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高調”富二代的沒落之路...

“高調”富二代的沒落之路...

22日,媒體曝出,王思聰房產、汽車、存款被查封!

據紅星新聞報道,22日,記者從北京市二中院召開的執行主題新聞通報會上獲悉,該案立案執行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王思聰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並對其名下財產進行調查。

北京市二中院新聞辦負責人說,截止到目前,因王思聰未按執行通知書要求履行還款義務,故該院已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並查封王思聰名下的房產、車輛、銀行存款等財產。

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法院會依法核實被執行人王思聰申報財產情況,並結合雙方協商情況,依照法律規定,適時採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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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法院查封財產包括哪些?

法院可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存款、房產、土地、車輛、股權、銀行理財產品、互聯網支付賬戶等財產,採取查詢、凍結、扣劃措施。

法院執行的被執行人財產中,現金存款、房產、機動車是數量最多的三項。股票、股權、金融理財產品、到期債權、房屋徵收補償、公積金等都在可執行財產範圍。

且“老賴”的唯一住房也能被強制執行

對於不少人關注的家庭唯一住房能否被強制執行,最高法也做了明確規定,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給被執行人的,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如果申請執行人同意從“唯一住房”的賣出所得中拿出五到八年當地平均租金,這套房子就算是“唯一住房”也能被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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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不能被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的進步,各國都越來越突出地尊重和保護公民的人格權、榮譽權、接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也加強了對殘疾人、老人等特殊群體的保護。因此,借鑑外國執行立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及中國的國情,司法解釋規定了上述8種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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