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 千万别被忽悠,农村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权力没恁大

在农村征收拆迁过程中,有部分地方的村委会领导搞了一层特殊的关系,扮演起冲锋陷阵的角色。很多村民对此抱有疑惑,村委会真的像它自己说的那样啥都能管?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通过这篇文章带你了解!


千万别被忽悠,农村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权力没恁大


一、村委会无权组织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都是违法的。

二、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现实中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而存在的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是违法的。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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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委会擅自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如果拆迁部门经过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村委会进行征收拆迁,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并无其他违法性事由的情况下,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如果发生协议履行纠纷,村民可以追究委托方即征收部门的违约责任,而非追究村委会的责任。

村委会没有政府部门的正式合法授权,自行组织征地拆迁,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所签协议由于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从性质上属于无效协议。如果村民签订了这样的补偿协议,可以起诉至法院确认无效,并可要求国土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查处。

因此建议村民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查看村委会是否具有书面的正式委托书,以避免后期法律风险。

四、村集体土地补偿收益怎么分配?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涉及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公共部分土地和房屋的补偿,虽然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可以对补偿款随意分配,而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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