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污染环境罪中“公私财产损失”之争议问题探究

黄云律师团队 | 污染环境罪中“公私财产损失”之争议问题探究

文|黄云律师 李佳恩 云辩护

近年来,随着工业社会的高速发展,生态环境也日益恶化。作为治理环境污染的最后一道防线,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该罪进行了完善,降低入罪门槛,并将罪名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2016年,两高再次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新型环境污染犯罪作出相应规定,补校原有解释的不足,明确法律条文的适用。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环境污染案件中往往伴随着许多科学性、技术性难题,司法实践中,对于污染环境适用范围的裁判标准不一,笔者在近年来承办的案件中,就面临该罪中公私财产损失应当如何界定的问题,对此,本文就相关争议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一、“公私财产损失”的法律概念

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

同时该解释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解释明确规定了“公私财产损失”的适用范围及量刑标准,“公私财产损失”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因此,对于“公私财产损失”的范围与金额如何界定往往是辩护人着重分析的重点与难点,需要予以重视。

二、“公私财产损失”中的争议问题

(一)污染修复费用是否属于为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关于“消除污染”的含义,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问题主要在于“污染修复费用”是否应当涵括在“消除污染”的范围之内。各地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一般会将污染修复费纳入到为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中,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刑终字第78号污染环境案为例,法院将污染修复费用600万元纳入为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中,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由于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状况,涉及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呈多地区、多数量、高频率和情节愈发严重的态势,由于对环境污染问题引起重视的起步时间较晚,立法方面比较欠缺和落后,造成目前入罪门槛较高,处罚力度不够的现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专门出台专项解释以严厉打击和惩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因此,污染修复费作为恢复受损环境的必要支出,如未将污染修复费纳入其中,不仅为修复环境所产生的支出无法得到弥补,在法理上,环境本身的损失也得不到《刑法》的保护,背离了立法的初衷。

其次,从环境修复的技术性角度来看,该案所确定600万元污染修复费用,仅包括对土地表层进行脱酸、修复的费用,未涵盖地下土壤及水体的治理与修复所产生的支出,即仅是对受损环境本身进行的最低限度修复。而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危害并不仅是一一对应的,单一的污染环境行为会带来多重的危害,在该案中,污染环境行为不止对表层土壤造成了破坏,地下土壤、地下水体等也因此受到污染。而如果将地下土壤、地下水体以及修复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力和时间甚至其他事务性费用全部囊括在内的话,其600万元的污染修复费用远远无法满足恢复环境原态的需求。因此,法院认为,该600万元是依据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数据和《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所确定下来的最低修复费用。该修复费用只是修复本案排放危险废物的费用,并未涉及企业排污所造成的问题。

然而,笔者在承办该类案件时,发现对于环境污染的修复费用非常之高,难以仅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量刑标准所囊括。若将污染修复费用纳入“公私财产损失”的计算范围内,可能会导致刑事规制有欠谦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喻海松法官认为,关于“为防止污染扩大”而采取的措施,可以理解为“当污染物等有害物质向环境排放,为防止污染扩散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换言之,为防止污染扩大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实际上是在污染发生后,针对未受到污染的周边环境采取防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而“消除污染”是指为防止污染扩大所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之外的其他应急处置费用,主要是指清理现场的费用,因此,不宜理解为包括“污染修复费用”在内。

(二)区分应急监测费用与应急处置费用

“公私财产损失”其中还包括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对于应急监测费用的理解,应当将其与应急处置费用进行区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规定,应急处置费用,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为减轻或消除对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预防或者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各类损害支出的污染控制、污染清理、应急监测、人员转移安置等费用。

应急处置费用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监测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故除应急监测费用外,其外延亦包含了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或污染物的清理、运输、处置等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

因而,应急处置费用中涵括了应急监测费用,但并不全部属于“公私财产损失”的范畴内,实务中,若司法机关对应急处置费用的数额进行认定,应重点审查是否可能存在除应急监测费用外对多项费用进行重复评价之嫌,应严格依照《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公私财产损失”作出准确认定,公平公正的对被告人作出量刑裁判。

结语

纵然,愈演愈烈的污染环境给打击犯罪趋势为处罚范围的扩大提供了正当性根据,但对于环境污染犯罪中的科学性、技术性难题,公、检、法以及鉴定、监测机构中的执法和司法人员应当积极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准确把握公私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等专业术语的适用范围,规范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标准,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法益、提高刑事司法效能与公平公正、同案同判相并行的目的。

黄云律师团队 | 污染环境罪中“公私财产损失”之争议问题探究

黄云律师,执业理念:一个安静的工匠,用心雕刻每一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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