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疫情期間的企業捐贈跟增值稅有什麼關係?

討厭自己這麼帥


您好,無償捐贈物資涉及一個增值稅相關概念“視同銷售”。意思即雖然實際上是捐贈行為,但在增值稅的層面上要視作銷售貨物處理(一般情況下),既然要按銷售貨物處理,就要繳納銷貨相關的增值稅。但本次疫情比較特殊,國家允許免徵這類增值稅,也就是特殊情況下的特殊處理了。

即使能少交增值稅,也只是少交或免交捐贈這部分貨物對應的增值稅,其他貨物該交還得交,但還有一個比較好的政策是,湖北外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由3%將至1%了。


李智敏註冊會計師


題主,您好,這裡先回答您的問題,關於捐贈物資涉及的稅務處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9號公告【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無償捐贈的物資涉及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地方教育費附加(下文統稱“增值稅及附加”)、消費稅,憑社會公益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等國家機關的捐獻證明,或接受捐贈的醫院的捐贈接收函,辦理免稅事宜(不徵收相關稅收)。

政策出臺的目的及背景,這個行為的目的,是從稅收上出發,把捐贈物資的相關稅收用於災區,同時也避免企業因為顧慮而無意識的減少捐贈行為,前述增值稅及附加稅的免徵政策其實在稅務局之前的政策上有相關規定,但之前的政策較有範圍較窄(一方面是為了把控稅收風險),只有通過社會公益組織和縣級人民政府等國家機關進行捐贈(其中社會公益組織由稅務局每年公佈名單),才可以享受相關免徵政策,面對此次全國乃至全球的疫情,需全國上下齊心協力,政策自然有拓展。

關於免徵的是增值稅及附加,消費稅,這個問題其實可以從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對象及時間節點來講解,增值稅又稱流轉稅,即在商品流通過程中徵收的稅收(消費稅也具有此屬性),國家收取的增值稅其實最終體現在最後一個環節,比如A企業生產的口罩,從購買原材料開始,取得的發票,其中一部分是貨物的價值一部分是增值稅進項(可以在銷售時用於抵扣,100塊錢買進來,可以抵扣100塊錢賣出的稅)層層環節流通,直到最終的消費者,這個時候增值稅才真正實現,那麼對於捐贈的物資而言,被捐贈對象是最終消費者,稅務局真正稅收實現,就在這個環節,國家放棄了這個環節的稅收也是對於賑災行為的一種支持。那對於企業而言,購買113萬的賑災物品,支出現金113萬,其中貨物價值100萬,進項稅額13萬,在2020-9號公告未發佈前,未通過指定的機構的捐贈行為視同銷售,價值一般參照購進時的價值,對於稅務局還是把這部分稅收實現了,但上述公告公佈後,對於企業而言其實捐贈出去的就是100萬的貨物價值,另外進項稅收可以用於銷售時進行抵扣。

在企業涉及稅收問題時,您可關注並私信我,謝謝您。


不爭無憂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很多有善心的單位和個人都慷慨解囊,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有物出物,援助武漢及湖北疫區抗擊疫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的規定,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這是與增值稅有關“視同銷售”行為的規定有出入的。為什麼這麼說呢?且聽我細細道來。

常規情況下的無償捐贈——視同銷售,應當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有關“視同銷售”的規定,納稅人將自產、委託加工、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視為銷售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

為什麼免費贈送還要繳納增值稅呢?豈不是做了善事還要替受贈對象墊付增值稅嗎?這貌似很不合理。其實這麼規定是有原因的。

原因一:避免耍小聰明的企業利用捐贈逃避繳納增值稅。

假設無償捐贈貨物是免交增值稅的,腦子活絡的企業財務人員就會利用這個規則,把常規銷售行為“偽裝”成捐贈行為,從而逃避繳納增值稅。

原因二:維持增值稅完整的抵扣鏈條。

增值稅是一個上下游互相抵扣、互相牽制的稅種,假如一個環節斷開,下一環節就會無法抵扣,就會破壞抵扣鏈條的完整性。所以如果捐贈貨物的行為是免稅,就不能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

本次捐贈物資用於應對新冠肺炎的防控是免徵增值稅的,是否意味著一定少交增值稅呢?

這是不一定的。增值稅的納稅人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簡易計稅方法,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和部分一般納稅人;另一種是一般計稅方法,僅適用於一般納稅人。

如果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免稅政策是確實少交增值稅了。

這是因為簡易計稅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只要銷售貨物,就要按照3%徵收率繳稅。所以這次捐贈貨物用於防控新冠肺炎免稅,就免掉了3%的增值稅。

假如某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一批價值50萬元的口罩,捐贈到武漢的一家醫院用於防控疫情,根據視同銷售的規定,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應交增值稅50/(1+3%)×3%=1.46萬元;免稅情況下,1.46萬元增值稅就免掉了。

如果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免稅政策未必就少交增值稅。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免稅”意味著銷項環節免掉了銷項,但是對應的進項也不允許抵扣。

假如某一般納稅人購進一批價值50萬元的口罩,捐贈到武漢的一家醫院用於防控疫情,根據視同銷售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可以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那麼應計提銷項稅額=50/(1+13%)×13%=5.75萬元。同時,進項稅額也是5.75萬元,所以即便是按照“視同銷售”計提銷項,僅僅就該項業務而言,並沒有繳納增值稅。

如果是適用免稅規定的,那麼不允許抵扣進項,該項業務也沒有繳納增值稅。

兩者相比之下,免稅政策對於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的一般納稅來說,沒有少交增值稅。


綜上所述,免徵增值稅政策聽起來很美好,但是否真的“免”了增值稅是不一定的,這不是政策考慮不周,而是增值稅本身特點決定的。


稅收之家


這個問題主要是針對貨物捐贈,為了抗擊肺炎疫情,符合規定條件的貨物捐贈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3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符合上述條件的貨物捐贈支出,無論捐贈到湖北還是全國其他地區,都可以免繳增值稅。

舉例: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通過縣級人民政府部門想承擔疫情防治義務的醫院捐贈貨物100萬元(不含稅),對於這100萬元貨物免徵增值稅,企業的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113萬元

貸:庫存商品 100萬元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轉出) 13萬元。

如果是現金捐贈,與增值稅沒有關係,也就不存在免徵增值稅的問題。

另:針對肺炎疫情防治,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包括貨物捐贈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時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金典財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符合條件的公允性捐贈,捐贈物資可以免徵增值稅。

前提就是上述捐贈支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可以開具普通發票。如果開具的是註明稅率或徵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應當在稅率或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不過實務中公益性捐贈一般由接受捐贈的公益組織開具收據,不需要對外開具發票。

如有疑問,歡迎諮詢!


稅眼看世界


不是少交增值稅,是免交增值稅。

按照規定,公司將公司將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同時稅法上又留了一個口子,營改增試點通知中規定,單位無償提供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服務,沒有規定,無償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公社會公眾為對象的貨物不視同銷售。

2020年第9號文“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幹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從2020年1月1日其單位,購進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及附加。

因此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貨物免徵增值稅,不用作為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企業在捐贈貨物時,應當取接收單位的捐贈憑據,沒有捐贈憑據,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稅扣減項項目或者享受免徵增值稅。

企業在捐贈的時候,如果有條件,捐贈物資的接收對象應當為,有關政策違紀規定的公益組織或者,政府部門或承擔防治任務的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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