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5 凉山一女子侮辱法官,被司法拘留……

凉山一女子侮辱法官,被司法拘留……

凉山一女子侮辱法官,被司法拘留……

6月8日,会理县人民法院对一名侮辱法官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张某某依法处以7日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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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会理县人民法院法官计某、张某、付某依法组成合议庭办理。6月7日下午法院依法对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一案进行了宣判,宣判后,张某对判决结果不满,于当天晚上对承办法官计某进行电话骚扰,并发短信辱骂、威胁办案法官计某,这一行为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两点过。6月8日法官计某与书记员、法警一同接待张某某,并释法明理,再次告知,若对法院判决不服,依法上诉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辱骂、威胁法官的行为将受到司法处罚,但张某某依然置若罔闻。张某某的行为不仅影响了法官的日常生活,更是触犯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法律的威严,法官的权益,会理县法院依法对张某某处以7日的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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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位公民都应尊重法律,用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表达自己的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专章规定了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某不满法院判决,以发短信的方式辱骂、威胁法官,理应受到处罚。法院办理案件中,因各方当事人的诉求不同、期望不同,一旦判决结果没有符合自己的预期,难免会对法院、法官产生不满,这很正常。但即使是不满判决结果,也应当采取理性的方式表达,比如说,可以与法院、法官沟通,要求进一步作出法律释明,更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的形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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