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執行人吳先生因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和經融水縣人民法院依法傳喚拒不到庭,被融水縣人民法院司法拘留。
據悉,2014年6月,韋先生與吳先生訂立了一份砍伐林木勞務合同,可是吳先生卻在韋先生按照雙方約定的勞務合同履行完工作任務後,拒絕支付韋先生勞務費13萬元。韋先生在多次追討無果的情況下,一紙訴狀將吳先生起訴至融水縣人民法院。經融水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吳先生支付韋先生勞務費13萬元。融水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文書生效後,吳先生依然置若罔聞,韋先生為儘快實現自己的權利,於2016年7月向融水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吳先生迫於法院強制拘留的威懾力,與申請執行人韋先生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吳先生按照雙方約定的執行和解協議,按期支付勞務費及相應利息。可是吳先生按期在履行5萬元後,就拒絕繼續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的約定履行債務了。申請執行人韋先生立即將情況向融水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的執行法官通報。執行法官在瞭解情況後多次通知被執行人吳先生到法院處理執行事宜,但吳先生均未到庭,且態度惡劣。
近日凌晨,執行法官組織人員突然出擊,將吳先生拘傳至法院,當即對其作出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決定。吳先生在嚐了6天的“牢獄之災”後,一次性將全部勞務及利息支付給申請執行人韋先生。至此,案件順利執結。
融水法院 莫蘭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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