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農村職業教育到底是什麼,怎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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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職業教育,是一種職業教育類型,以農村農民為對象,通過教育的方式獲得職業技能,具有更高的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能夠服務於為新農村建設。一般來說,出主要3大方面:

1、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培訓

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培訓,通俗一點就是對農村暫時沒有工作和沒有就業技能的人員,進行技術技能培訓,並獲得相應崗位技能證書、專項能力證書和職業技能證書。有了證書之後,在通過專場招聘或者農民自行前面城鎮務工。

2、新型職業農民培訓

傳統農民和新型職業農民的區別,主要在於職業性和技能型。傳統農民憑藉經驗從事種養殖,在務農之餘,還可能進入城鎮務工,職業身份不穩定,經濟收入無法保證。而新型職業農民是具備職業屬性,即以農民身份為職業,但不僅僅限於種養殖,還可以做經理人,合作者管理,倉儲物流管理等等,總之是以農民作為職業身份。

3、提升學歷方面的職業教育。國家有新政策,有兩”大塊:

其一,就是具有初中畢業學歷的人員,可以註冊申請入學,主要學習涉農方面的專業,畜牧獸醫,水產養殖,園林園藝等等。

其二,就是具有中專學歷的下崗職工,農民工可以申請入讀種養殖類的涉農大專院校及專業。這些都是農村職業教育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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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職業教育是一種針對農村的職業教育。

張家祥等學著從教育方式和對象角度對職業從廣義和狹義界定,指出“凡是通過言傳身教,口手相傳,世襲家傳以及師傅帶徒弟等方式,在勞動和生活中傳授技術知識和技能活動,都是廣義上的職業技術教育。”狹義的職業教育是指有目的,有組織,有計劃地對受教育者技術知識和技能。因此可以判定,職業教育具有一下性質:

1職業教育是一種專業教育,以提高個人勞動技能。

2.職業教育以社會需求為導向。

3職業教育是社會前進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我國廣大農村的人民,需要在時代的發展中提高自身技能,跟上和引領新型農業技術人才,農業職業教育起根本的教育作用。

農村職業教育是整個社會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影響個人生存發展和整個社會的競爭力。

農村職業教育是我國計劃經濟下的產物,是成鄉二元結構下的產物。無論是從職業學校所在的地理位置,所面對的對象,還是其培養的方向,都是很明確的,目前全國來看,城市的職業教育學校還是農村地區的職業教育學校都是以農村生源為主,在此情況下,所有的中等職業教育實際上都是農村職業教育,主要還是看社會經濟發展中,從職業教育出來的人是否投身在農業,農村中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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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職業教育”名稱問題,在理論界有些不同看法。如徐長髮同志在《新鄉村職業教育發展預期》一書的“前言”中,解釋運用鄉村職業教育名稱的主要理由是“改變傳統‘農村概念的內涵’”“是基於我國加速的城鎮化和工業化發展趨勢的考慮。這種概念的替代,將是一個生產力發展的一個新進程的標誌,是社會發展、文化發展的一個新標誌”①。在我國農村職業教育發展史上,也有“農村職業教育”和“鄉村職業教育”名稱並列使用或混用的現象。筆者認為,“鄉村職業教育”這一名稱更能反映農村職業教育的本義及未來的發展趨勢。

首先,就人們對“農村”這一概念內涵的習慣性認識來看,它只是反映了“農村”最原始的意義。美國康乃爾大學農村社會學教授散得生(sandeison)認為:“農村社會是指一處的居民,居住在一個農業面積上,他們的各種共同生活和事業都聚集到一箇中心點上去合作。”②在我國,農村這一概念一般指的是以農業生產為主體的地域,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就是農民,以農業生產為主的勞動人民聚居的場所就是農村聚落。但筆者認為,這一特質的描述存在以下明顯的瑕疵:

