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房子付了首付也過戶了,房東突然表示不賣了,該怎麼辦?

牧儒囧途


房子只要過戶了,那你就是房子主人了,根本不存在原房主賣不賣的問題,完全可以不搭理他,你甚至可以強行入住你的房子,如果有阻攔,報警,拿房產證宣告主權,完全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但關鍵問題是,我覺得你的表述是有問題的,因為付了首付,是不可能過戶的,這裡的過戶是辦理產權證的意思,不是他騰出房子你搬家,這不叫過戶。

賣家突然不賣了,大概率原因只有一個,就是房子漲價了賣後悔了,這樣的人有點狗人的意思,不講誠信,唯利是圖,但是,在金錢面前很多人原形畢露也是正常的,所以賣家反悔的案例實際有很多,這點不奇怪。

那麼應該怎麼處理這件事呢?

首先看你的態度,是不是堅決想買這個房子,如果是,到法院起訴,要求執行買賣合同,有案例,法院是支持的。

第二,如果你不想找各種麻煩,那麼合同作廢,原房主賠你二倍定金,再加上首付的利率,你不買了。

第三,如果合同有問題,比如不合法,像城裡人買農村房子,法律是不支持的。

第四,如果這個房子原房主又賣了一家,並辦理了產權證,那麼房子歸產權證所有的第三方。

你看看你是哪種情況,不同情況,不同對待,但都要儘早下手。其實,到法院起訴,是想保住房子的最好辦法。


韓東言


現在題主遇到了喜憂參半的問題了,喜的是這套房子已經是你的了;憂的是你遇到了一個“滾刀肉”房東,這種人在接下來的時間裡會讓你心煩不已。

現在普法君根據自己的經驗給你支點招:

1、不管原房東如何鬧,房子堅決不退

收了首付款、房子已經過戶完,這房子就已經是你的了,你憑啥退?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房屋所有權以登記為準,只要房屋產權過戶,房產登記中心在登記系統了變更了房屋所有權人,房屋 其一,在我們國家,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不像其他動產以交付為轉移,房屋所有權以登記為分界點,意思就是經過過戶,房產登記中心在登記系統了變更了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就已經易主。所以題目中的情況,房主已經了題主了。已經易主,有關部門在處理類似問題時也是“認證不認人”,管你是誰,房產證上沒你的名字你就一旁冷靜去。

房東反悔,多數原因還是因為房子漲價,尤其近幾個月,全國房價可以說是一天一個價,你跟原房東簽了合同都幾個月了,估計當地房價又瘋漲了一波,原房東一算:漲勢很好啊,趕緊把房子收回來,哪怕賠點雙倍首付違約金,這都有的賺吶……

在金錢誘惑面前,許多人的貪婪本性就會暴露無遺,如同本文中的原房東,估計他這樣折騰一番又能多賺幾萬塊錢,於是就不在乎什麼臉面問題,先鬧下來再說。

但我可以很負責任的說,哪怕你是坨“滾刀肉”,在法律面前你也得老實點!

2、協商不下來,立即走訴訟程序

對於這種貪婪、勢利的房東,買家本著息事寧人的態度,可以先行協商,若不然,直接走訴訟程序吧。

協商時,也不用吵不用鬧,就跟對方擺事實講道理,講清厲害關係,希望能得到對方配合,不要影響房子實際使用。

如果此時對方還是無理取鬧,堅決不給你騰房,記得,不要同對方有過激言行,直接起訴他們!

這種人其實膽子很小,一旦你跟他走訴訟流程,多數人會秒慫。

因為他們心裡知道自己理虧,打官司是肯定輸,現在耍賴只是為了多要點錢而已。

而你呢,拿著購買合同、付款證明等證據,到了法院勝訴的幾率很大,如果你官司勝了對方還堅持不騰房,你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最後對方還不走,那就失信黑名單、司法拘留伺候嘍……

所以,題主不要擔心這些無賴買家,還是那句話:協商不成就起訴。

對於這些人,任何人的苦口婆心都是多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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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了次法


我去年十二月底買了套二手房交了訂金,簽了合同到今年二月底交清房款,年過完房價立馬漲了,交尾款時房東說如果你資金緊張就不用買了,我沒說話。最後房東說不行我給你五萬利息,我說錢我湊夠了,不緊張。房東就不高興了,誰都知道過完年房價漲了,如果為我好,為啥不早點打電話說,非要等到我交尾款的時候說。(違約金十五萬)搬過來後才知道有人出了比我多了八萬的價格買這房。



