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提高处罚上限维护A股市场公平健康发展

提高处罚上限维护A股市场公平健康发展

11月22日,广东证监局在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自2015年起,连续三期财报涉及财务造假,虚增6000多万利润,风华高科被监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与此同时,对涉案的26名公司在职或离职人员,监管也开出罚单,罚金累计187万元。


今天我无意去讨论风华高科的财报造假问题,而是想谈下60万元的顶格处罚问题。当前无论上市公司发生多么巨额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证券法》相关条款,最高只能被罚款60万元。市场对这一条款的争议已有多年了,这一二十年前的惩罚条款,显然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市场管理,助长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气焰,这一法律条款迟迟得不到积极纠正,是令人无法想象的事情。


很难想象,一个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财报造假,虚增6000多万利润,罚款却如此之少。关键问题是在民事方面,涉及到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制度虽已建立,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高,甚至对于股票投资索赔权不知情,造成大批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错失维权机会。这说明国内的法律法规应该还有待进一步积极完善。


证券市场不仅是政策市与资金市场,更是一个信息市场,一些资本会跟着市场信息走,真实、及时、完整、公开的信息是证券市场的生命线,往往决定了投资者投资的成败,信息不透明、信息披露不实、财务造假等行为危害极其严重,怎么批评都不为过,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对此问题的管理应该是证券市场管理的最核心问题之一,但是对上市公司“从轻发落”的法律法规迟迟得不到修改,严重拉低了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这无疑是在鼓励上市公司违规违法。


2019年上半年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数量就超过了去年全年,这说明证监会已经明确加强了市场管理力度,但是管理力度上去了,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相配合,这依然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在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下,上市公司造假等信披违法违规一般来说会受到行政、民事、刑事三个方面的惩罚。行政处罚针对公司和个人的顶格处罚是罚款60万和30万;而在刑事方面,《刑法》第161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但是这样处罚对于当前动辄几亿甚至数十上百亿的造假来说,已经难以具备法律的威慑作用,这促使近年来国内上市公司的问题不断爆发,导致众多股民不断踏入雷区,一些所谓的白马股严重造假,纷纷暴雷,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如康美药业、康得新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就是如此。这就要求证券市场快速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修正不合理的法律法规条款。


近些年来,国内各界不断要求修改《证券法》和《刑法》,以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尤其是当前我国的证券市场,频繁暴雷,广大投资者对此更是深恶痛绝,因此呼吁国内能尽快弥补法律法规漏洞,严厉惩戒证券市场造假行为,给予广大投资者一个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以保证国内证券市场长期健康的发展,这也是广大投资者的迫切希望。


今年证监会也提出了对《证券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的修改意见,积极反应了广大投资者的呼声,证监会正在会同有关方面,推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刑法》有关规定,拟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证券违法行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强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这也是市场高度翘首以待的改变,希望早日落实。


每当提起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处罚问题,就会提到美国的《萨班斯法案》,虽然两国法律制度不同,但是有一些合理的法规还是可以借鉴的,就

萨班斯法案中的加重违法行为处罚措施而言,有些条款是值得国内思考的。下面附上《萨班斯法案》加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入狱。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


(二)故意破坏或捏造文件以阻止、妨碍或影响联邦调查的行为将视为严重犯罪,将处以罚款或判处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三)执行证券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5年。任何故意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罚款或判处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四)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报送给SEC的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表达进行保证。违反此项规定,将处以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判处入狱5年。


(五)起诉证券欺诈犯罪的诉讼时效由原来从违法行为发生起3年和被发现起1年分别延长为5年和2年。


(六)对检举公司财务欺诈的公司员工实施保护措施,并补偿其特别损失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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