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被忽視的貨幣“布”:從《史記》及秦簡《金布律》,看秦朝的幣制

秦始皇滅六國後,統一了貨幣,下令將“錢”作為貨幣的名稱(先秦時期,錢有多種稱呼,如“錢”、“泉”、“刀”),並且全國範圍內發行“半兩錢”。要想搞懂秦統一後的貨幣制度,首先得先明白戰國時各國使用什麼作為貨幣。


秦始皇統一前的秦國貨幣及其餘六國的貨幣


被忽視的貨幣“布”:從《史記》及秦簡《金布律》,看秦朝的幣制

七年級歷史課本(上)插圖

秦始皇統一前各國的貨幣可以用“四大貨幣”來概括,四大貨幣即指布幣、刀幣、圜錢、銅貝。各國使用的貨幣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大體來說周王室統治下的城市及三晉地區使用布幣,燕國、趙國、齊國使用刀幣,楚國使用銅貝(蟻鼻錢)。

被忽視的貨幣“布”:從《史記》及秦簡《金布律》,看秦朝的幣制

而秦國使用的是圜錢。圜錢最早為魏國所鑄,最終被秦國發揚光大。秦國鑄幣較晚,據考證不晚於秦獻公時,秦國開始自主鑄造圓形圓孔銅錢,在此之後,秦國使用的都是圓形錢。秦獻公及秦孝公時期使用的是圓形圓孔銅錢,到了秦惠王二年(公元前336年),初次使用圓形方孔半兩錢。秦惠王時發行的這種半兩錢,在外形上與秦始皇時期的“半兩錢”幾乎無異。比如可以確定年代的四川青川郝家坪50號墓(秦昭王元年),墓中發現了7枚半兩錢。

被忽視的貨幣“布”:從《史記》及秦簡《金布律》,看秦朝的幣制

秦惠王時的半兩錢錢面上只有面值,而沒有地名,這是秦國貨幣有別於其它各國貨幣的地方。這是因為在秦國,錢幣只准許王室鑄造,而地方不能鑄造。由秦惠王時期建立的貨幣制度也一直被後代秦王沿用。在秦始皇征服六國的過程中,也是秦半兩錢的使用範圍逐步擴大的過程。

於是,在秦始皇滅六國後,秦半兩錢也就順理成章地肩負起了統一全國貨幣的使命。但是,需明確的是,半兩錢只是秦國統一後貨幣制度的一部分。

秦朝是三等幣制還是二等幣制?被忽視的實物貨幣“布”


《史記·平準書》中記載:“及至秦,中一國之幣為三等:黃金以溢名,為上幣;銅錢識曰半兩,重如其文,為下幣。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幣。然各隨時而輕重無常。”


“中一國之幣為三等,黃金以溢名,為上幣”。意即指秦國將貨幣分為三等,其中黃金為上幣。但並不以黃金鑄幣,而是稱量使用。單位為“溢(鎰)”,但是對於一溢的重量還存在著爭議,一種觀點是認為一溢為20兩,還有一種觀點是認為一溢重24兩。


被忽視的貨幣“布”:從《史記》及秦簡《金布律》,看秦朝的幣制

秦國很早便以“溢”為黃金的單位,如《史記》中有關“荊軻刺秦王”的記錄中,記載了御醫夏無且因為“奉藥囊提軻”有功,秦始皇賞賜給他黃金二百溢。除此之外,秦武王時也曾以黃金賞賜臣子,所以,秦朝時黃金作為上幣,由於較為貴重,多作賞賜之用或在大額交易中使用。


“銅錢識曰半兩,重如其文,為下幣。”這裡說的就是前文中提到的秦半兩錢。秦半兩錢“外圓內方”,符合中國古代“天圓地方”的觀念,這樣的樣式被後世沿用了兩千多年。半兩錢的錢面上有“半兩”二字,由李斯題寫。“重如其文”,也就是說每枚半兩錢重為當時的“半兩”,即12銖,約合現在的8克。為了約束每枚錢幣的重量,秦朝時還曾鑄造“權錢”。權錢可以對半兩錢的重量進行檢驗。西安就曾出土一枚權錢,上有“第十七重四兩”銘文。


