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可附圖、附表!文書製作納入法官業績考核指標

法發〔2018〕10號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

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工作,提高釋法說理水平和裁判文書質量,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目的是通過闡明裁判結論的形成過程和正當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其主要價值體現在增強裁判行為公正度、透明度,規範審判權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發揮裁判的定分止爭和價值引領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切實維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要闡明事理,說明裁判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及其根據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實認定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準確性;要釋明法理,說明裁判所依據的法律規範以及適用法律規範的理由;要講明情理,體現法理情相協調,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觀;要講究文理,語言規範,表達準確,邏輯清晰,合理運用說理技巧,增強說理效果。

三、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要立場正確、內容合法、程序正當,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和要求;要圍繞證據審查判斷、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進行說理,反映推理過程,做到層次分明;要針對訴訟主張和訴訟爭點、結合庭審情況進行說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據案件社會影響、審判程序、訴訟階段等不同情況進行繁簡適度的說理,簡案略說,繁案精說,力求恰到好處。

四、裁判文書中對證據的認定,應當結合訴訟各方舉證質證以及法庭調查核實證據等情況,根據證據規則,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必要時使用推定和司法認知等方法,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審查判斷,闡明證據採納和採信的理由。

、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裁判文書應當說明是否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證據是否排除及其理由。

民事、行政案件涉及舉證責任分配或者證明標準爭議的,裁判文書應當說明理由。

六、裁判文書應當結合庭審舉證、質證、法庭辯論以及法庭調查核實證據等情況,重點針對裁判認定的事實或者事實爭點進行釋法說理。依據間接證據認定事實時,應當圍繞間接證據之間是否存在印證關係、是否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等進行說理。採用推定方法認定事實時,應當說明推定啟動的原因、反駁的事實和理由,闡釋裁斷的形成過程。

七、訴訟各方對案件法律適用無爭議且法律含義不需要闡明的,裁判文書應當集中圍繞裁判內容和尺度進行釋法說理。訴訟各方對案件法律適用存有爭議或者法律含義需要闡明的,法官應當逐項回應法律爭議焦點並說明理由。法律適用存在法律規範競合或者衝突的,裁判文書應當說明選擇的理由。民事案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作為裁判直接依據的,法官應當首先尋找最相類似的法律規定作出裁判;如果沒有最相類似的法律規定,法官可以依據習慣、法律原則、立法目的等作出裁判,併合理運用法律方法對裁判依據進行充分論證和說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處理案件時,應當堅持合法、合理、公正和審慎的原則,充分論證運用自由裁量權的依據,並闡明自由裁量所考慮的相關因素。

八、下列案件裁判文書,應當強化釋法說理:疑難、複雜案件;訴訟各方爭議較大的案件;社會關注度較高、影響較大的案件;宣告無罪、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判處死刑的案件;行政訴訟中對被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一併進行審查的案件;判決變更行政行為的案件;新類型或者可能成為指導性案例的案件;抗訴案件;二審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案件;重審案件;再審案件;其他需要強化說理的案件。

九、下列案件裁判文書,可以簡化釋法說理:適用民事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民事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行政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但是訴訟各方爭議不大的案件;其他適宜簡化說理的案件。

十、二審或者再審裁判文書應當針對上訴、抗訴、申請再審的主張和理由強化釋法說理。二審或者再審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或者原審不同的,或者認為一審、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在查清事實、糾正法律適用錯誤的基礎上進行有針對性的說理;針對一審或者原審已經詳盡闡述理由且訴訟各方無爭議或者無新證據、新理由的事項,可以簡化釋法說理。

十一、製作裁判文書應當遵循《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民事申請再審訴訟文書樣式》《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書寫作規範》《人民法院破產程序法律文書樣式(試行)》《民事簡易程序訴訟文書樣式(試行)》《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行政訴訟文書樣式(試行)》《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等規定的技術規範標準,但是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合理調整事實認定和說理部分的體例結構。

十二、裁判文書引用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釋法說理,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等相關規定,準確、完整地寫明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項序號;需要加註引號引用條文內容的,應當表述準確和完整。

十三、除依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外,法官可以運用下列論據論證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結論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非司法解釋類審判業務規範性文件;公理、情理、經驗法則、交易慣例、民間規約、職業倫理;立法說明等立法材料;採取歷史、體系、比較等法律解釋方法時使用的材料;法理及通行學術觀點;與法律、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法律文件不相沖突的其他論據。

