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1人确诊,200多人被隔离!隐瞒、谎报、拒绝隔离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疫案释法 | 1人确诊,200多人被隔离!隐瞒、谎报、拒绝隔离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疫情当前,人人都是防控疫情责任链上的重要一环,打赢这场战“疫”,靠的就是拧紧责任链条,每个人都能尽好公民责任,不给疫情继续蔓延的机会。然而,在举国上下共抗疫情之际,一些人却有隐瞒接触史、拒绝接受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行为,不但耽误自身病情确诊和治疗,还致使不知情的接触者成为无辜受害者,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而上述这些人的行为将在法律上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


案例一

三水区一居民从疫情重点地区自驾车返粤,隐瞒其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并外出活动。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导致该村5名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200余名群众居家隔离和医学观察

1月25日,丁某一家三口从疫情重点地区自驾返粤,26日回到三水区乐平镇某村家中,抵家后,丁某在村委工作人员排查询问时隐瞒其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并外出活动。

2月8日,丁某身体出现不适,后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丁某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且未在家隔离仍外出活动,导致该村5名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200余名群众居家隔离和医学观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丁某立案侦查。

当地检察机关认为,按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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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韦某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水果批发市场某水果行上班,该市场距离华南海鲜市场约2公里。2020年1月23日,韦某某在武汉市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封城”前乘坐G439次动车于当日返回来宾市,与妻子张某某等家人居住在来宾市兴宾区某小区家中。1月25日,社区要求其居家隔离。韦某某未按要求居家隔离,1月26日至29日多次外出买菜或探亲访友、参加张某某母亲葬礼,并与多人有密切接触。

1月30日,韦某某妻子张某某出现咳嗽症状,二人一起到来宾市人民医院检查。2月6日,张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并被隔离治疗,次日韦某某也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并被隔离治疗。2月8日,在葬礼期间与张某某密切接触的张某凤、韦某光、韦某旭、韦某宜均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2月9日,在葬礼期间与张某某密切接触的张某娇、韦某思、程某、程某唯也均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因韦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自武汉返回,且与其密切接触的妻子张某某已经确诊感染新冠肺炎,2月6日,韦某某居住的小区及周边被封闭,因张某某回老家参加其母葬礼,该村也于同日被封闭,与二人密切接触的122人被集中隔离在酒店进行医学观察。

犯罪嫌疑人韦某某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造成大量人员被感染或者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部分区域被封闭等严重后果,同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当地政府为此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后果十分严重。

2月7日,因涉嫌犯罪,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对韦某某立案侦查,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随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因韦某某患新冠肺炎需进行治疗,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在治疗过程中。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公安机关以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继续开展侦查工作,待其病情痊愈后予以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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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李某是龙井市某区的居民,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同车厢人员。1月30日12时许,当地派出所民警和市卫健局、社区工作人员找到李某,告知其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应当居家进行隔离,不得出入公共场所。李某当场答应工作人员的要求,并在卫健局出具的医学观察告知书和健康告知书上签字。

1月30日17时,社区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例行随访时发现李某已离家不知去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民警全力查找李某,最终在前往长春的高铁列车上查找到了李某。当地派出所民警和市卫健局工作人员连夜赶赴长春将李某带回,并将其安置在当地医院进行强制隔离观察。

按照延边州公安局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龙井市公安局依法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的李某做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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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2月10日)第二条第一款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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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新冠病毒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潜伏期长等特点,加上爆发时正值春节期间,人员流动性大,种种因素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挑战。为有效阻断病毒传播,防止疫情蔓延,各级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防控疫情的措施。而相关组织和个人依法负有配合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不遵守相关防控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近段时间发布的涉及疫情期间隐瞒、缓报、谎报信息、拒绝接受隔离或医学观察的刑事案件,大家可能会对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有所疑问。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外,一般应当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是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此外,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主观故意,恶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也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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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 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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