一是以農業生產為主體,這個主體的含義是模糊的。事實上,不管是以人,還是以經濟、用地來確立主體,都難以正確地把握、界定當今的農村與非農村。二是由於農村專業化、工業化的發展,農村產業結構、就業結構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農村居民不僅從事農業,而且從事著加工業、建築業、礦業、交通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第二、第三產業。在經濟發達的農村地區,鄉鎮工業、服務業等甚至成為當地的主導產業,而農業卻成了副業。同時,多層次的鄉鎮企業的大發展已經突破了原有農村概念的內涵,“農村”已不能完全用“居民以從事農業(大農業)為主要謀生手段的區域社會”來解釋了,因為這樣的概念界定蘊涵著這樣的邏輯推論:以農業為主業的區域,無法容納除農業以外的多種產業,非農業為主業的區域則應排除在“農村”之外;而“鄉村”概念既能包含“農業”,也能容納“非農業”的多種產業。三是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已見成效的地區,城鄉逐漸融為一體,差別愈益縮小,經濟、文化生活以及地域界限已經不那麼明顯。所以,傳統的農村概念已經不再具有真正的表徵意義,而鄉村這一概念卻能夠更好地反映當今農村的真實面貌。

其次,從地域範圍看,城市有著明確的地域界線,人口規模非常具體,而農村地域界線是不確定或模糊的。它既可以指除城市之外的所有區域,也可以指某省某縣的除城市外的區域,人口規模也不具體。城市地域的確定性與農村地域的不確定性,使“農村”這一概念在研究中無法與城市概念相對應,而只有具有確定的人口規模和地域範圍的“鄉村”,才能與城市相對應。

第三,為了科學、真實地反映我國現階段的人口、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情況,國家統計局曾於2006年制定併發布了《關於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國統字[2006]60號)(以下簡稱《規定》):“本規定以國務院關於市鎮建制的規定和我國的行政區劃為基礎,以民政部門確認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為最小劃分單元,將我國的地域劃分為城鎮和鄉村”“城鎮是指在我國市鎮建制和行政區劃的基礎上,經本規定劃定的區域。城鎮包括城區和鎮區”“鄉村是指本規定劃定的城鎮以外的其他區域。”由《規定》可看出,一方面,“鄉村”才是和“城鎮”同一層級意義上相對的兩個概念;另一方面,“農村”與“鄉村”這兩個概念是不通用的,它們不是等同關係,而是從屬關係。鄉村是大概念,農村是小概念,鄉村包括農村,包括農村以外的非建制鎮的集鎮。

(二)“農村職業教育”概念含義模糊

“農村職業教育”概念含義模糊首先是由“農村”這一概念的定義所引發的。按照前述關於“農村”定義之意,它一方面大大窄化了農村職業教育概念的外延,似乎只有主要為農業服務的職業教育才屬於農村職業教育的範疇;另一方面,“農村職業教育”概念也容易給人以誤解,其可能出現的誤解或爭論主要包括:一是隻有為農村服務的職業教育才是真正的、地地道道的農村職業教育,由此引發的問題就是農村職業教育該不該把培養向城市轉移的勞動力作為主要服務目標,這影響了農村職業教育功能的拓展及其生存發展能力的提高;二是容易將“農業職業教育”等同於“農村職業教育”;三是由此引發的問題是關於究竟什麼樣的職業教育才算農村職業教育?定義農村職業教育的標準或依據又是什麼呢?是不是隻有辦在農村的職業學校教育才是農村職業教育?在城市辦的為農村培養人才的各類學校教育是不是也屬於農村職業教育呢?或者是隻有辦在農村,而且為農村服務的職業學校教育才是農村職業教育?如此等等,學術界有爭論,實踐中不好操作,政策制定以及實施過程中常常有盲區或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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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職業教育是我國計劃經濟的產物,是城鄉二元結構下的產物,在嚴格的城鄉二元體制下,無論是從職業學校所在地理位置、所面向的對象、還是其培養方向都是很明確的;但是,目前無論是城市職業學校還是農村地區的職業學校都是以農村生源為主,在這樣的情況下,所有的中等職業教育實際上都是農村職業教育,已經沒有辦法把其中的某些職業學校界定出來作為農村職業教育來看待了。所以,我們不能再用計劃經濟模式的思維方式來看待今天的中等職業教育,需要用一個新的視角來審視所謂的農村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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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職業教育的產生、發展,農村職業教育體系、體制及不同地區的發展模式,農村職業教育的教學體系、教學方法、課程開發和師資建設,農村職業教育如何為“三農”服務,政府在農村職業教育中的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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