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提高處罰上限維護A股市場公平健康發展

提高處罰上限維護A股市場公平健康發展

11月22日,廣東證監局在官網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因自2015年起,連續三期財報涉及財務造假,虛增6000多萬利潤,風華高科被監管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與此同時,對涉案的26名公司在職或離職人員,監管也開出罰單,罰金累計187萬元。


今天我無意去討論風華高科的財報造假問題,而是想談下60萬元的頂格處罰問題。當前無論上市公司發生多麼鉅額的違法違規問題,根據《證券法》相關條款,最高只能被罰款60萬元。市場對這一條款的爭議已有多年了,這一二十年前的懲罰條款,顯然已經無法適應當前的市場管理,助長了上市公司違法違規的氣焰,這一法律條款遲遲得不到積極糾正,是令人無法想象的事情。


很難想象,一個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財報造假,虛增6000多萬利潤,罰款卻如此之少。關鍵問題是在民事方面,涉及到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制度雖已建立,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高,甚至對於股票投資索賠權不知情,造成大批權益受損的投資者錯失維權機會。這說明國內的法律法規應該還有待進一步積極完善。


證券市場不僅是政策市與資金市場,更是一個信息市場,一些資本會跟著市場信息走,真實、及時、完整、公開的信息是證券市場的生命線,往往決定了投資者投資的成敗,信息不透明、信息披露不實、財務造假等行為危害極其嚴重,怎麼批評都不為過,這些行為嚴重影響了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根本利益,對此問題的管理應該是證券市場管理的最核心問題之一,但是對上市公司“從輕發落”的法律法規遲遲得不到修改,嚴重拉低了上市公司的違法成本,這無疑是在鼓勵上市公司違規違法。


2019年上半年被立案調查的上市公司數量就超過了去年全年,這說明證監會已經明確加強了市場管理力度,但是管理力度上去了,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相配合,這依然無法解決根本問題。


在我國目前法律制度下,上市公司造假等信披違法違規一般來說會受到行政、民事、刑事三個方面的懲罰。行政處罰針對公司和個人的頂格處罰是罰款60萬和30萬;而在刑事方面,《刑法》第161條規定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但是這樣處罰對於當前動輒幾億甚至數十上百億的造假來說,已經難以具備法律的威懾作用,這促使近年來國內上市公司的問題不斷爆發,導致眾多股民不斷踏入雷區,一些所謂的白馬股嚴重造假,紛紛暴雷,導致投資者損失慘重,如康美藥業、康得新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件就是如此。這就要求證券市場快速加強基礎制度建設,修正不合理的法律法規條款。


近些年來,國內各界不斷要求修改《證券法》和《刑法》,以加大資本市場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尤其是當前我國的證券市場,頻繁暴雷,廣大投資者對此更是深惡痛絕,因此呼籲國內能儘快彌補法律法規漏洞,嚴厲懲戒證券市場造假行為,給予廣大投資者一個公平公正的投資環境,以保證國內證券市場長期健康的發展,這也是廣大投資者的迫切希望。


今年證監會也提出了對《證券法》與《刑法》相關條款的修改意見,積極反應了廣大投資者的呼聲,證監會正在會同有關方面,推動儘快修改完善《證券法》《刑法》有關規定,擬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虛假以及會計師事務所、保薦人等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等證券違法行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罰款、罰金數額標準,強化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切實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這也是市場高度翹首以待的改變,希望早日落實。


每當提起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律處罰問題,就會提到美國的《薩班斯法案》,雖然兩國法律制度不同,但是有一些合理的法規還是可以借鑑的,就

薩班斯法案中的加重違法行為處罰措施而言,有些條款是值得國內思考的。下面附上《薩班斯法案》加重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一)故意進行證券欺詐的犯罪最高可判處25年入獄。對犯有欺詐罪的個人和公司的罰金最高分別可達500萬美元和2500萬美元。


(二)故意破壞或捏造文件以阻止、妨礙或影響聯邦調查的行為將視為嚴重犯罪,將處以罰款或判處20年入獄,或予以並罰。


(三)執行證券發行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和複核工作底稿至少應保存5年。任何故意違反此項規定的行為,將予以罰款或判處20年入獄,或予以並罰。


(四)公司首席執行官和財務總監必須對報送給SEC的財務報告的合法性和公允表達進行保證。違反此項規定,將處以5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判處入獄5年。


(五)起訴證券欺詐犯罪的訴訟時效由原來從違法行為發生起3年和被發現起1年分別延長為5年和2年。


(六)對檢舉公司財務欺詐的公司員工實施保護措施,並補償其特別損失和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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