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案件聚焦:大型寵物犬咬傷路人 誰應負責?

案件聚焦:大型寵物犬咬傷路人 誰應負責?

近年來,隨著生活質量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家庭選擇飼養昂貴的大型寵物犬。帶愛犬出行也成為了許多家庭茶餘飯後的娛樂活動。

但如何管理好自家的愛犬,避免動物傷人,是個雖老生常談,卻依舊值得關注的問題。

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審結的一起寵物傷人案,便是因主人未看管好自家大型犬,導致寵物致人重傷而引起的糾紛。

2017年3月的一天上午,王先生帶上自家高1米左右,長1.5米左右的阿拉斯加犬前往上海市寶山區一家便民超市內購物。因超市有不能攜帶寵物入內的規定,王先生便將狗栓在超市外面的消防栓上,自己獨自進超市購物。

而此時,路人姜女士在超市旁邊的饅頭店鋪購買包子,未料王先生拴在外面的阿拉斯加犬突然撲咬姜女士臉部,致其受傷。事發後,正在超市購物的王先生聽到超市外傳來“有狗咬人”的呼喊,隨即趕出超市,然而禍已釀成。

經鑑定,姜女士的臉被王先生的狗咬傷,致面部撕裂傷,現遺留面部皮膚瘢痕形成,構成了十級傷殘。

姜女士認為,王先生作為該狗的飼養管理人,帶大型犬外出卻未給該犬佩戴嘴套,且放任大型犬在外,導致惡犬咬人的惡性事件發生,王先生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姜女士將王先生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要求王先生承擔醫療費等費用11萬餘元。

庭審中,被告王先生辯稱,狗傷人事出有因。事發後,王先生趕至超市外,聽路人說是因為姜女士看見王先生的狗後,走過去用饅頭逗了一番,隨後該狗才撲向姜女士,咬傷了她的臉部。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王先生系阿拉斯加犬的主人,負有有效管理好寵物防止其傷人的義務。事發地點在超市門口,屬於公共場所,而阿拉斯加作為一類大型犬,客觀上存在對周圍人群造成安全隱患的可能性。事發時,被告王先生未能有效控制該犬,導致該犬傷害他人。該犬對姜女士的傷害侵犯了其健康權,作為狗的主人,王先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雖審理中被告王先生辯稱存在姜女士用饅頭兜逗狗的行為,但其並無相關證據提供,故法院不予採納。

綜上,上海寶山法院判決王先生賠償姜女士的各項損失共計10萬餘元。法官提醒廣大市民朋友,大家攜帶寵物出行時,一定要及時拴好繩子,並注意嚴加看護,以防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

來源|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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