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5 馬某訴張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3日,張某向馬某借款36500元,並向馬某出具借條一張。經馬某催要,張某在2013年年底歸還20000元,剩餘16500元未予歸還。利息計算應以月利率5.125‰為準。

(二)裁判結果

吉木乃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馬某依約定向張某提供借款,張某以此向馬某出具借條,馬某、張某之間形成了借貸關係。馬某依約定借款給張某,張某就應依合同約定按時還款。本案中,張某未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原、張某之間形成的不是借貸關係。馬某要求張某償還16500元借款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馬某要求張某支付借款利息,因原、張某未約定利息的計算方式方法,馬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馬某要求張某歸還借款的具體時間,因此馬某要求張某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判決張某償付馬某借款16500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給付;駁回馬某要求張某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張某、馬某均未提出上訴,表示服判。

(三)典型意義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對於民間借貸的利息法律區分了有約定和無約定兩種情形。本案雙方當事人未約定利息和利息的計算方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而本案馬某未提供證據證明何時向張某主張了權利,何時應開始計算逾期利息,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和諧穩定,故駁回馬某對利息主張。

馬某訴張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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