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男子意外身亡获赔款 婆媳祖孙为款项分配对簿公堂

男子长期不与父母一起居住,且其父母还有其他子女赡养,意外事故死亡后获得的赔偿款应该分割给其父母吗?5月15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共有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文某某(其妻)、徐某甲(其女)、徐某乙(其子)支付原告王某某(其母)19.8万余元。

2017年10月15日,徐某驾驶电动车与刘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当事人作为死者的近亲属与肇事者及保险公司签订了相关赔偿协议,约定保险公司赔偿68.8万余元,刘某在法定赔偿项目外补偿13.3万元,该款项均在被害人之子徐某乙处。后因婆媳祖孙为上述款项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三被告认为徐某的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在本案中不宜分割,因王某某除徐某之外,尚有五名子女赡养,生活无虑,而徐某的妻子文某某是家庭妇女,中年丧夫后无经济来源,一旦分割其生活必将陷入困境。即使分割,也不能参照继承法的规定均分,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与徐某生活的紧密程度等情形考虑分割的比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而是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虽不是继承纠纷,但可以参照继承法关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规定予以分配。本案的赔偿款应由死者的母亲即王某某、配偶文某某、子女徐某乙和徐某甲4人依法享有同等份额。故扣除徐某死亡支出的费用外,余额为74.4万余元,由王某某、文某某、徐某甲、徐某乙4人平均分割。(唐晓明 刘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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