女主人只有一個,但是這戶人家可以擁有許多的女性家族成員。這從宋代的法律《宋刑統》明確禁止有妻再娶妻,實行一夫一妻制:“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

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中可窺見一斑。從這可以看出,古代中國的妻子在隨著歷史潮流不斷地推進發生了變化,不僅體現在數量上,更顯示了社會對其地位和發展的影響之深。

當然妾的地位也不是可以一概而論的,也分為了三六九等。妾的地位分為媵、妾、婢,這幾者在實際生活中擁有的權利和在法律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一般情況而言,妾的地位低於媵,一般家庭通常只有妾沒有媵。而比妾的地位還低的就是婢,婢可以任由處置、甚至可以隨意給人。

歷史上曾記載這樣一件事情,大文豪蘇軾因在趕往赴任的途中十分疲憊,就將自己的婢和他人進行交換,換的了一匹馬。“春娘此去太匆匆,不敢啼嘆懊恨中。只為山行多險陰,故將紅粉換追風。”事後蘇軾還做了此詩作為紀念。

那麼妾和妻又有什麼區別呢?妻子一般是通過正常的婚嫁形式成為這家男主人的配偶的,而妾可以通過購買的方式完成進入這家的任務。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妻子有極大的自主權,其人身自由權不像妾一般依附在男性身上,而是以正規的法律保障制度和體系形成了與男性對等的動態平衡,當然這只是從妾與男主人和妻子與男主人的關係的對比層面而言。

綜合上述的說法,可以看出“三妻四妾”的說法在古代中國社會是不存在的,但是這種戲謔甚至誇張的形容從一個側面發映出古代中國男女地位極端的不平衡。女性很長時間都是男性的附庸品,似乎女性存在於這世間的意義僅僅只是為了男性的家族繁衍後代。

而反觀今日,男女一律平等,在如此尊重女性也尊重男性的社會氛圍中,才可以更好地推動人類世界長足穩定地向前發展。因此,感謝現今的社會,也希望不會出現惡意對待女性和男性的情況。

男女互助和諧,才能美美與共,才能使社會大發展。


無筆


古代的“三妻四妾”已經成為現代男人的一種夢想,“三妻四妾”一詞出自耳熟能詳的《金瓶梅》一書,書中第一回便寫道:至如三妻四妾,買笑追歡的,又當別論。那麼古代的三妻四妾到底指的是哪“三妻”和“四妾”呢?

通常來說,三妻指的是正妻、偏妻和下妻。正妻就是原配正房,偏妻相當於二房太太,地位僅次於正妻,而下妻相當於妾室但又不是小妾。但這只是一種說法而已,實際上在古代中國,即便是貴為一國之君的皇帝也只有一位正宮皇后(嫡妻),其餘妃嬪都是小妾。

那“四妾”又是如何來的呢?我們都知道古代大戶人家都有家奴婢女來服侍主人的生活起居,這些人家的女兒出嫁之時都有貼身丫環隨侍到夫家,這些貼身丫環便被夫家收做小妾,三位妻子各有一位貼身丫環,另外還有一位妾是由公公婆婆賜給兒子的,這四人便統稱為“四妾”。

實際上,“三妻四妾”是一個籠統的形容詞,形容古代達官貴人妻妾眾多。自周禮頒佈之後,一夫一妻成為歷代王朝認可的禮制,即使是君王也不例外。所以古代中國並沒有“三妻四妾”制度的存在,所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這種制度對妻和妾的身份、地位和權利都做出了非常細緻的要求,比如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明媒正娶的正房太太,而無論丈夫多麼寵愛妾,也不能將其扶正成為妻。唐朝時期的《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意思是說妾的身份低微,將妾升為妻則觸犯律法,要服刑一年半。

在這樣的制度下,一個男人不管他有多少小妾,只要沒有嫡妻便被視為未婚,可以擇良家女子聘娶為妻。而一旦嫡妻亡故,滿屋妾室的男子也將被稱為鰥夫。妻只能有一位,而妾卻沒有數量限制,丈夫對妾可以隨意責打、遣逐、處置,但對妻則不可如此。再比如,妾所生的子女要認嫡妻為“嫡母”,生身母親為“庶母”,妾所生的子女叫庶子庶女,但仍是府中的少爺和小姐,地位比妾要高。妾稱呼他們要叫少爺、小姐,而庶子、庶女只能稱呼生身母親為“姨娘”。這就是古代所講究的嫡庶有別,尊卑有序。

所以,“三妻四妾”並不是古代真正存在的制度,而僅僅是一個形容詞而已,夢想穿越到古代體驗一下過把癮的朋友們還是早點洗洗睡吧!不是有句話說得好嘛:夢裡啥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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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妻四妾”這個詞是出自《金瓶梅》一書,書中第一回這樣寫道:“至如三妻四妾,買笑追歡的,又當別論。”

不過,這裡的三妻四妾,並不是指的三個妻子和四個小妾,而是形容妻妾眾多之意。那麼,古代究竟有沒有所謂的“三妻四妾”呢?

