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13歲小學生因同學比自己美將其肢解,因不滿十四周歲不追究刑事責任,對此你怎麼看?

冰焰


這事情是真的嗎?第一次很主觀地不願意相信這是真的,如果是真的,細思極恐……



兇手做出如此殘忍的事情卻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是不是該與時俱進修改入刑年齡了?

例如可以施行“以惡補齡”。簡單解釋就是根據未成年人犯罪的惡劣程度來補齊他們的入刑年齡,而不是簡單地劃一個年齡線。

不滿十四周歲不應該成為“惡魔”逃避懲罰的理由。因為嫉妒同學比自己長得漂亮,兇手把同學約到自己家裡殺害,並且殘忍地肢解了屍體。這種心態和作案手法已經超出了大多數人可以忍受的範圍,毫不客氣地講,判兇手死刑真的一點兒都不冤。可惜,事實並不樂觀,因為兇手未滿14週歲,依法不被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支持受害者父母的上訴,必須讓兇手付出應有的代價,也希望我們對待日益低齡化的青少年犯罪能夠有一個科學的方法。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現在的孩子普遍發育較快,十多歲早已具備了犯罪的能力,已經不能簡單地按照年齡來判斷是否符合入刑了。甚至有些被媒體曝光的青少年罪犯就是知道自己還不夠入刑年齡,所以才變本加厲無法無天。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用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但不能成為未成年犯罪的護身符。


夜雨如書


連嶽說,利益在前,而無制約,人性是趨向於惡的。

尤其是青春期的孩子,荷爾蒙暴漲,多巴胺分泌旺盛,渾身充滿破壞力,對他們而言,釋放怒火,即是利益,欺凌他人,即為爽快

恰好,趕上互聯網時代,哪個孩子不知道未成年保護法?不知道孩子殺人不用償命?

於是,悲劇一幕接著一幕。

教化,只能引導從善,只有規則,才能去杜絕“惡”的發生。

真心希望未成年保護法能再進一步完善。

現在孩子大都發育早熟,往往十歲出頭,就具有性衝動,如果家庭教育不善,甚至會萌發出犯罪念頭。

而孩子的犯罪,又是低犯罪成本。

這不得不令人深思,保護法,究竟是保護未成年人,還是保護未成年犯罪?

14歲以下殺人無責,這種一刀切的規定,又究竟是否真的合理?希望在不久的將來,這些問題都能得到更好的解決。

離開法律問題,每個熊孩子的背後,大概率而言,都有個混蛋家長

就像電影《別哭媽媽》裡的三個人渣父母,他還是個孩子,犯個錯怎麼了?他是未成年,你告他去呀?

多少父母打著“他還只是個孩子”口號,仍由孩子胡作非為,甚至巴不得全天下人,都縱容他孩子的任性放肆。

可殊不知,惡,是會累積的。

犯罪心理學表示,少年時期的犯罪心理活動,會給後期的畸形心理,埋下不可磨滅的誘發因子。

據《青年犯罪現狀研究》統計,初犯年齡小於11歲的,高達65%的人會再犯。

初犯年齡在12~15歲之間的,其再犯率為54%

初犯年齡在16~21歲的,其再犯率為46%

而且,在成年累犯率中,有高達88%的罪犯,在少年時,有過犯罪經歷!

換言之,你孩子今天做了什麼樣的事,他將來就會做什麼事。

他今天殺人沒有坐牢,若干年後,那牢獄之災,他還是免不了。

惡人不會一朝一夕之內改頭換面。你奢望施暴成性的孩子,能在成年那一刻,一改暴戾的本性?

別逗了。

魯迅都說,小的時候,不把他當人,大了以後也做不了人。

所以,學會管管你的熊孩子吧!

