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共用、借用樓梯間,共用室外安全出口-應用原則•錯例分解

一、借用安全出口(借用疏散樓梯):

1、借用安全出口的概念:

在滿足一定條件下,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這就是借用安全出口,也稱為借用疏散樓梯。

借用安全出口的典型特徵是:疏散樓梯不屬於本防火分區,人員疏散時,需要通過另一個防火分區的區域才能到達疏散樓梯間,疏散樓梯間所屬的防火分區清晰明確。

示例:

共用、借用樓梯間,共用室外安全出口-應用原則•錯例分解

2、根據規範要求,以下情況可以借用疏散樓梯:

2.1、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公共建築,當某個防火分區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具體要求,詳見《建規》5.5.9。

2.2、地下或半地下的廠房和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佈置,並採用防火牆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牆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具體要求,詳見《建規》3.7.3、3.8.3。

2.3、與住宅地下室相連通的地下汽車庫、半地下汽車庫,人員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樓梯。具體要求,詳見《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6.0.7。

3、以下情況,不能借用疏散樓梯。

3.1、汽車庫,不能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

3.2、非汽車庫自用的設備用房,不能利用通向汽車庫的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

3.3、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公共建築,不能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

3.4、廠房和倉庫的地上部份,缺少規範支持,也不應借用相鄰防火分區進行疏散。

4、有關借用安全出口的更多要求,請參考專題:防火分區-借用安全出口的若干問題!

二、共用疏散樓梯:

共用疏散樓梯無規範支持,應儘量避免!

雖然共用疏散樓梯並無規範支持,但各地均有應用實例。個人認為,既然相鄰的防火分區可以借用安全出口,那麼在特殊情況下,兩個防火分區共用疏散樓梯也應該被許可,但

共用疏散樓梯應該滿足一定的條件,具體要求詳見:防火分區共用、借用疏散樓梯的區別概念及應用!

共用疏散樓梯的典型特徵是:不同防火分區的人員疏散時,均直接進入疏散樓梯間,往往較難分辨疏散樓梯間屬於哪個防火分區。

共用疏散樓梯示例(僅供參考,具體以各地方要求為準):

共用、借用樓梯間,共用室外安全出口-應用原則•錯例分解

需要說明的是,個別地區有文件允許不同防火分區共用疏散樓梯間,但缺乏實施細節要求,容易導致濫用或引伸極端情況,應予慎重!

注:實際上,在《建築高度大於250米民用建築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公消〔2018〕57號)的第六條第3款中,也有貌似允許共用疏散樓梯的含義,但均沒有具體實施要求,不適當的共用可能使得安全性能大幅降低,期待新版規範予以完善。

關於共用疏散樓梯的具體實施要求及條件,可參考專題:防火分區共用、借用疏散樓梯的區別概念及應用!

三、疏散樓梯不應共用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疏散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兩個(或多個)疏散樓梯不應在首層共用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除《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圖示“5.5.28圖示1續”所示的特例外,疏散樓梯間均應在首層直通室外,不同的疏散樓梯間不應共用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示例一,如圖所示的兩個防煙樓梯間,在首層通過同一大堂直通室外,當大堂出現危險時,將導致兩個樓梯間同時失效,不應許可!

共用、借用樓梯間,共用室外安全出口-應用原則•錯例分解

2、示例二,如圖所示的兩個防煙樓梯間,在首層通過同一擴大的前室直通室外,當這個擴大前室出現危險時,將導致兩個樓梯間同時失效,不應許可!

共用、借用樓梯間,共用室外安全出口-應用原則•錯例分解

3、極端示例,本示例建築的疏散樓梯間全部通過首層大堂通向室外,當大堂出現危險時,整體大樓的安全疏散全部失效,應嚴格禁止!!!

共用、借用樓梯間,共用室外安全出口-應用原則•錯例分解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在某些超高層建築中,以核心筒佈局困難為由,在首層共用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由於超高層建築具備更大的火災危險性,火災後果更為嚴重,應予禁止!

4、特例探討:在一些允許兩個防火分區共用疏散樓梯的地區,分屬不同防火分區的兩個疏散樓梯,僅在首層共用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時,其安全性能應優於在各層防火分區直接共用疏散樓梯的形式,個人認為應予以認可,本觀點僅供參考!

5、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屬於同一筒體的地上、地下疏散樓梯間確因條件限制難以分別獨立直通室外時,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在首層通過與地上疏散樓梯共用的門廳直通室外,關於此問題,《建規》6.4.4有相關表述,本人也將在近期做獨立的專題講述!

轉自消防資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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