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為保護瀘沽湖生態,雲南、四川兩位“省級湖長”為全國打樣


為保護瀘沽湖生態,雲南、四川兩位“省級湖長”為全國打樣

資料圖。圖片來自四川長安網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陳紹雲 □趙永顏

旅遊發展無序、存在侵佔湖體現象……近年來,橫跨川滇兩省的瀘沽湖迎來了全世界的遊客,也累積了生態遭受破壞的隱憂。隨著生態保護意識和力度不斷增強,雲南和四川兩省聯合發力,共抓瀘沽湖保護治理工作,在全國率先建立跨省、跨部門監管與應急協調聯動機制,率先建立跨省湖泊湖長高層次議事協調平臺。

綠水青山離不開法治保護。保護瀘沽湖成為川滇兩省的共識,法治保障也成為兩省共護瀘沽湖的重中之重。

一直以來積極參與地方立法、服務地方政府的雲南省法學會適時發力,充分發揮第三方和法治智庫優勢,為全省乃至全國跨區域生態保護立法工作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模板。

迫切需要法治保障

瀘沽湖位於川滇兩省交界,具有多重身份和定位,流域行政區劃包括雲南省麗江市寧蒗縣永寧鄉、四川省涼山州鹽源縣瀘沽湖鎮,共涉及2省、2州市、2縣2鄉鎮、9個村委會。流域沿岸居住有漢、彝、納西(含世居摩梭人)、藏、普米、白、壯等7個民族,常住人口約2萬人。瀘沽湖(雲南片區)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4A 級旅遊景區、省級自然保護區、省級旅遊區、省級重要溼地等多區重疊。

多年來,多規衝突、法制建設滯後等現實難題制約著瀘沽湖的進一步發展。

1994年制定並於2009年修訂的《雲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瀘沽湖風景區保護管理條例》主要是從風景區的角度進行規範,但瀘沽湖既是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又是省級自然保護區、省級重點溼地,具有多重身份和定位,保護和管理的標準不同,現行條例規範內容明顯不足。同時,該規定明確的執法主體是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但麗江市政府成立瀘沽湖省級旅遊區管委會後,管委會成為主要執法主體,導致目前執法層級混亂,執法主體不明。另外,《雲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瀘沽湖風景區保護管理條例》與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瀘沽湖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規定的內容和標準不一致,寧蒗條例規定瀘沽湖水質按I類標準保護,涼山州條例規定按II類標準保護;寧蒗條例規定對景區實行三級保護管理,而涼山州條例規定實行二級保護管理。

此外,摩梭人文化保護開發標準、瀘沽湖周邊排汙和垃圾處理的規定都存在不一致,一湖兩標準給瀘沽湖的保護管理帶來諸多問題。

對此,雲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省法學會會長、瀘沽湖省級湖長張太原高度重視,針對麗江市提出《雲南省寧蒗彝族自治縣瀘沽湖風景區保護管理條例》已不適應保護工作需要的問題,要求省法學會把該條例修訂工作作為法治扶貧、智力扶貧項目,充分發揮第三方和法治智庫優勢,免費提供支持。

川滇合作“一湖一規”

為了更好地完成對瀘沽湖的生態保護,雲南、四川兩省開始了緊密的聯合協商部署。

張太原與四川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省法學會長、瀘沽湖省級湖長鄧勇在川滇兩省政法工作對接會上達成瀘沽湖共管協議。兩位省級政法委書記還率兩省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和州市、縣、鄉村湖長多次聯合巡湖調研,召開了川滇兩省全面落實瀘沽湖湖長制工作推進會,就加強川滇兩省合作,建立共治共享新機制以法治湖,推進瀘沽湖湖長責任制落實,做好聯合執法等保護治理重點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

雲南省副省長和良輝與四川省副省長堯斯丹則就川滇共抓瀘沽湖休護冶理進行會商,聯合出臺《川滇兩省共同保護治理瀘沽湖“1+3”方案》,細化了“確保瀘沽湖水質總體穩定保持I類標準,把瀘沽湖打造成長江流域跨省共抓大保護的綠色發展範本”的政策措施。

同時,雲南省法學會也開始前期的專題調研工作。2018年6月12日至15日,雲南省法學會常務副會長趙祖瑩帶隊赴寧蒗縣開展專題調研,召開座談會,實地查看湖泊保護管理情況;6月20日,省法學會在昆明召集省人大法制委、民族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環保廳、省水利廳有關專家和寧蒗縣委負責人舉行瀘沽湖立法專題研討會;7月3日至5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和段琪帶隊督查瀘沽湖保護工作。同時,省法學會還加緊與省人大環資委、省林業廳、省住建廳、省民宗委等單位進行溝通聯繫,廣泛收集立法相關資料,積極準備條例起草工作。

條例起草涉及多個部門,對起草班子人員有很強的專業性要求。為此,雲南省法學會組織省人大法工委、民族委、環資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住建廳、省民宗委等有關部門專家成立條例寫作班子,負責條例的調研、起草、論證。

條例起草班子多次赴寧蒗實地調研聽取意見、反覆論證研究,還專門徵求了四川省涼山州和鹽源縣政府意見,把川滇兩省共治共管共建瀘沽湖體現到立法環節,推動“一湖一規”“一湖一策”“一湖一標”。

2018年10月,《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草案)》草擬稿完成。之後經過一年多反覆論證修改,《麗江市瀘沽湖保護條例》於2019年10月24日麗江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經2019年11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起草的條例強化對瀘沽湖自然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同時,按照兩省達成的共識,做到“一湖一規”,增加了對民族文化保護和川滇協作機制的內容,有效回應了瀘沽湖保護管理現實需求,較好地解決了規範對象狹窄、執法主體不明和兩省條例規定的內容與標準不一致的突出問題。原標題:為跨區域立法提供“川滇樣本”——雲南省法學會發揮智庫優勢探索第三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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