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過了訴訟時效 25萬元借款“打水漂”

李某起訴任某,稱因自己欠了劉某25萬元,劉某讓自己轉到任某賬戶上讓任某轉交。可劉某卻說,他和李某借款糾紛與任某無關,他也沒有指使李某轉款給任某,李某至今分文未還。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起訴他人不當得利 被告辯解另有說辭

順慶區男子李某,2019年6月3日向順慶區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 以不當得利把同城男子任某推上了被告席。

“我和任某素不相識,也從來沒有經濟往來,因臨時資金週轉我向劉某借了25萬元,週轉完後劉某讓我把欠他的25萬元轉到任某的賬戶上讓其轉交給他。2016年1月10日,我把25萬元轉到了任某賬上。幾年後, 劉某卻到法院起訴我說沒收到錢,我只得起訴任某。”李某庭審時稱,他請求判令任某歸還不當得利25萬元。

而被告任某卻辯解:“李某在2016年1月10日向我轉款25萬元屬實,根據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李某的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應當駁回他的訴訟請求。同時,李某在法庭上的陳述不真實, 早在2000年左右, 我就和他認識,2012年, 李某因為做工程資金不足,向我借錢,約定月息兩分。同年4月我分兩次籌集到10萬元現金借給他。2013年4月,我又籌集4.6萬元,同時把李某支付給我的2.4萬元利息, 共計7萬元借給了他,他重新給我出了一張借條,約定月息兩分。2014年4月,我籌集4萬元,並把李某支付給我的利息4萬元共計8萬元借給他, 他重新出具了一張借款25萬元的借條,約定月息兩分。2016年1月10日,李某通過銀行轉賬歸還了我的全部借款25萬元,我把借條也還給了李某。”

案外人向法院證明 借貸糾紛無關他人

經法院調查,李某2016年1月10日確實轉給了任某25萬元, 到底是他陸續從任某手中借了25萬元, 轉款25萬元是償還對方的欠款, 還是按照債權人劉某的安排,轉給了任某25萬元呢?李某與任某各執一詞。

經法院瞭解,在2018年1月2日,劉某以民間借貸糾紛將李某起訴到順慶區法院,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在2016年1月10日通過銀行向李某轉款25萬元,李某向劉某出具了借條。當天晚些時候, 李某向任某的銀行賬戶轉款25萬元。2018年2月24日, 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 判決李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後10日內償還劉某借款25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李某認為他是按劉某的要求把錢轉給任某的, 於是起訴任某不當得利。

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後, 劉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書面證明材料:“我與李某借款糾紛與任某無關, 我也沒有指使李某轉款給任某,李某向我借款並出具借條,但至今分文未還。證明人劉某2019年7月26日。”

已過三年訴訟時效 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順慶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本案中,2016年1月10日,原告李某通過銀行向被告任某轉款25萬元, 即在2016年1月10日,李某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損害,也知道對方當事人是誰,李某於2019年6月3日才起訴任某, 已超過訴訟時效,而且不存在訴訟時效期間中止、中斷的情形, 故法院對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日前,該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法駁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記者 何顯飛)

律師說法

什麼是訴訟時效

全省十佳律師事務所———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靜:《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本案中,法院認為原告起訴被告不當得利已過訴訟時效,依法駁回其訴請。值得注意的是, 本案案外人劉某起訴李某民間借貸糾紛, 因未過訴訟時效,法院判決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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