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 案件启示|幼儿园校车超载 园长司机同获刑罚

案件启示|幼儿园校车超载 园长司机同获刑罚

案件启示|幼儿园校车超载 园长司机同获刑罚

近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全市首例幼儿园园长因职务行为犯危险驾驶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校车驾驶员余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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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于2006年创办了巴州区某幼儿园,担任园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2016年5月30日,该幼儿学校师生共300余人在巴州区川剧团举行十周年校庆和庆“六一”文艺演出活动。当日下午1时半许,该校两辆校车从巴中市江北二环路校门口往返接送师生前往川剧团。被告人朱某某以该次活动已经申请审批为由,授意校车司机可以超员额载人,且未制定参加活动师生乘车方案,未安排专门的乘车安全员。被告人余某某于当日下午14时驾驶川Y15XXX东风牌中型专用校车接送师生,行驶至巴中市江北大道盛华堂人行天桥处时,被执勤民勤查获超载,经清点核实实际载人51人,核定载人数19人,超员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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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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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系巴州区某幼儿园的开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对校车和驾驶员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在学校外出举行大型集体活动中,未制定校车拟用方案,未作乘车秩序合理详细计划,未安排配备乘车安全员,且授意驾驶员可以超员,对校车超额载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人,危害了公共安全。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违反了《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余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巴州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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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育机构负责人及校车驾驶人员,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学习,规范校车管理和驾驶行为,以免触犯法律法规。教育机构法人代表招聘驾驶人员应全方面考虑驾驶人的专业技术及职业道德等问题。驾驶员要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同时,提醒家长朋友们,校车安全关乎孩子的生命安全,超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加强对法律知识学习,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车辆,消除孩子们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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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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