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膽兒肥!賣假消毒液給防疫指揮部,兩人被捕

  3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發布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該批典型案例共有6個,涉及4個罪名,分別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

  據通報,截至2020年3月3日,全國檢察機關共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涉疫情刑事犯罪6428件8595人;受理審查逮捕1806件2174人,審查批准逮捕1546件1826人;受理審查起訴1286件1580人,審查提起公訴962件1144人。

  記者注意到,典型案例中,湖北孝感兩人將假的84消毒液賣給政府疫情防控指揮部,被以銷售偽劣產品罪批捕。

  通報稱,2020年1月25日,楊某(無業,湖北省孝感市人)見孝感地區疫情比較嚴重、防疫物資比較緊缺,遂與桂某(無業,湖北省孝感市人)商議做防疫物資生意,由桂某負責組織貨源,由楊某負責銷售。27日,桂某託親戚從河北石家莊市購買了30700公斤“衛藍”牌84消毒液,並於31日運至孝感。

  當天,楊某與桂某在收貨時發現該批84消毒液是“冀藍”牌,與事先約定的“衛藍”牌84消毒液的商標品牌、生產廠家及產品合格證書均不一致,且接收的這批消毒液沒有粘貼商標,而是將商標標識與貨物分開擱放,商標也未剪裁,用微信掃描商標上的二維碼時,掃不出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商標上也看不到應有的“消準”字。

  桂某和楊某明知上述情況,仍將其中2000公斤銷售給孝感市孝南區某鎮政府防疫指揮部,將其中4000公斤銷售給孝南區另一鎮政府防疫指揮部,將其中24000公斤銷售給藥商劉某,銷售金額共計14.8萬元。藥商劉某於當天銷售給孝感市某區防疫指揮部10000公斤,銷售給孝感某藥店10450公斤。

  2月1日,該藥店10450公斤84消毒液被孝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並被扣押。經鑑定,該批“冀藍”牌84消毒液中氯含量不達標,不符合國家標準GB19106的要求,屬於不合格產品。孝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該案涉嫌犯罪於2月5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同時抄送檢察機關。

膽兒肥!賣假消毒液給防疫指揮部,兩人被捕

  孝感市檢察院及時派員提前介入偵查,瞭解案件及證據情況,對證據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證方向提出引導意見。經公安機關提請逮捕,2月20日,孝感市檢察院對桂某、楊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作出批捕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稱,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用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檢察機關辦理這類案件,需要準確把握以下幾個突出問題:一是“三無”口罩定性問題。“三無”口罩(無生產企業,無生產許可證、註冊證號,無生產日期、批號)一般結合質量檢驗可認定為偽劣產品;如果行為人宣稱為“醫用口罩”並通過仿製證明材料、包裝、標識等讓人誤以為是“醫用口罩”出售,或者購買人明確購買“醫用口罩”而行為人默認的,認定偽劣醫用器材為宜。二是偽劣產品尚未銷售或者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問題。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該規定體現了嚴密法網、從嚴打擊製假售假行為,疫情防控期間更應如此。對於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偽劣醫用器材等防治、防護用品、物資,不構成相應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偽劣產品尚未銷售或者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的,按照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和“兩高”《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應予以立案追訴。對於高價銷售、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也可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最高檢表示,在依法懲治危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同時,還要注重依法保障企業復工復產,統籌推進生產經營。對於涉企業案件,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如對處於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在押的企業經營者,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於變更強制措施不影響訴訟順利進行,沒有繼續羈押必要且符合防控要求的,可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對羈押中需要處理企業緊急事務的,應根據案件辦理情況儘量允許其通過適當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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