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案件重大敏感,利用中央委員等身份謀利的他有新消息

9月17日,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原常務委員、港澳臺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受賄案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孫懷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案件重大敏感,利用中央委員等身份謀利的他有新消息



法院查明:1994年至2016年,孫懷山在擔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主任、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常委、中共中央委員會委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江勝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獲取土地使用權、承辦個人畫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天津高盛公司、龍源國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審批、職務提拔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

2000年至2016年,孫懷山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其子及兒媳等特定關係人以收受現金、金條、書畫作品、掛名領薪等方式,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975萬餘元。

法院認為,孫懷山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案發後,孫懷山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贓款贓物,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注意到,上述判決信息表明,孫懷山也是“全家腐”的“典型”,其妻、其子及兒媳均涉案。

而且,判決信息顯示,孫懷山從1994年、擔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主任開始,“幫人辦事”。不過,6年後,也就是從2000年起,他不僅“幫人辦事”,而且直接或者通過家人斂財受賄近4000萬元。

今年5月,一審法庭上,孫懷山在最後陳述中痛哭流涕,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公開履歷表明,孫懷山開始收錢的2000年,是其擔任全國政協副秘書長的第二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十八大以來落馬的中央委員已有21人,但是如同孫懷山一般,判決書中提到利用擔任中央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謀利的,並不多見。

今年1月,在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馬永勝作工作報告時談到了孫懷山案:“

在查辦孫懷山案件過程中,自治區院專案組克服查辦對象身份特殊、案件重大敏感、涉及面廣、涉案人員多等重重困難,分赴16個省市、35個市縣,行程上百萬公里調查核實證據,形成84冊1.5萬餘頁的案卷材料。該案得到中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高度評價”

孫懷山簡歷


案件重大敏感,利用中央委員等身份謀利的他有新消息



孫懷山,男,漢族,1952年7月生,江蘇省漣水縣人,中國共產黨員,哈爾濱工業大學畢業,碩士學位。

1970年——1973年,江蘇省金湖縣農機廠工人,農村工作隊隊長、副指導員;

1973年——1978年,共青團江蘇省金湖縣工業系統團委書記、共青團金湖縣委書記;

1978年——1987年,共青團中央辦公廳秘書處幹事、副處長、處長;

1987年——1994年,共青團中央辦公廳副主任、主任;

1994年——1999年,全國政協辦公廳正局級幹部、行管局局長、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兼中協服務開發中心(服務局)總經理(局長);

1999年——2008年,十屆全國政協副秘書長、機關黨組成員;

2008年——2010年,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副秘書長、機關黨組成員;

2010年——2013年,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副秘書長、機關黨組書記;

2013年——2015年,十二屆全國政協常委、常務副秘書長、機關黨組書記(正部級);

2015年——2016年,十二屆全國政協常委、常務副秘書長、機關黨組副書記(正部級);

2016年—2017年,全國政協港澳臺僑委員會主任。

2017年3月,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中共十八屆中央委員,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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