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後疫情時代地產企業之——工程法律問題12問

Q:1、受疫情影響,施工單位是否有權申請工期順延?

A:若疫情影響期間與北方“冬歇期”、春節假期等重合的期間,施工單位無權要求開發企業就重合期間予以工期順延。若受疫情影響,超出上述期限復工的,原則上應遵照合同約定,若無約定則雙方可以協商約定工期順延等事宜並簽訂補充協議。經協商未果時,已具備復工條件時未復工的,施工單位無權申請工期順延。

開發企業應注重保存政府部門出具的復工審批文件,並結合向施工單位發送《復工通知函》等證據留存。

Q:2、疫情停工期間,施工現場的安全職責和材料保管責任由誰承擔?

A:除非合同協議書和專用條款中有特別約定,否則,一般應參照合同中通用條款關於不可抗力的相關約定。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通用條款第17.3.2的約定: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包人承擔。

Q:3、受疫情影響,如何確定復工時間?

A:如前文所述,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復工審批文件可確定復工時間。

Q:4、項目復工前後,應採取哪些措施應對疫情?

A:依據《關於支持推動企業開復工做好全省建築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措施》(遼住建【2020】10 號文件)建議開發企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聯合採取如下措施,並監督執行情況:(1)成立建築工地疫情防控小組;(2)設置隔離觀察區;(3)實行封閉管理;(4)做好人員排查;(5)做好消毒處理;(6)確保防疫物資充足;(7)外省返遼人員應隔離 14 天;(8)實名制考勤,檢測體溫,佩戴口罩;(9)保障食品安全,食堂採取分餐、錯時用餐;(10)加強防控知識教育;(11)減少人員聚焦。

需注意的是開發企業對疫情防控負首要責任,施工單位負主體責任,監理單位負監督責任。

Q:5、受疫情影響,因相關政府部門原因導致工期延誤,誰應擔責?

A:2020年2月2日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出具《關於疫情防控期間住建領域審批工作有關安排的通知》,通知指出住建行業行政審批工作可通過郵寄方式辦理,原則上不會因政府部門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若確有發生,建議開發企業與施工單位協商調整工期,並達成相關協議。無法協商時,因政府部門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原則上應按合同約定由負有辦理義務的單位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

若確因政府原因,可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途徑進行救濟。

Q:6、相關政府部門鼓勵復工時,施工企業以疫情為由拒絕復工時,開發企業如何處理?

A:開發企業在施工單位具備復工條件後,且獲得政府部門的同意,應及時向施工單位發送復工通知函,施工單位僅以疫情為由拒絕復工達到一定期限時,開發企業可依據施工合同的約定及《合同法》要求施工單位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和(或)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Q:7、受疫情影響,復工後施工現場的疫情防護費及“人、材、機” 增加的費用由誰承擔?

A:疫情期間雙方對於上述增加費用簽訂補充協議的,應按協議約定。

(1)關於疫情防護費,若無補充約定,依據《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支持建設工程項目疫情防控期間開復工有關政策的通知》(七)之規定,較大可能是由開發企業承擔。

(2)關於“人、材、機”增加費用,若無補充約定,則應審查原合同的約定。如合同約定為固定價款,不隨“人、材、機”等費用的跌漲而調整,暫不論疫情影響屬於不可抗力亦或情勢變更,開發企業均較大可能按照公平原則承擔部分上述增加的費用。若疫情影響結束後,僅因施工企業原因,可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通用條款第 11.2 條約定,增加的費用由施工企業承擔。

Q:8、受疫情影響,復工後施工單位無法按約滿足施工現場的 “人、材、機”時,如何處理?

A:在無特別約定或補充約定的情況下,對於該情況,開發企業應依照雙方關於不可抗力的有關約定處理。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17.2規定“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證明。”17.3.2中規定“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均應採取措施儘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 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此,開發企業可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受疫情影響無法按約滿足施工現場“人、材、機”的證明材料,並進行詳細審核。同時,可結合本地區、同行業相似情況進行橫向對比,與監理單位進行詢問,綜合判斷施工單位無法按約滿足“人、材、機”的情況是否系因疫情造成。如查實,該情況非疫情造 成,則應梳理好相關證據(含合同違約條款),對因此造成的違 約、損失向施工單位提出索賠。

Q:9、項目工程復工後,施工現場出現相關人員感染“冠狀”病毒導致疫情再次擴散,誰應承擔引發的行政責任?因疫情擴散導致再次工期延誤時,誰應工期延誤的責任?

A:依據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支持推動企業開復工做好全省建築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措施》之規定,開發企業對疫情防控負首要責任,施工單位負主體責任,監理單位負監督責任。故因施工現場出現人員感染導致疫情擴散防護不利時,上述相關單位都有可能依據上述通知和《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而開發企業較大可能依據承擔首要責任。

因疫情擴散導致再次工期延誤時,如能證明感染和擴散是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則開發企業可以依據合同約定或後續達成的補充協議主張施工單位承租工期延誤責任。


Q:10、項目工程復工後,開發企業要求趕工,如何處理?

A:除非合同協議書部分和專用條款部分中有特別約定,否則,一般應參照合同中通用條款中約定,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通用條款第 17.3.2(5)的約定,增加的趕工費用應由發包單位承擔。

Q:11、受疫情影響導致工期延誤,施工單位發送不可抗力通知函是否為必備要件,否則不予延期?

A: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的約定,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時應及時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證明。在疫情公知構成不可抗力情形下,上述關於通知的約定,並非系不可抗力後果承擔的必備條件,即未通知不等於未發生,故未發送不可抗力通知函不是工期不予延長的決定性文件。

Q:12、受疫情影響,開發企業逾期支付工程款是否可以免責?

A:如果疫情這一不可抗力的事實,直接影響到了開發企業支付工程款的履行,則開發企業可以主張免責,但需要注意,開發企業在主張免責時的舉證責任非常高,通過相關案例的檢索發現因不可抗力對支付行為的影響,進而判定免責的非常罕見。

因此,如開發企業僅以疫情影響或疫情防控為由,但實則系資金不足等其他原因,則開發企業無法免責;另外,如因施工企業無法按約復工,開發企業則可考慮行使不安抗辯權,提出相應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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