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案件聚焦:大型宠物犬咬伤路人 谁应负责?

案件聚焦:大型宠物犬咬伤路人 谁应负责?

近年来,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饲养昂贵的大型宠物犬。带爱犬出行也成为了许多家庭茶余饭后的娱乐活动。

但如何管理好自家的爱犬,避免动物伤人,是个虽老生常谈,却依旧值得关注的问题。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的一起宠物伤人案,便是因主人未看管好自家大型犬,导致宠物致人重伤而引起的纠纷。

2017年3月的一天上午,王先生带上自家高1米左右,长1.5米左右的阿拉斯加犬前往上海市宝山区一家便民超市内购物。因超市有不能携带宠物入内的规定,王先生便将狗栓在超市外面的消防栓上,自己独自进超市购物。

而此时,路人姜女士在超市旁边的馒头店铺购买包子,未料王先生拴在外面的阿拉斯加犬突然扑咬姜女士脸部,致其受伤。事发后,正在超市购物的王先生听到超市外传来“有狗咬人”的呼喊,随即赶出超市,然而祸已酿成。

经鉴定,姜女士的脸被王先生的狗咬伤,致面部撕裂伤,现遗留面部皮肤瘢痕形成,构成了十级伤残。

姜女士认为,王先生作为该狗的饲养管理人,带大型犬外出却未给该犬佩戴嘴套,且放任大型犬在外,导致恶犬咬人的恶性事件发生,王先生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姜女士将王先生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要求王先生承担医疗费等费用11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王先生辩称,狗伤人事出有因。事发后,王先生赶至超市外,听路人说是因为姜女士看见王先生的狗后,走过去用馒头逗了一番,随后该狗才扑向姜女士,咬伤了她的脸部。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王先生系阿拉斯加犬的主人,负有有效管理好宠物防止其伤人的义务。事发地点在超市门口,属于公共场所,而阿拉斯加作为一类大型犬,客观上存在对周围人群造成安全隐患的可能性。事发时,被告王先生未能有效控制该犬,导致该犬伤害他人。该犬对姜女士的伤害侵犯了其健康权,作为狗的主人,王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审理中被告王先生辩称存在姜女士用馒头兜逗狗的行为,但其并无相关证据提供,故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姜女士的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大家携带宠物出行时,一定要及时拴好绳子,并注意严加看护,以防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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