十四、為便於釋法說理,裁判文書可以選擇採用下列適當的表達方式:案情複雜的,採用列明裁判要點的方式;案件事實或數額計算複雜的,採用附表的方式;裁判內容用附圖的方式更容易表達清楚的,採用附圖的方式;證據過多的,採用附錄的方式呈現構成證據鏈的全案證據或證據目錄;採用其他附件方式。

十五、裁判文書行文應當規範、準確、清楚、樸實、莊重、凝練,一般不得使用方言、俚語、土語、生僻詞語、古舊詞語、外語;特殊情形必須使用的,應當註明實際含義。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應當避免使用主觀臆斷的表達方式、不恰當的修辭方法和學術化的寫作風格,不得使用貶損人格尊嚴、具有強烈感情色彩、明顯有違常識常理常情的用語,不能未經分析論證而直接使用“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之類的表述作為結論性論斷。

十六、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收集、整理和彙編轄區內法院具有指導意義的優秀裁判文書,充分發揮典型案例釋法說理的引導、規範和教育功能。

十七、人民法院應當將裁判文書的製作和釋法說理作為考核法官業務能力和審判質效的必備內容,確立為法官業績考核的重要指標,納入法官業績檔案。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符合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規律的統一裁判文書質量評估體系和評價機制,定期組織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評查活動,評選發佈全國性的優秀裁判文書,通報批評瑕疵裁判文書,並作為監督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內容。

十九、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裁判文書釋法說理作為裁判文書質量評查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常規性工作之中,推動建立第三方開展裁判文書質量評價活動。

二十、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刑事、民事、行政、國家賠償、執行等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實施細則。

二十一、本指導意見自

2018年6月13日起施行。

加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

促進司法理性公正權威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負責人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1】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有何重要意義?

【回答】《意見》是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的重要舉措,是未來一個時期指導全國法院裁判文書改革的指導性文件。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十九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一次全體會議時指出:“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要注意把握蘊含其中的改革精神、改革部署、改革要求,接力探索,接續奮鬥,堅定不移將改革推向前進”,要“繼續推動十八大以來部署的改革任務落實,梳理規劃十九大提出的改革任務和舉措”。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的改革部署後,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五改革綱要”中也確立了“推動裁判文書說理改革”的具體任務。但是裁判文書說理改革涉及不同的訴訟領域、眾多的文書種類、系列的配套機制建設等方方面面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可以說是司法改革項目中一塊“難啃的硬骨頭”。按照我院“四五改革綱要分工方案”,司改辦牽頭負責承擔此項改革任務。司改辦專門成立調研起草小組,制定周延的調研方案,到多地法院調研座談,廣泛徵求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相關審判業務部門、以及專家學者意見,數易其稿後徵求了中央政法委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委託中國法學會徵求了法學專家的意見,並由院領導主持會議邀請專業法官和訴訟法專家座談討論,最後形成送審稿,經院審委會討論後再經院黨組會討論通過。這項改革措施的出臺凝聚了諸多審判專家、法學專家的經驗和心血,也是做成了一件說了多年、盼了多年的事情。

《意見》作為未來一個時期指導全國各級法院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改革的文件,必將在以下方面產生積極的作用:

一是進一步提高司法產品質量。裁判文書的主體部分是審查判斷證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釋法說理性增強,必然會帶來裁判文書質量的提高。


二是進一步提高司法效率。通過釋法說理的繁簡分流,簡式裁判文書的適用,簡單案件的簡化說理,必然會節省法官辦理相對簡單案件的時間,同時確保相對多的時間來辦理疑難複雜案件,提高整體的司法效率。


三是進一步促進司法公開。司法公開是一面鏡子,是一塊試金石,更是一縷陽光。《意見》強調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公開、裁判文書釋法如實反映庭審過程,必將在既往形式化公開的基礎上促進司法的實質化公開邁上新臺階。


四是進一步促進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公信。

司法公正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是以“讓人感覺到的方式”來呈現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和關鍵載體,是人民法院從內部倒逼司法公正的“加壓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助推器”。

【問2】《意見》對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提出了哪些規律性要求?

【回答】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是訴訟活動的重要一環,《意見》從立足司法規律出發,著重從以下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要恪守五項原則,即合法性原則、正當性原則、層次性原則、針對性原則和繁簡適度原則(第三條)。


二是合理界定裁判文書說理的內容範圍,即闡明事理、釋明法理、講明情理和講究文理(第二條)。


三是科學劃分裁判文書說理的類型,即審查判斷證據說理、認定事實說理、適用法律說理和行使自由裁量權說理,並以問題為導向,重點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具體的規範要求(第四至七條)。


四是準確把握裁判文書製作的規範化和個性化的有機統一(第十一至十五條)。


五是科學構建符合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規律的統一裁判文書質量評估體系和評價機制(第十八條)。

【問3】《意見》對防止裁判文書說理千篇一律有何舉措?

