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沿河又一职工醉驾被判刑

近日,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沿河信联社职工田某某提起公诉一案宣判,该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判处田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相关法律文书将送达所在单位作组织处理。

沿河又一职工醉驾被判刑

起诉书指控:2019年9月6日,田某某驾车前往沿河县官舟镇水库钓鱼,在晚饭过程中饮酒。当晚驾驶自己的小轿车经官舟站上高速路返回,22时许,在沿河西高速出站后被交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7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对自身及车上乘坐人员和公共交通带来极大安全隐患,主观危险性较大,按相关法律政策应从重从严打击,鉴于其认罪认罚,遂提出上述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不酒驾是一个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尊重生命、尊重他人的主动意识。但很多人仍抱有酒量大、不会被查、驾驶技术好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是法治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不尊重法律、不敬畏法律的表现。酒精会影响驾驶员的身体、精神和心理的机能,阻碍综合性驾驶能力的发挥,如果体内酒精浓度很高,往往自己在短时间内会失去这种评价能力;另外每个人对酒精的代谢能力也不一样,不同的人喝同等量的酒,检测时体内酒精含量和存在时间也不一样,实践中有的人喝酒后十多小时血液中酒精含量都还是“超标”的,自我感觉却没有什么不同。因此,最好在24小时内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一旦醉驾被判刑,可能会耽误自己和家人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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