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荊州江北:監督一起涉黑罪犯減刑案件

荊州江北:監督一起涉黑罪犯減刑案件

日前,湖北省荊州市江北地區檢察院向江北監獄提出“對原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罪犯劉某不予減刑”的檢察意見,得到監獄採納。

據悉,劉某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賭博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3萬元,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2012年6月7日劉某到監獄服刑後,獲得4次表揚獎勵,已繳納罰金1萬元,監獄擬提請法院對劉某減刑8個月。

今年5月25日,江北地區檢察院收到監獄抄送的減刑材料後,在審查監獄提請減刑程序是否合法的同時,對劉某減刑一案進行閱卷、調查取證,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開展審查監督工作。

檢察官審查發現,劉某系首次被提請減刑,其服刑時間已有5年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中“執行兩年以上方可減刑”的時間條件。但檢察官也注意到,被判刑前劉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系骨幹成員;搶劫他人財物,性質惡劣;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使多人受輕傷;隨意毆打他人或任意毀壞他人財物,情節惡劣;違揹他人意願,強迫交易。劉某系涉黑犯罪,並且所犯罪行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對其減刑應當從嚴把握。

據審查,劉某在2014年4月至今年3月服刑考核期間,獲得4次表揚獎勵,但同時有12次違紀扣分,其中與同監人員打架3次、吵架1次、私藏不利於改造物品3次、違規吸菸1次、未完成勞動任務4次。劉某原判罰金3萬元一直未予繳納,此次在監管民警的勸導下才繳納1萬元。劉某未提交證明其無履行能力的證據,且其監內消費記錄中2017年消費金額為1萬餘元,遠遠超過其所在監獄服刑人員的年消費平均水平。

據此,檢察機關認為,劉某達不到罪犯在服刑期間“一貫表現良好”的標準,不能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確有悔改表現”,遂提出不予減刑的意見。

荆州江北:监督一起涉黑罪犯减刑案件

來源| 檢察日報

作者| 郭清君 戴小巍

荆州江北:监督一起涉黑罪犯减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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