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化工操作工申請提前退休遭拒,法院細查撥雲見日,以人為本點贊

謝某於1978年12月招工進入解放軍某化肥廠工作,從事操作工和鍋爐工,93年後在該廠設立的製藥廠擔任鍋爐工,95年離職。

化工操作工申請提前退休遭拒,法院細查撥雲見日,以人為本點贊

該製藥廠在1995年8月7日出具的一份《鑑定》,主要內容為:謝某從1978年12月參加工作至今,曾先後擔任過化工機械操作工、鍋爐班班長、機電能涉安全科環保安全員。

2017年9月,謝某以從事有毒有害和高溫工種,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市人社局不予審批,謝某提出上訴。

市人社局的聲音

經調查核實原告的個人原始檔案後,僅反映出原告在1978年12月至1993年1月在解放軍某化肥廠工作,1993年11月至1995年8月在某製藥廠工作。 但是此兩段工作經歷期間,原告並不能提交原始檔案材料予以證明其具體從事的工種(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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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川勞社發【2006】18號《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第三十九條 規定:國有企業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含其改制後的企業,下同)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並符合從事特殊工種規定年限條件的,原始檔案記載清楚,按國家規定的從事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執行,經市(州)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

勞部發【1993】120號《勞動部關於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各地勞動部門在辦理提前退休工作時應嚴格把關,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種審批條件和審批程序的,一律不予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根據以上文件精神及《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的通知》(成人社辦發【2013】81號):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是要堅持以審查職工個人完整原始檔案為主,旁證資料為輔的原則。

單位或職工個人提交的本人明確工種記載相關原始旁證資料,經市和(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認定後,可以作為檔案補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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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因原告無法提供清楚詳細的原始檔案材料且其提交的證據均系旁證材料,並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規定。

因此我局作出《不予審批提前退休意見書》,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請法院維持我局作出的行政決定。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特殊工種認定需以職工原始檔案的記載為依據。由於特殊工種的管理在企業,而部分企業內部管理不規範,職工檔案記載不全,對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記載很少甚至沒有,致使職工的特殊工種經歷很難確認。

本案中,謝某的原始檔案顯示,謝某在1978年12月至1993年在解放軍某化肥廠工作,所在職務或工作崗位是工人、操作工及鍋爐工,期間曾在第一車間、第五車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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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檔案記載簡單、不全,沒有註明工種名稱,確實與現有的國家規定的同行業特殊工種名稱很難對應。

因此,謝某要證明自己從事特殊工種,除上述檔案材料外,還需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由於該化肥廠已於2005年破產,且謝某也於1993年調至某製藥廠工作,所以謝某在行政訴訟中只提交了個人原始檔案,某製藥廠出具的《鑑定》,對宋某等四人的調查筆錄及宋某、徐某出庭作證。

從這些證據看,該廠是以氮肥(碳酸氫銨)為主導產品的企業,謝某被安排在第一車間碳化塔工作,從事氮肥生產操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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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為高溫、高壓,生產過程接觸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氣等有毒有害氣體。

至於其反映的情況和提交的證據是否屬實,本應由市人社局進一步查證核實後綜合確認,但被告在審批過程中,沒有讓謝某進一步舉證,也沒有進行調查核實,在直接根據檔案材料不足以否定謝某不屬特殊工種的情況下,依據勞部發【1993】120號第三條、川勞社發【2006】18號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認定謝某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提前退休條件,作出不予審批提前退休意見書,屬於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沒有充分履行審核職能,依法應撤銷其作出的《不予審批提前退休意見書》。

市人社局主張原告提交的對宋某等四人的調查筆錄不是原始檔案材料,不應採信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同時,市人社局在訴訟中也未提供謝某從事工作不屬於特殊工種的相關法律依據。

原國家勞動總局1978年10月13日作出(78)勞護字第36號《關於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工種的覆函》,同意化學工業部提出的”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範圍表”(以下簡稱《範圍表》),該《範圍表》已將氮肥列入其中,雖然碳酸氫銨沒有作為化肥產品列入《範圍表》,但石油工業部[86]油勞字第714號《關於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種的批覆》可以證明氮肥生產操作工屬於國家已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種,且該批覆參照的文件就是原國家勞動總局作出的(78)勞護字第36號《關於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工種的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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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批覆的附表中,氮肥生產操作工被定性為有毒有害工種,且氮肥生產操作的工藝流程可以獲得液氨、氨水和碳酸氫氨等產品。

這裡只規定了氮肥生產操作工、而沒有將氮肥的產品具體化,說明氮肥產業無論在石油部還是化工部,都屬於有毒有害工種,所以(78)勞護字第36號覆函將氮肥列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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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基於該工種生產的氮肥產品與《範圍表》所列產品,生產方法、工種範圍、勞動條件都相同,所以石油工業部才參照化工行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範圍表作出認定,既然石油工業部可以參照化工行業有毒有害工種範圍表認定氮肥生產操作工為提前退休工種,那麼,作為化工行業從事氮肥生產的操作工,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當然也屬於化工行業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工種。

綜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審批提前退休意見書》認定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

市人社局不服,進入二審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市人社局認為謝某申報的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但從市人社局提交的證據來看,並沒有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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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未對謝某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確認,即認定謝某不符合提前退休條件,屬於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沒有充分履行審核職能。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本案中社保局依照原有的檔案記載,不予認定謝某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待遇,從明面上沒有什麼錯誤,但是在謝某提出異議後,的確沒有進一步的核實後綜合確認。

反觀法院,本著以人為本的精神,也尊重當年有部分企業對特殊工種管理不規範的現實,進行了細緻的調查,並且通過調查瞭解到該廠是生產碳酸氫銨的工廠,雖然化工部並未將生產碳酸氫銨直接列入特殊工種。但是通過石油工業部的有關特殊工種的認定,最終確認生產碳酸氫銨也可以認定為特殊工種,雖有跨行業認定之嫌疑,但是合情合理,值得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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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藉助證人證詞和訪談,進一步還原謝某的工作場景,並在判決中指出因由市人社局進一步核實,讓謝某看到了再次審批通過的曙光。

而昨天案例中提到的法院判決中:行政機關並不負有對申請人個人的人事檔案及工作經歷進行補充調查的法定職責。並且認為證人證言均屬言詞證據,不具有與人事檔案同等證明力不予採納。這樣的判決讓普通百姓還能做什麼反駁呢。

在此也祝願謝某能夠如願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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