有這樣一種案例,大家可能不太清楚,房子過戶的時候是先付首付,再過戶,等房產證下來客戶是要拿房產證再貸款,貸款下來直接轉給原業主,這樣子原業主才算是收清全款,有時候因為銀行放款太慢,幾個月都下不來,這就造成業主遲遲收不到錢,業主如果需要錢週轉就會很煩躁,想不賣了,他也會以為是客戶不想給尾款,這樣就造成誤會。

準備足夠的尾款吧,現在銀行批款慢,同意利率上浮的優先,有關係的優先,如果你們籤合同的時候註明的有放款時間約束那你準備好尾款即可,到時間銀行還沒有批尾款你可以全款購買,如果是沒有約定尾款時間,完全可以拖,銀行不會告訴你不放款,只會告訴你目前需要排隊,或者是銀行暫時沒有額度,有額度後第一時間優先放款。

這個真不新鮮,前幾天石家莊電視臺民生觀注節目就播出了一出這麼奇葩的原房主死活不騰房的鬧劇。房款一分不差都收了,也配合更名過戶了,回頭一看房價坐上電梯上去了,原房主只能把良心扔垃圾桶裡,臉更不要了-就是不騰房。打官司是肯定的,可法院執行局來強制執行了,他要死要活的能咋滴?就這麼奇葩。



你是全款買的還是按揭的,如是按揭,僅僅是付了首付款,按揭的款項還沒有給買家,即使過戶了,戶名是你了,房子也還不是你的,因為整個交易過程還沒有結束,必須要銀行將餘款(按揭款)全部打給了買家,整個交易過程結束,房子才是你的。法院支持這個。不能孤立的看有沒有過戶,過戶有了房產證只是整個交易過程的中間環節,目的是為了買家有資格持房產證去銀行按揭,因為按揭不了,整個交易始終完成不了。所以在房產交易的背景下,僅憑剛過戶的房產證,但如果按揭款還沒有發放,沒有給賣家,交易就沒完成。但如果總款(首付款十按揭款)全部給了買家,並過戶了,則另當別論。


小蝦走四方


不用理他!我遇到過這樣的情況,2011年我買了一套二線城市位於市中心的房子,當時是全款購買的。對方和我上午過戶,我把剩餘房款交給對方,對方給了我房產交易憑條。大概過了不到1個月的時間,我購買的房子所在小區房價上漲,原房東給我打電話,願意多給我三萬的好處,讓我把房子再賣給他,注意⚠️此時我還沒有領取房產證。我肯定不同意,房東天天給我打電話,一開始好說歹說、後來惡語相向!又說我沒有領取房產證,房子就是他的什麼什麼……還來來小區找過我、找過物業,還有他的一些鄰居,但是我都不理睬他,後來我乾脆不理他了。他也知道沒希望了,才作罷。2016年夏天,也就是買此房子5年後,原房東又給我打電話,索要當時家中的傢俱、床等,聲稱只是賣給我房子,不包含房內的物品,可是購房合同裡明確寫到:包括房產及套內物品。然後又是死纏爛打!還口口聲聲要去法院告我,讓我歸還!又是一陣子天天打電話、狂轟濫炸!最後我還是不理他,不了了之!遇上這種見利忘義的人,最好的辦法就是不用理他,反正已經過戶了,你就是現房東!


ve天ai靜


受到政策、市場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房價就像是天氣,一天一個樣子,因此不少賣家在出售房子之後,看見房價上漲便想反悔,然而,這樣做真的可以行得通嗎?

房屋出售卻 賣房反悔賠6萬

中山的劉某在港口鎮某小區有一套房子,2015年11月,劉某與中介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好以58萬元的價格將房子出售出去。協商一致之後,劉某與中介公司簽訂了居間合同和二手房買賣合同,並且將房產證的複印件等資料交給了中介公司。

一段時間後,中介公司為劉某找到了買家鄧某,並告知劉某於2016年1月10日到現場簽署相應文件。然而,劉某並沒有按照約定時間到場,但另行約定了見面時間為1月16日,於是買家鄧某就先行在買賣合同和居間合同上籤了字。

1月16日,劉某雖然按照約定抵達了中介公司,但卻表示不再出售房屋,原因是交易價格未經其確認,在中介公司和買家鄧某的一再溝通下,劉某都沒有改變主意,無奈之下,鄧某便將劉某告上了法庭。