其實,在商朝之前,實行的是多妻制度,通常來說,當時的大戶人家除“嫡妻”外,還有“偏妻” 和“下妻”。

其中,偏妻相當於二房太太,地位僅次於嫡妻,也是需要明媒正娶;下妻相當於妾室,不需要明媒正娶,但她在名義上又不是小妾,仍是妻子。這三位妻子共同構成所謂的“三妻”。



至於“四妾”呢?我們都知道,古代大戶人家的女兒從小都有貼身奴婢服侍生活起居,這些人家的女兒在出嫁之時,他們的貼身奴婢都會隨侍到夫家,三位妻子各有一位貼身奴婢,另外公公婆婆也會賜給兒子一個貼身照顧的奴婢,而這四個奴婢就構成了所謂的“四妾”。

從這層意義上說,所謂的“三妻四妾”,最開始其實是指三個妻子加四個奴婢。

當然,在古代奴婢就是女奴隸,是沒有任何人生自由的,她們除需要照顧主人的生活起居外,如果男主人想要臨幸她們,她們也沒有任何權力拒絕,所以也可以看成是男主人的小妾。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妾最早的就是女奴隸的意思。

在商朝之前,關於多妻的例子,最出名的就是舜帝的娥皇女英,還大禹的二妃。然而,隨著等級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多為妻子帶來的管理問題也日益明顯,兩位明門正娶的妻子很有可能會成為家庭甚至朝廷內亂的導火索。



於是,從商朝開始,嫡妻的地位開始確立,人們也開始流行只明媒正娶一個女子作為自己的妻子。等到周朝時,隨著周禮的頒佈,一夫一妻正式成為歷代王朝認可的禮制,即使是君王也不例外。在唐朝時,更是有明確法律保障“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比如,《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意思是說妾的身份低微,將妾升為妻則觸犯律法,要服刑一年半。在這種背景下,所謂的“三妻四妾”制度,其實已經淪為一種籠統的說法,其真正實行的是“一妻多妾”制度。

在這種制度下,妻和妾的身份、地位及權利都被做了非常細緻的要求。比如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明媒正娶的正房太太,且只能有一位,而妾卻沒有數量限制,並且無論丈夫多麼寵愛妾,也不能將其扶正成為妻。

再比如,一個男人不管有多少小妾,只要沒有嫡妻,就仍然被視為未婚,可以擇良家女子聘娶為妻。但如果嫡妻亡故,即便該男子滿屋妾室,他也將被稱為鰥夫。同時,“夫”和“妻”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丈夫對妾可以隨意責打、遣逐、處置,但對妻則不可如此。

還有,妾所生的子女叫庶子庶女,他們要認嫡妻為“嫡母”,稱呼自己的母親為“姨娘”,同時,妾也不能以名諱來稱呼自己的兒女,只能叫他們少爺小姐,這就是古代所講究的嫡庶有別,尊卑有序。


我是趙帥鍋


很多答案說三妻四妾是虛指,形容妻妾成群很多的意思。實則完全錯誤!強行作答!

我來告訴大家準確的答案!

三妻是指“正妻”“平妻”“填妻”,正妻為結髮、髮妻,平妻是兩頭大,填妻就是填房、續絃。

四妾指“同房丫頭”轉來的妾、出身貧寒但家室清白被買來的妾、妓女贖身而來的妾、戲子被買來充的妾!

其他答案都是強答、廢話!


拼盤拼半


很顯然,三妻四妾是一個虛數。

並不是說古代家庭真的會存在三個妻子、四個小妾,這只是說古代的男人妻妾眾多的意思。

在古漢語中,三、四是常見的詞語組合,如朝三暮四、顛三倒四、挑三揀四等等。

  • 這裡的三和四,都不是指具體的數字,而是泛指多次、多數的意思。


因此,所謂的三妻四妾,意思就是一個男人可以有很多妻妾的意思。

但是我們沒有辦法區分到底是哪“三妻”、哪“四妾”。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和宗法制度規定:

妻子只能有1人。

如果一個男人同時娶有兩個妻子,是要處以罪責的。例如,《大清律例》就規定:

  •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六十,離異。

意思就是:

如果男人在有妻子的情況下娶了第二個老婆,那麼就要被杖責六十,然後跟第二個老婆離異。


除了妻子以外,那就是妾室,或者比妾室還要低的通房大丫頭。

總的來講,古代富貴家庭的男人,都是“三妻四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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