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6 互聯網保險新規正式發佈已逼近,“多保魚”率先“觸礁”

互聯網保險新規正式發佈已逼近,“多保魚”率先“觸礁”

年關已到,保險業都在抓住時機衝業績,不過,一家互聯網保險平臺“多保魚”意外觸礁,1月14日收到一張195萬元高成本的罰單。正趕上互聯網保險擬出新規廣泛徵求意見、正式實施正在逼近的關口,“多保魚”的觸礁格外受到關注。“多保魚”在抖音異常活躍,難道是抖音抖出來的麻煩事?“非法經營”究竟觸碰多少監管禁令?

這兩天,因收到浙江銀保監局的罰單,保險業的朋友圈被“多保魚”刷屏了,一時間,“多保魚”成為了業內熱議的對象。

1月14日,“多保魚”因早期“無照經營”被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處罰195.34萬元,原因是“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這其中,包括了沒收違法所得97.67萬元,罰款97.67萬元。接受處罰的機構為杭州凡聲科技有限公司。

互聯網保險新規正式發佈已逼近,“多保魚”率先“觸礁”

寥寥數語,就如一枚炸彈,投向互聯網保險市場,必將引起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互聯網保險平臺的警覺。

就是監管處罰披露的同一天,“多保魚”微信公眾號一篇《多保魚獲得保險經紀牌照,堅持合法合規經營》,以示“正名”,不過隨後刪貼,更是引起了無限遐想,猜測不斷。

有不少媒體認為

很可能多保魚在沒有拿到保險經營牌照前進行了無照經營。資料顯示,凡聲科技成立於2017年6月,是一個互聯網保險平臺,專注於互聯網保險科技,開發了“多保魚選保險”微信小程序和“我愛多保魚”微信公眾號,且在抖音等平臺表現得較為活躍。截至2019年7月,“多保魚”累計關注500多萬用戶。

互聯網保險新規正式發佈已逼近,“多保魚”率先“觸礁”

據報道,凡聲科技旗下有兩家多保魚保險經紀公司,該科技公司於2019年9月獲得由銀保監會頒發的全國性保險經紀牌照。因此,有媒體猜測,“多保魚”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很可能有發生在2019年9月之前。

事實上,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快速發展,第三方保險銷售網絡平臺大量湧現,但其中很多並不具備保險業務經營資格。一些針對保險銷售人員通過該平臺銷售保險產品,銷售成功即可按照一定比例獲得“推廣費”;各類自媒體開始通過微信、微博乃至抖音等宣傳、銷售保險產品。這在推動保險知識普及起到了積極的宣傳作用,但誤導消費現象時有發生。

除了“多保魚”之外,2019年以來,不乏有朋友圈發佈不當的保險銷售信息,收到監管開出的罰單:7張罰單,涉及8人,5家公司,13.5萬元罰款。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王國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

未來,對保險中介行業及互聯網保險的嚴格監管和整頓還會繼續,嚴格按監管部門的規則開展業務是底線,絕對不可觸碰。

尤其,互聯網保險擬出新規實施正在逼近,對於互聯網渠道的保險銷售和交易亂象將極大的震懾作用。

互聯網保險新規正在逼近

● 2019年12月13日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正式在行業內徵求意見。近期開始分頭在人身險公司和財產險公司以及行業協會徵求意見,目前正在修訂細節,如順利,有望在三個月內正式發佈。《辦法》一旦實施,2015年版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將廢止。

在《辦法》中,最大的亮點在於壓實緊盯持牌機構主體責任,維護持牌機構合法權益,強化責任。

對於資源優勢突出的“第三方網絡平臺”,規定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參與保險活動僅限定於根據持牌保險機構委託,從事展示、說明和網站跳鏈等營銷宣傳活動,並明確規定不得從事保險銷售諮詢和相關禁止行為。

對於營銷宣傳類機構,經過持牌機構授權,仍可以營銷宣傳活動,發揮場景、流量和用戶教育的優勢,通過對產品的展示說明、合理比較和跳鏈,為持牌機構引流,並獲取收入。

正是在這一徵求意見稿發佈之後,2019年12月25日,多保魚在官網發佈文章稱:“公司已經獲得了由中國銀保監會頒發的全國性保險經紀牌照,公司將繼續積極擁抱監管合規、堅持中立客觀的第三方視角,為用戶提供專業中立、量身定製的保險購買決策服務。”

究竟觸碰多少監管禁令?

● 2012年5月16日

《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

除保險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在互聯網站上比較和推薦保險產品、為保險合同訂立提供其他中介服務等。

保險監管部門將從重從快查處違法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堅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和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 2015年4月24日

《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或者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 務、保險經紀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2015年7月22日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指經營區域不限於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機構以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應由保險機構管理和負責。

第三方網絡平臺經營開展上述保險業務的,應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  

● 2018年7月18日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保險服務的通知》

大力加強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要加強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規範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加強對所委託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管控,對違反保險監管規定且不改正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終止與其合作。

2019年4月2日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2019年保險中介市場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保險公司應切實履行中介渠道管控責任,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重點整治以下方面(包括):

● 是否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未進行執業登記、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險銷售所需專業知識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各保險機構(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按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等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規範與第三方網絡平臺業務合作,禁止第三方平臺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重點整治以下方面(包括):

● 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及其從業人員的經營活動是否僅限於保險產品展示說明、網頁鏈接等銷售輔助服務,是否非法從事保險銷售、承保、理賠、退保等保險業務環節。

● 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是否符合《暫行辦法》有關規定。

● 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的客戶投保界面是否由保險機構所有並承擔合規責任,第三方平臺是否存在代收保險費和轉支付現象。

2019年12月13日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

明確規定僅持牌機構自營平臺可從事保險銷售,“第三方網絡平臺”作為“營銷宣傳合作機構”,且其發佈的營銷宣傳內容需由保險機構進行審核及書面確認。

2018年6月19日

《關於加強自媒體保險營銷宣傳行為管理的通知》

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明確自媒體保險營銷宣傳行為管理責任,保存自媒體保險營銷宣傳信息審核記錄備查。保險從業人員對本人自媒體發佈保險營銷宣傳信息負有直接責任,上級主管和所在機構相關負責人對所轄保險從業人員個人自媒體保險營銷宣傳信息負有管理責任;應當嚴格責任追究,將違法和不當自媒體保險營銷宣傳行為責任追究納入到各級機構考核之中,並與保險從業人員業績、獎金、職級升降掛鉤,做到及時處置,並視情況追究上級主管和所在機構相關負責人管理責任。

2019年12月25日

《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

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不當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提出了八項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主要包括:

● 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活動;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不得違規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營銷信息等。

互聯網保險新規正式發佈已逼近,“多保魚”率先“觸礁”

不斷完善的監管,正在加大對互聯網保險市場的規範,包括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互聯網保險平臺、的治理從未間斷,未來,“擦邊球”無論如何變化,都將“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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