讓他從現在開始,學會尊重他人,明白這世間的規則,知道殺人會償命,傷人會坐牢,一切的惡,都將有相應的代價。

今天你不教,覺得他鑽了法律的空子,佔了便宜,還挺好。

不遠的將來,惡已成魔,你想教,卻發現,已為時太晚。


--END--


我是妮子


第一篇主要寫了一下法律是永遠滯後於社會發展的,發生了新情況,形成了社會效果,才會修法。所以,我建議法院判決以前,是否在網絡上組織辯論,搞一搞民意判決。



第二篇主要寫了該女孩未能判刑,或許不會讓更多的未成年人模仿,但是一定會被那些在中小學發展成員的黑道利用,他們會用這種例子給未成年人幹傷天害理的事情壯膽。

其實法官也難辦,如果判刑那就是“枉法”,現在不判刑也是錯了:

還別說,十三歲小小年紀,能夠泰然自若的砸暈同學、肢解人體、清理現場,雖然於天理不容,但是這種內心之強大也是無與倫比的。



既然按照現有的法律無法給予刑罰,那麼咱們也可以腦袋急轉彎一下,現在社會還是有很多特殊而血腥的工作,都是通過一步步訓練人才克服心理障礙而得以成功的。而這裡是一個現成的苗子,假如通過引導與訓練,讓其走向正道,是不是也有可能成為國家的有用之才呢?

老龔說勢,不違心說假話:

有時候現實就是無奈的,《未成年保護法》的本意是保護未成年人,但是出現這種事情又遇到了難題。既然規則就是這麼制定的,那麼咱們也只能按照規則行事。開動腦筋想一想善後處理方案,或許會讓社會更加完美。


老龔說勢


幾年前的新聞,為什麼還會引起這麼大的關注?筆者以為,那是因為此案的惡劣影響與其處理結果之間的巨大反差,讓人如鯁在喉,不吐不快!

就因為殺人兇手未滿14週歲,就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讓受害者家人如何能接受這樣的結果?人都有一種樸素的心理,那就是“殺人償命,欠債還錢”,而此案中殺人兇手非但沒有償命,連到監獄監獄服刑都不用,又如何讓社會大眾信服?

社會上一直有呼聲,要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改變目前這種狀況。筆者也持同樣的觀點,現在經濟條件好了,青少年普遍早熟,再加上現在信息流通比較便捷,聲色光電,青少年耳濡目染之下,心理成熟度也和過去不能同日而語。基於此,改變已是刻不容緩!

說實話,這樣的案件每年都有,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需要,很多並沒有被披露出來,而且這種事情還具有一定的示範效應,一些未成年人因為有14週歲這個護身符、免罪金牌,有恃無恐!

2017年暑假期間,安徽一未滿14歲的少年,因為其眼睛有問題,母親不給他玩手機,惱恨之下,就在家門口把其母親給捅殺了。事發之後,將其母屍體棄置於大門口,自己回屋睡覺了,直到第二天在睡夢中被抓。

2017年9月,陝西一14歲女生,借了同學手機,半夜三更躲在被窩裡玩,被醒來的弟弟發現後,害怕弟弟告訴父母,殺心頓起,刀砍、以頭撞牆,弟弟逃出屋外,追到橋邊,然後將其扔下去,然後掩屍於河灘,第二天像沒事人一樣繼續上學,直到案發。

有的一些未成年人直接叫囂,反正我未滿14週歲,犯罪也不用負責,可怕的不是其言論,而是其思想,更重要的這就是現實,他們只不過說了大實話而已!


打虎拍蠅


單是看這個題目就足以令人毛骨悚然,十三歲的少女就因為同學比自己長得漂亮,就將其殺害,並手段殘忍的對屍體進行肢解……

這不禁讓人懷疑,說好的“人之初性本善”去哪了?常用來形容孩子的“單純“”善良“又去哪了?而縱觀本案,有書君認為,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看待:

一、法律層面。

在處罰結果中,一句免於刑事責任,似乎激起了網友們的公憤。

大家不明白,為什麼手段極其殘忍的兇手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難倒殺人不該償命嗎?