被忽視的貨幣“布”:從《史記》及秦簡《金布律》,看秦朝的幣制

按照這枚權錢的標準,8枚半兩錢需與此等重,因此,權錢並不能驗證每一枚半兩錢的重量。根據近年考古發掘的秦半兩錢來看,當時所鑄的半兩錢的形制也確實是不固定的。它們大小不一,重量不等,最重的可以達到20克。

被忽視的貨幣“布”:從《史記》及秦簡《金布律》,看秦朝的幣制

出土的秦半兩錢拓本,大小不一

半兩錢的購買力是很高的,正常情況下三枚半兩錢就可以買到一斗米,一石米也不過幾十錢,所以,當時的物件也是挺低的。


說完了上幣黃金,下幣半兩錢這兩種貨幣,再來說秦國的第三種貨幣。細心的朋友應該已經發現了,《史記·平淮書》的這段文字中並沒有第三種貨幣的影,倒是說了珠玉、龜貝、銀錫之類的不能作為貨幣使用。

許多學者認為《史記·平淮書》的這段記載有誤,“三等”應為“二等”。《史記》中華書局的版本也改“三等”為“二等”,但是,根據近些年出土的秦簡《金布律》的內容,商鞅變法之後,秦國實行的確實是三等幣制。除上幣黃金及下幣半兩銅錢外,布(棉麻織物)也是一種貨幣,即為“中幣”。為什麼要稱呼布為“中幣”?其實,上、中、下三等幣制很早就有了,如《管子》中就有:“先王各用其重,珠玉為上幣,黃金為中幣,刀布為下幣。”因此,秦朝時將錢幣分為三等也不是無例可循。

被忽視的貨幣“布”:從《史記》及秦簡《金布律》,看秦朝的幣制

《金布律》是“雲夢睡虎地秦簡”的一部分,《金布律》中的“金”即為黃金,而“布”,就是作為貨幣使用的布。《金布律》是我國已知最早的關於貨幣制度的法律條文,也就是最早的“錢幣法”。大概在商鞅變法以後開始實行,漢代沿用。


布作為一種實物貨幣具有一定的規格,周代時要求布帛的門幅在二尺二寸,而秦朝時布幅在二尺五寸,長度為八尺。布與半兩錢之間也有固定的換算。比如刑徒如果想要從秦朝官方那裡買衣服,可以選擇用半兩錢,也可以用布支付。

隸臣、城旦等冬衣每人繳110錢,即10個布。夏衣每人繳55錢,即5個布。個子小的冬衣繳77錢,即7個布,夏衣繳34個錢。

從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布與半兩錢之間是以11的倍數進行換算,一個布抵11枚半兩錢,即“錢十一當一布”。所以“夏衣34個錢”,可以支付34枚半兩銅錢,也可以支付3個布+1枚半兩銅錢,或者2個布12枚半兩錢等等。

所以,儘管《史記·平淮書》中並未提及實物貨幣“布”,但從秦簡《金布律》的內容來看,實際上秦朝時確實以布為貨幣,並且從上文中我們也能看出,秦始皇統一後建立的貨幣制度其實很大程度上是沿用了戰國時期秦國的貨幣制度,並未作出大的改變,而戰國時,秦國使用的就是“三等幣制”,因此,我相信司馬遷記錄的“三等”幣制是沒毛病的。


參考:《史記·平淮書》、《史記·秦始皇本紀》;秦簡《金布律》;《固國之要:秦始皇統一貨幣》曾勳、鄭明武編著;《三千年來誰鑄幣:50枚錢幣串聯的極簡中國史》王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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