【回答】裁判文書屬於國家法律公文的範疇,具有法律和寫作的雙重屬性,“法律屬性”內在地要求相對統一性和規範化,而“寫作屬性”少不了靈活性和個性化。《意見》著重從下列四個方面提出了規範性要求:

一是裁判文書應當遵循最高人民法院製作的系列文書樣式的技術規範標準;


二是裁判文書說理引用規範性法律文件應當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三是裁判文書說理應當使用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範和標準的語言;


四是裁判文書說理的行文應當規範、準確、清楚、樸實、莊重、精煉。

同時,為了避免過去實踐中存在的裁判文書說理“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現象,《意見》又作了系列靈活性規定,為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個性化提供指引,具體包括:

一是根據案件情況,法官可以合理調整裁判文書樣式中事實認定和說理部分的體例結構(第十一條);


二是法官可以運用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情理、法理等七大類輔助論據來論證裁判理由,提高裁判結論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第十三條);


三是

為便於說理,法官可以在裁判文書中選擇採用附圖、附表等表達方式,例如案件事實或數額計算複雜的,採用附表的方式;裁判內容用附圖的方式更容易表達清楚的,採用附圖的方式,等等(第十四條);


四是法官必要時可以採用適當的修辭方法增強說理效果,同時提出要避免使用主觀臆斷的表達方式、不恰當的修辭方法和學術化的寫作風格,不得使用貶損人格尊嚴、具有強感情色彩、明顯有違常識常理常情的用語。

【問4】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如何配合訴訟程序進行繁簡分流?

【回答】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法發〔2016〕14號)提出,“完善繁簡分流機制。對調解不成的民商事案件實行繁簡分流,通過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督促程序以及速裁機制分流案件,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一步探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簡化工作流程,構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等相配套的多層次訴訟制度體系。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完善行政案件繁簡分流機制”。裁判文書的製作屬於訴訟過程的終端環節,訴訟程序的繁簡分流自然會要求簡式要式裁判文書並存、說理繁簡適度有別。

《意見》從改革的系統性和協調性要求出發,一是提出裁判文書說理要堅持繁簡適度原則,即“根據案件社會影響、審判程序、訴訟階段等不同情況進行繁簡適度的說理,簡案略說,繁案精說,力求恰到好處”;二是分別詳細列舉了“應當加強釋法說理”的具體情形,包括疑難、複雜案件;訴訟各方爭議較大的案件;社會關注度較高、影響較大的案件;宣告無罪、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判處死刑的案件;行政訴訟中對被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一併進行審查的案件;判決變更行政行為的案件;新類型或者可能成為指導性案例的案件;抗訴案件;二審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案件;重審案件;再審案件;其他需要強化說理的案件(第八條);以及“可以簡化釋法說理”的具體情形,具體包括:適用民事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民事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行政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但是訴訟各方爭議不大的案件;其他適宜簡化說理的案件(第九條),從而為法官提出了明確的操作指引。

【問5】《意見》對激勵法官願說理、會說理、說好理作出哪些指導?

【回答】無論是學術界的學理研究還是實務界的實證分析,均表明我國當下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依然存在“不願說理”“不會說理”“不敢說理”“說不好理”等方面的突出問題。《意見》堅持問題導向,以解決這些重點問題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著重從以下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

一是從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目的、價值功能、具體內容、基本遵循等方面提出總則性的要求和指導;


二是從審查判斷證據說理、認定事實說理、適用法律說理和行使自由裁量權說理等方面存在的重點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具體的規範和指導;


三是從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繁簡分流、適用文書樣式、援引規範性文件、運用輔助論據、運用附件表達方式、運用語言和修辭方法等方面進行規範化和個性化的指導;


四是授權各級人民法院結合實際制定刑事、民事、行政、國家賠償、執行等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實施細則,更有力地提供切實可行、具有操作性的指導;


五是科學構建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配套機制,包括指引機制(第十六條)、考核機制(第十七條)、評估、評價機制(第十八條)、評查、監督機制(第十九條),為法官裁判文書說理提供“願說理”“敢說理”“善說理”“說好理”的良好環境。此外,各級人民法院在落實《意見》過程中,還可以積極探索其他配套機制,例如,法律保障機制、激勵機制、責任機制、培訓機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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