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过了诉讼时效 25万元借款“打水漂”

李某起诉任某,称因自己欠了刘某25万元,刘某让自己转到任某账户上让任某转交。可刘某却说,他和李某借款纠纷与任某无关,他也没有指使李某转款给任某,李某至今分文未还。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起诉他人不当得利 被告辩解另有说辞

顺庆区男子李某,2019年6月3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 以不当得利把同城男子任某推上了被告席。

“我和任某素不相识,也从来没有经济往来,因临时资金周转我向刘某借了25万元,周转完后刘某让我把欠他的25万元转到任某的账户上让其转交给他。2016年1月10日,我把25万元转到了任某账上。几年后, 刘某却到法院起诉我说没收到钱,我只得起诉任某。”李某庭审时称,他请求判令任某归还不当得利25万元。

而被告任某却辩解:“李某在2016年1月10日向我转款25万元属实,根据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李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应当驳回他的诉讼请求。同时,李某在法庭上的陈述不真实, 早在2000年左右, 我就和他认识,2012年, 李某因为做工程资金不足,向我借钱,约定月息两分。同年4月我分两次筹集到10万元现金借给他。2013年4月,我又筹集4.6万元,同时把李某支付给我的2.4万元利息, 共计7万元借给了他,他重新给我出了一张借条,约定月息两分。2014年4月,我筹集4万元,并把李某支付给我的利息4万元共计8万元借给他, 他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款25万元的借条,约定月息两分。2016年1月10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归还了我的全部借款25万元,我把借条也还给了李某。”

案外人向法院证明 借贷纠纷无关他人

经法院调查,李某2016年1月10日确实转给了任某25万元, 到底是他陆续从任某手中借了25万元, 转款25万元是偿还对方的欠款, 还是按照债权人刘某的安排,转给了任某25万元呢?李某与任某各执一词。

经法院了解,在2018年1月2日,刘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将李某起诉到顺庆区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在2016年1月10日通过银行向李某转款25万元,李某向刘某出具了借条。当天晚些时候, 李某向任某的银行账户转款25万元。2018年2月24日,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判决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偿还刘某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认为他是按刘某的要求把钱转给任某的, 于是起诉任某不当得利。

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后, 刘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证明材料:“我与李某借款纠纷与任某无关, 我也没有指使李某转款给任某,李某向我借款并出具借条,但至今分文未还。证明人刘某2019年7月26日。”

已过三年诉讼时效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顺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2016年1月10日,原告李某通过银行向被告任某转款25万元, 即在2016年1月10日,李某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也知道对方当事人是谁,李某于2019年6月3日才起诉任某, 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且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情形, 故法院对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什么是诉讼时效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不当得利已过诉讼时效,依法驳回其诉请。值得注意的是, 本案案外人刘某起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 因未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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