經法院裁決,中介公司沒有違反協議約定,買家已經在居間合同和買賣合同上簽字,合同成立並生效,雙方應履行各自的義務,賣家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金等違約責任。終,賣家劉某給買家鄧某賠償了6萬元,而買家鄧某已交付的定金6萬元也由中介公司退回。

賣房不能輕易反悔 違約需承擔責任

把房子賣了,但是房價卻漲了,因而想反悔,這樣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賣房反悔即違約,你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在房產交易中,若是由於賣方的個人行為造成交易無法繼續履行的,買方可以向賣方提出解除合同,並且追究其法律責任,而賣方不但要把已收取的定金返還給買方,還要依法賠償買方的損失。至於違約金的數額,一般為定金的兩倍,但也要看合同具體約定的數額是多少,如果約定數額很大,那賣方屆時就很可能是得不償失。

因此,需要提醒大家一句,買賣以誠信為重,既然已經簽訂了合同,雙方就應該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要因為追求一時的利益而做出有損自身聲譽的事情


運籌帷幄之看破世間


房子付了首付也過戶了,房東突然表示不賣了,該怎麼辦?

回答如下: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這樣見利忘義的人,總是在設置障礙故意刁難。對於你這樣的問題,這是明擺著製造障礙事端,典型的見財起意。

房東表示不賣不好使,因為產權已經過戶轉移。

如果對於現在的房屋要想進行更名過戶,沒有你本人的簽字房屋管理部門是無論如何也不能辦理的。你才是房屋產權的主體。

原房主不想賣的表示,只是個人的一種意願,看看能不能刁難成功。法律規定房屋的產權歸房屋證載產權人所有,任何時候把心放到肚子裡。

如果購房時你們約定尾款日期,你沒有違約的情況下原產權人應無條件履行。如果不履行你可以追求他的責任,賠償你的損失。

即使你違約了也是另外一種違約責任的法律關係,與房屋產權無關。

如果原產權人故意推脫時間製造違約,請你保管好你履行付款時間的證明。

證明違約的產生不適你本人造成的,在原產權人追究你違約責任的時候可以舉證證明。

有些問題的產生只是個人的一種見利忘義想法,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希望大家都能按時履行自己的義務,不要在給別人找麻煩給社會添堵,大家都挺忙的。


王樹山書法


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有這麼一個規律:房價上漲,買家找律師;房價下跌,賣家找律師。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房價上漲了,賣家覺得虧了,所以就想違約,然後就出現了“突然不賣了”;而房價下跌了,買家就不開心,高點買入後就跌,自然想及時止損,但這跟股票不一樣不能拋售,只能找藉口違約。前幾年房價一直在漲,所以大多都是買家在找律師,2017年底情況情況就變了。但房價這個事情,誰說的清楚,值不值虧不虧不就在一念之間。

每個人看待問題的切入點不一樣,因而最終走向也不一樣,筆者也很認可最高贊答主的觀點,但也有可以深入討論的空間。

買房人可能面臨的狀況?

在筆者經手的二手房交易中,過戶當天買家也會支付一筆房款,或者是最後一筆,或者是倒數第二筆,不動產登記制度很多人提,我覺得即便不說題主也清楚,為什麼還會來提問呢?想必是履行過程中有瑕疵,買房人的主要義務是付款,過戶意味著過戶前大家還很友好,所以問題就出在過戶之後,也就是說,買家大概率存在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甚至可以推測已經構成根本違約。買家根本違約情況下,賣家就會享有約定解除權,除非尾款的金額特別低,否則即便到了法院,法官很可能會支持。

當然也有另一種可能性,就是賣家沒有按期交房。雖然你法律狀態上佔優,但房子住不進去的話,說什麼也白搭,執行法官都害怕的事情,別說是一個小小的買房人了。什麼,你問怕什麼?房子裡住兩個看起來奄奄一息的老頭老太,誰敢動誰敢碰?話說回來,不管是哪一種情況,題主都有理由擔心,但這是全部情況嗎?並非如此。


買受人還要小心哪些情況?

