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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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娱乐圈的大事莫过于肖战粉丝“偷家”AO3。距离肖战粉丝开始举报同人文相关,已经过去了8天,但事件仍然朝着愈演愈烈的方向进行着。

事件中的关键角色“同人文”本身处于灰色地带,大家对它的概念非常模糊。对于此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立场和看法。网友们针对“肖战是否需要负责”、“同人文到底是创作自由还是构成侵权”争论不休。但是,谁也不能说服谁。

在法律的角度如何评价事件各方当事人,同人文是否对文中现实人物构成侵权?肖战粉丝是否有权力进行举报?肖战是否需要为此次事件向商家赔偿?

同人文的创作基础就是在已有设定或者形象之下进行二次创作。如果同人文的设定来自于真实人物,那么它会使用真实人物姓名。面对这样的情况,同人文其实比较危险。

郑小强律师认为同人文使用现实人物姓名 很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姓名权。

为什么会得出这样的结论,郑小强是这样解释的。

根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等关于姓名权的相关规定(注3),他认为,同人文中使用的姓名一旦与特定的人结合起来,它就 具有代表这个人的法律特征,未经授权非正当目的使用他人的名字,足以让社会大众产生对应联系,就涉嫌侵犯这个人的姓名权。

这里,他举了一个案例,深圳市鱼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思聪人格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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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聪对此进行起诉,认为被告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并造成名誉贬损。

最终,法院判决鱼丸公司构成侵权,应当停止相应侵权行为,向王思聪道歉,并赔偿相应费用、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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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笔者将围绕目前主要争议焦点就该同人小说是否侵犯某明星的名誉权展开讨论。

一般来说,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行为人实施侮辱、诽谤的违法行为;二是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三是侮辱、诽谤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四是受害人的客观评价因违法行为而降低。因此侵犯名誉权需要具备侮辱或诽谤的违法行为及人身利益遭到损害的客观事实。

同人小说作为一部文学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的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明星艺人的社会关注度普遍较高,其自身形象会影响到商业价值,许多企业邀请明星代言产品与该明星的自身形象息息相关,不适当的使用明星进行二次创作很可能侵犯明星的商业价值。某明星成名在前,同人小说创作在后,而且该同人小说具有高度的指向性。

鉴于笔者并未完整阅读该同人小说,该作品中是否存在对某明星的侮辱或诽谤,需要依据事实证据来做进一步的价值判断。目前我国对二次创作的同人小说是否构成侵权并未有明文的统一规定,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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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文使用当红明星的名字是否侵犯姓名权要因事而异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肖战227事件,起因就是因为有人用肖战的名字写同文小说,并意有所指。其实中国这么多人,名字相同的的太多了,如张磊,李强,王伟,张杰等等。所以明星在出道的时候也会起艺名。

为什么会有同人文的出现

一般同人文小说主要集中在男明星身上,为了满足一些小女生的幻想,很多小说的作者,用明星的名字作为主角的名字,这样读者在读小说的时候会有一种和明星,偶像谈恋爱的感觉。另一方方面,写同人文小说更能够吸引一些粉丝的注意,增加小说的阅读量。

同人文小说,如果只是借用名字,就不算是侵犯姓名权

很多同人小说,如果只是用了明星的名字,如上面的王源,肖战等而没有将其正面或者隐晦的指出他就是对应现实中的某一个明星,就不算侵犯姓名权。如果一篇同人文中同时出现了王源,王俊凯,易烊千玺的名字,就是意有所指。尤其当文中出现对明星的一些侮辱,抹黑的文字,会对现实中的明星造成不良的形象,就是侵犯了别人的姓名权和名誉权。


风吹不动的大胖


我们不反对同人、百合、耽美,只反对黄、赌、毒(毒文:特指如“下坠”这种)。

但文学创作自由也不能毫无底线。

1、既然分类在同人文,那么必定是有特定对照人物,所以同名同姓的说法不成立。

2、明星也是人,不能因为成为了公众人物,就无视他的个人权益。侵犯他人权益就是犯罪。

3、同人文学创作虽然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不代表可以物化、污化是、丑化对照人物。并且要尊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

4、公民有姓名和肖像权,明星由于职业特殊,其姓名和肖像均可产生利益,在使用明星姓名肖像时应取得对方同意,不得用于其他地方。5、所谓效应化明星名字代表同人创作者得利,无论文章是否免费,也产生了传播,同人创作者也因此取得了名人效应。

我们不反对同人写作,但请作者遵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另外,请端正三观,不要在创作中传递错误观念,共建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的现代化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格外甜的猪妈


哈喽大家好,明知山有虎,不向虎山行,我是南桥,一名娱乐领域的创作者。

在同人创作中,什么时候才会构成姓名侵权,需要名字不仅相同,周围发生的事情一样,或者针对性的映射才触犯他人姓名权。如果唯粉觉得同人创作者侵权,其实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取证难度。比如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肖战粉丝事件,因为原文实现的性转,你并不能把现实中的明星也变成女孩子吧。到时法庭对峙,作者只消一句xx是谁呀,我就用了个姓名而已啊。那么,即使作者是有意而为之,你也不能再对作者有什么实质性的惩罚。

我们再来说说同人们的创作影响,在圈外人眼中看到的同人文是否真的会对明星本人产生负面影响,非也。

更多的人是全且当作乐看过去,而粉丝只是在圈外读者的基础上多了几分代入感而已。那么同人文带来的结果是什么呢?作者为爱发电创作出好作品不仅会吸引圈内人,而且还会吸引圈外人,对于原作或者明星来说则会产生推广。

很多路人会因为同人创作入坑甚至转粉。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同人创作对于明星的助力可能比同人太太的收益还要高。






南桥不撞南墙


在合法范围内坚决支持文学创作自由,底线是不能涉黄涉暴,不能让一些黄暴文披着同人文自由创作的皮污染了小众文学的名声

支持国家3.1净网,支持网络注册实名制,支持网站分级管理,祈愿疫情早日退散,也希望这场网络风暴早日消散,拨开乌云见晴天,给所有人提供一片和谐正能量的网络环境。





无事过江东


按我个人的理解来说应该是不侵犯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同人文中使用的名字既不属于干涉他人姓名,又不属于冒用、盗用的行为。没有道理认为其侵犯姓名权。

况且,当红明星的名字也不是只有他自己可以叫这个名字。再者讲,同人文是一种文学创作,小说中的人物一般人也不会把他上升到明星本人,都知道就是图个乐子。


热点新评


同人创作,同人文化是指对作品的再创作。文学,影视,动漫,对里面的人物编写自己的故事,用蒸煮现实大名佩戴脸图片就是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文中有涉黄涉暴内容更是造成诋毁诽谤。别说什么同人文化,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有规定同人创作的合法化。但是公民权益是宪法刑法民法上都有明文规定的


李沐紫fion


不是这个点,是抵制儿童色情文!毁三观的是现在媒体引导的是举报有儿童色情文的网站行为是错的,这就让我们这些当妈妈的非常焦虑了,不得不站出来,我不希望起的孩子以后举着自由的旗帜去上街,在国内就得有国内的社会价值观!


陪你等待春暖花开


先看百度上对姓名权的解释:法律规定,对于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应追究行为人人的民事责任。

小说是属于虚构创作,且作品也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算不上是假冒、盗用他人姓名,最多是姓名相同而已。如果小说中的名字和普通人的名字相同,其实根本不是什么大事,但是由于明星影响面比较大,如果小说使用明星的名字,会让人不自觉产生带入感,从而会影响大家对这位明星的观感和判断,这肯定会让很多粉丝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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