有書君理解大家的心情,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之所以在立法之初,建立這樣的條文,是從保護絕大多數未成年人的利益出發的,因為孩子們的認知水平有限,還不能準確的判斷是非對錯,所以需要特殊保護。

當然,隨著社會網絡的發達,手機電腦的普及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心智也越來越早熟,現在十三歲孩子的認知水平以及接受事物的能力。

肯定要遠遠的超過立法的那個年代,這也體現了法律的滯後性,如今隨著校園暴力、未成年犯罪現象的頻發。

國家層面也正在探索適當提前刑事責任年齡,以求達到和社會同步,對於這樣的探索,我們只需拭目以待。

二、從社會角度。

一個孩子從出生到長大,離不開父母、學校、社會的影響。

十三歲少女做出如此殘忍的舉動,這三者有著不可推脫的責任,為避免此類悲劇的發生。

首先,我們的社會應該為孩子們營造一個正面的導向作用,身為任何一個成年人,包括有書君和此刻正在看這篇文章的你,都應當從自身做起,嚴格要求自己,給孩子們做一個真、善、美的榜樣。

其次,對於家庭來說:我們不應該只注重孩子們的學習成績,更應該教會他們學會接納、學會欣賞別人的優點等這些優秀品質。

再次,對於學校來說:我們在教育孩子好好學習的同時,也要更加註重孩子們關於愛與包容方面的教育。

少年強,則國強,少年不興,則國之不興,我們在憤怒兇手殘忍的同時,更應該從本案中學會反思,如何滋養祖國的花朵健康成長,任重而道遠。

有書君語:對此問題你有什麼不同的見解呢?歡迎在下方留言評論,別忘給有書君點個贊哦~關注有書君,私信回覆句子,有書君送你一句特別的話


有書共讀


假如不追究刑事責任,對受害者家屬如何是好,10.8萬就可以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那這樣的話寧願不要,是不是受害者家人也讓自己沒滿13歲的孩子去把兇手給肢解了,這樣不要那10.8萬大家扯平了。雖然我說的有點極端可是還有什麼辦法讓兇手接受到懲罰呢?希望請有關部門認清事實,我想以後出現類似案件增多又該如何是好,一定需要立法懲戒不得放過兇手。假如10歲以下還可能還好說,超過了我個人認為不管是誰先不說死刑,最起碼給個無期徒刑,以後可看錶現適當減刑。但是也必須得到受害者家屬的原諒才能減刑。


搬運工246023259


恨哪個,就讓你十三歲的兒子丶女兒放心的殺去吧,殺完肢解了都不負刑責。只當給孩子練手了。哈!


其樂容容107


法律是人定的,如果現實生活中一個十三歲的孩子親手殺死並肢解另一個十三歲孩子,那麼未成年保護就不能限定在十八歲。而是十三歲以下。反過來推理,如果一個十歲孩子殺死並肢解另一個十歲孩子,那麼,未成年保護應該修改為十歲以下。法律的制定是要與時俱進的,不然一個男人在公交車上不小心碰到一個女人胸部或者屁股,在八十年代是流氓罪,要坐牢的,現在呢?估計最多就是被人嘲諷,拘留都不算。所以,不要拿未成年人保護法逃避罪行。


齊天大聖美猴王孫悟空


通過一則18歲女孩被閨蜜毀容的評論區得知有13歲女孩因為同學漂亮就肢解了她,一搜還真有,太可怕了


隱匿的種子


我覺得未成年保護法不應該保護犯罪的未成年人。而是嚴刑懲處傷害未成年人的罪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義就是隻要觸犯了法律,不論性別年紀地位都要依法處置。

此案例中罪犯已經觸犯法律,剝奪他人生命權利,造成惡劣影響。就該判處死刑。

如果姑息縱容未成年人犯罪而不用付出代價,不必受到審判,那麼是不是變相鼓勵所有未成年都以身試法,再心安理得獲得重新開始的機會?這是對其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潛在威脅。也悖離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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