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下班回家的路上摔伤算工伤吗?为什么?

老宋250052394


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很多人误以为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其实是有严格的规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结合法律规定来说,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只能根据该条第六款分析,必须是发生与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有关的事故,且自身不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提问人的受伤情况不是车辆轮渡火车等发生事故造成的,是自身原因造成的,自然不适用该条规定,自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即使我们勉强想适用第五款,我们下班回家实际上是结束了一天的工作,不能算是工作原因,仍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们不能随意把法律规定扩大化解释,该条规定立法本意其实就是下班后是否构成工伤,受伤必须是本人以外原因,如果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是肯定不能构成工伤的。


孤独1749


就关于下班回家路上摔伤算不算工伤?为什么的问题,以个人的认识理解应该了解清楚如下几个问题:

一、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37条规定;职工有下例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自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法》吸收了这一规定。

二、何谓上下班的途中?

将上班“途中”的终点,下班途中的起点确定是比较恰当的。该工作场所,不仅包括用人单位固定的工作场所,亦受用人单位指派,雇员从事临时工作任务而形成的工作场所。

上班”途中”的起点,下班途中的终点,通常是指居住地、日常居住地,但一定情形下,也应包括非主要居住地、日常居住地及临时居住地。

一方面,拥有两套房甚至多套住宅的情形越来越多,不能否定主要居住地、日常居住地之外的居住地现实。

另一方面,非主要居住地、日常居住地之居所去工作场所工作符合“上下班”之本质,统一纳入更为合适。

三、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应怎样确定?

下班之后,到家的路上任何时间受到的伤害都可以算下班途中吗?比如;18点下班,半个小时可以到家,22点在路上遇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算做下班途中并认定为工伤吗?反之亦然。

(1)上下班的时间应包括加班时问和其它因工作延迟的时间,如雇员正常下班时间为11:30,但因加班或下班后被领导找去谈论工作问题,则应以加班结束或谈话结束之时作为下班时间。

(2)”合理的时间”应根据一般社会人的认识判断,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

(3)迟到和早退的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的途中。如果迟到和早退不是很过分,属于能容忍的范畴,那么此时的“途中”仍应属于上下班途中。雇员在迟到或早退时,其目的仍然是上下班,所走的路途也是上下班的路途,而且在工作过程中也是难以绝对避免的事情,因此在一定限度内应作为上T班考虑。如何确定容忍的范围或限度,亦应以一般社会人的认识作为判断依据,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

综上所述,针对问题应已清楚明了,最后再回顾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吧,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属于工伤,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例如骑自行车发生的伤害、下雪天走路滑倒摔伤、走路被高空坠落的物体砸伤,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则扩大了这一范围,它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都应认定为工伤。

个人观点认为此例属于工伤,其事理由非个人主因,确属自然(不可抗拒)的天气灾害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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