孟子說生於憂患死於安樂,買房人應該擔心自己的處境嗎?即便買房人沒有遇到違約不賣情形,有些情況也是需要注意和小心的。

買賣不破租賃。

你買了房子過了戶也交了房,結果入住時發現裡面竟然住了一家人,這就奇了怪了,你看房、買房、過戶、物業交割來看,房子都是空的,到你入住的時候怎麼就有人了呢?你還在納悶兒,人家拿出來一份《租賃合同》說,我們一年前租了這個房子,租了20年,年初重新籤的合同,因為各種原因之前沒有住,最近剛搬過來,你是誰跟你有什麼關係?這你還能幹嘛,你就是能把人強制趕出去,人家拿著租賃合同打官司,照樣還能住20年,你說氣人不氣人,是不是要小心?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當你還在為租賃合同生氣的時候,承租人鬧明白了,敢情你把他們住了好多年的房子買了,這下不幹了說你出多少錢,我也出多少錢,我甚至可以比你高,這房子我們一家人住了好多年,早就有感情了,更何況法律上“房主在賣房時應提前告知承租人,同等條件下承租人具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單是優先購買權倒也沒什麼,無非是加價,但如果存在20年租期的租賃合同,就算沒有優先購買權,你也不會想買了吧。


被認定為無權處分。

之前有案例是買房人都快過戶了,出賣人的愛人出來了,說這房子是他的,他們早就離婚了,房子是不可能賣的,然後去找出賣人早就沒影了,過沒多長時間房子就被賣給了別人,夫妻倆都找不到了。那如果已經過戶需要擔心嗎?雖然存在善意取得制度,但如果出賣人和家屬設計一下,比如一個人賣的時候,假裝兩個人在你面前吵架不同意賣,而且錄音錄像了,後面再交易一方不出現,另一方甚至連手授權都沒拿就交易了,事後跳出來也是可以的,並不是說不能設計。

如何應對賣方違約?

三十六計走為上計,在房屋交易中也是這樣,買房人要儘可能快地完成交易,如果過完戶對方不收尾款,或者銀行賬戶註銷,或者不交付房屋,都不要在不賣的這個事情上航糾結,要把房屋交易的所有流程走完。

不收錢就提存,不過戶就強制過戶,不交房就先確認權屬,總之出賣人想讓你卡在哪裡,你就越不能停在哪裡,一旦停在了他設計的環節,那就成了出賣人的主場,他把你的思維和情緒都拉到他的主場上,你怎麼可能戰勝他?

那你有嘀咕了,這些我都不懂呀,怎麼辦?那記住一句話: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抓緊找房產律師吧。


吳向東律師


題主的問題是,房屋買賣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買方已經交付首付款且房屋已經完成更名過戶,賣方提出不賣了,怎麼處理。對於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

首先,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締約雙方當事人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買賣雙方當事人行為均由合同法調整,即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一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且該合同已經生效,合同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締約雙方均需遵守。除非合同具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撤銷或無效的情形,否則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並履行合同。

其次,回到題主的問題看下,房屋買賣雙方不僅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買方已經交付首付款並且已經辦理完畢房屋更名過戶手續,可見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當事簽訂的合同已經盛夏,並且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為此買方交付了首付款雙方已經辦理完畢房屋更名過戶手續。從題主給出的條件看是賣方違約提出房子不賣了,買方沒有違約行為,房屋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又不具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撤銷或無效的情形,那麼賣方的行為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賣方必須繼續履行該房屋買賣合同,直到合同履行完畢。

再次,如果賣方拒絕繼續履行合同買賣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

誠實信用、契約精神是社會的基石,是參與商業活動的各方都需要遵守的基本規則,無論滄海桑田,唯願初心不變。


莊周為蝶夢


這種情況應該恭喜題主。下面我來從法律上分析一下:

其一,在我們國家,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不像其他動產以交付為轉移,房屋所有權以登記為分界點,意思就是經過過戶,房產登記中心在登記系統了變更了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就已經易主。所以題目中的情況,房主已經了題主了。

其二,題主提出這個問題,肯定是擔心接下來房主不配合,不好收房。這個簡單,等你拿到房產證,你就是這房屋法律上的主人。原房主不配合的,可以依據買賣合同追究他的違約責任。也可以去法院起訴他,要求他騰房,拒不騰房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其三,題主應該還擔心原房主拒絕配合遷戶口的問題。我們這裡的操作是,題主可以拿著房產證到派出所。派出所會配合將原房主的戶口遷到居委會的集體戶上。


律師獨角獸


根據你的簡單描述,確定你購買房屋是採取按揭貸款買房,已經支付了首付,房屋過戶到你的名下,正在辦理銀行抵押貸款業務。

在這種情況下,你實際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剩餘的是你支付剩餘的房款,在支付房款過程中是否需要賣房人的配合才能完成貸款,如果約定賣房人有義務配合完成貸款而不積極配合,導致貸款不能及時發放來支付房款,是賣房人違約,你不承擔違約責任。

你可以選擇起訴賣房人履行合同約定的配合完成貸款的義務,也可以等待賣房人起訴你,你依法予以合理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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