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1人確診,200多人被隔離!隱瞞、謊報、拒絕隔離要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

疫案釋法 | 1人確診,200多人被隔離!隱瞞、謊報、拒絕隔離要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

疫情當前,人人都是防控疫情責任鏈上的重要一環,打贏這場戰“疫”,靠的就是擰緊責任鏈條,每個人都能盡好公民責任,不給疫情繼續蔓延的機會。然而,在舉國上下共抗疫情之際,一些人卻有隱瞞接觸史、拒絕接受隔離或者醫學觀察的行為,不但耽誤自身病情確診和治療,還致使不知情的接觸者成為無辜受害者,給社會造成了巨大危害。而上述這些人的行為將在法律上產生什麼樣的後果呢?


案例一

三水區一居民從疫情重點地區自駕車返粵,隱瞞其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並外出活動。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導致該村5名密切接觸者集中隔離,200餘名群眾居家隔離和醫學觀察

1月25日,丁某一家三口從疫情重點地區自駕返粵,26日回到三水區樂平鎮某村家中,抵家後,丁某在村委工作人員排查詢問時隱瞞其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並外出活動。

2月8日,丁某身體出現不適,後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丁某隱瞞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且未在家隔離仍外出活動,導致該村5名密切接觸者集中隔離,200餘名群眾居家隔離和醫學觀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公安機關依法對丁某立案偵查。

當地檢察機關認為,按照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規定,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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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韋某某長期在湖北省武漢市華南水果批發市場某水果行上班,該市場距離華南海鮮市場約2公里。2020年1月23日,韋某某在武漢市因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封城”前乘坐G439次動車於當日返回來賓市,與妻子張某某等家人居住在來賓市興賓區某小區家中。1月25日,社區要求其居家隔離。韋某某未按要求居家隔離,1月26日至29日多次外出買菜或探親訪友、參加張某某母親葬禮,並與多人有密切接觸。

1月30日,韋某某妻子張某某出現咳嗽症狀,二人一起到來賓市人民醫院檢查。2月6日,張某某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並被隔離治療,次日韋某某也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並被隔離治療。2月8日,在葬禮期間與張某某密切接觸的張某鳳、韋某光、韋某旭、韋某宜均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2月9日,在葬禮期間與張某某密切接觸的張某嬌、韋某思、程某、程某唯也均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因韋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期間自武漢返回,且與其密切接觸的妻子張某某已經確診感染新冠肺炎,2月6日,韋某某居住的小區及周邊被封閉,因張某某回老家參加其母葬禮,該村也於同日被封閉,與二人密切接觸的122人被集中隔離在酒店進行醫學觀察。

犯罪嫌疑人韋某某不執行居家隔離措施,造成大量人員被感染或者被集中隔離進行醫學觀察、部分區域被封閉等嚴重後果,同時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當地政府為此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後果十分嚴重。

2月7日,因涉嫌犯罪,來賓市公安局興賓分局對韋某某立案偵查,來賓市興賓區檢察院隨即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因韋某某患新冠肺炎需進行治療,公安機關對其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目前在治療過程中。根據檢察機關的建議,公安機關以韋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繼續開展偵查工作,待其病情痊癒後予以依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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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李某是龍井市某區的居民,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同車廂人員。1月30日12時許,當地派出所民警和市衛健局、社區工作人員找到李某,告知其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觸,應當居家進行隔離,不得出入公共場所。李某當場答應工作人員的要求,並在衛健局出具的醫學觀察告知書和健康告知書上簽字。

1月30日17時,社區工作人員、醫務人員例行隨訪時發現李某已離家不知去向。當地公安局派出民警全力查找李某,最終在前往長春的高鐵列車上查找到了李某。當地派出所民警和市衛健局工作人員連夜趕赴長春將李某帶回,並將其安置在當地醫院進行強制隔離觀察。

按照延邊州公安局的指導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龍井市公安局依法對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決定的李某做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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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一.《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2020年2月10日)第二條第一款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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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新冠病毒具有傳染性強、傳播速度快、潛伏期長等特點,加上爆發時正值春節期間,人員流動性大,種種因素給疫情防控工作帶來極大挑戰。為有效阻斷病毒傳播,防止疫情蔓延,各級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防控疫情的措施。而相關組織和個人依法負有配合各級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疫情防控工作的責任和義務。對於不遵守相關防控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近段時間發佈的涉及疫情期間隱瞞、緩報、謊報信息、拒絕接受隔離或醫學觀察的刑事案件,大家可能會對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界限有所疑問。根據《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除以下兩種情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外,一般應當認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一是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此外,對於明知自身已經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於主觀故意,惡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造成嚴重後果或情節惡劣的,也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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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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