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上海杀妻藏尸案凶手被判死刑,朱母称儿子自首被忽视将上诉,这个案件里自首情节能影响最终判刑吗?

知史明智养慧


能根据自己走过的路给予儿女启发,是一个父亲最大的乐趣。“上海杀妻藏尸案凶手被判死刑”【发现爸爸】有话说!

朱晓东母亲,一直认为自己的孩子是一时失手,并且自首被忽视。只能说,作为一位母亲,她对孩子的爱已经让她更加自私、无知。

一个女人,没穿婚纱、没收礼金、没有要车、没有要房就嫁个一个男人;在婚后,给丈夫钱花、替他还债务,丈夫多次出轨被抓正着,却被丈夫限制人际交往。距离那场简单的婚宴不足5个月,这个女人就被丈夫掐死在家里并塞进冰箱,然后这个男人忙着挥霍亡妻的钱和其他女人快活;婆婆还嫌弃这个女人不懂做家务。

与没有共情能力的人结婚,往往只感动了自己;与没有共情能力的家庭相处,除了委屈自己,还有父母。择偶如此,交友亦然。

缺乏共情心的人,具有自恋、自私、虚荣并且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格。他们会考虑他人的想法,但仅限于他们希望达成特定目标时,例如想获得某种利益、想要达到某种目的。

缺乏共情心的人,还表现为善于冷酷地欺骗和操纵,他们的情绪冷漠而缺少变化、知过而不思悔改。并且,他们的行动大多受偶然动机和情绪冲动所驱使,所以他们对他人的伤害具有突发性,让人防不胜防。

缺乏共情的孩子往往成长在这样的家庭:

1、格局小的家庭

格局小的家庭,目光短浅、喋喋不休逢人就诉苦、吃不了一点亏。这种家庭的父母,看到别人需要帮助时总是会无动于衷,从行为上告诉自己的孩子:别人的事情不要管;对于别人的好和善良都会认为是理所应当的,他们看不到别人的好,善于吹毛求疵、放大别人不足。于是,孩子就学会了冷漠,对同伴和他人都缺乏关爱与同情。

2、教育方式过于严厉的家庭

有些家庭教育方式比较严厉,要求孩子的一言一行必须听大人的,常常动不动就对孩子掌嘴、罚站、罚跪。经常被体罚的孩子,很难对同伴、他人的“不幸”表现出关心,因为他自己已经是“习以为常”,另外,这种严厉、惩罚性的抚养方式会阻碍孩子正常的社交和与他人的交流,久而久之,孩子就对人交往变得冷淡、漠然。

3、对孩子溺爱的家庭

有些家庭则对孩子比较溺爱,样样都围着孩子转,久而久之,造成孩子自私、娇蛮的个性,不会从别人角度思考问题。

4、对孩子好奇心缺乏指导的家庭

孩子在年幼时,如果家长没有给予正确的指导,孩子是不能自发地对事物有正确的理解,导致会因为纯粹的好奇心而犯错,例如从孕妇背后抽走,导致孕妇摔倒。所以,父母要秉持先懂规矩再谈自由的教育方针,在孩子3-6岁重视对孩子规则意识的培养,让孩子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让孩子懂得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充满好奇地去挑战。

时下,有不少的年轻人因为猎奇心理,从网上购买毒蛇、蜥蜴、鳄鱼等动物进行饲养,其实,这是一种需要引起警惕的社会信号。

情感和生活习性都可以包容,并在相处中互相调整,但是人格的缺陷只能带来双方的毁灭。我们培养孩子的共情心,是因为见过好人的孩子,更容易对好人拥有敏锐的嗅觉。

我们要教会孩子善良,更要教会孩子保护好自己,不论是交友还是择偶,一旦发现对方是有严重的人格缺陷,千万要及时逃离,不可犹豫。希望每一个善良的人,都能避开人间的蛇蝎,不要让真正爱我们的人承受失去的痛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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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朱晓东会有一个令人羡慕的人生,结果一手好牌被他打得一败涂地。现在都知道娶个媳妇有多难,像这种渣男身边却从不缺女人。你要是家庭条件好,有房有车有钱,大家也会觉得很正常。关键是朱晓东家里并不富裕,和母亲一起住在一个只有三十几平方的老小区里,学历不高,没有稳定收入,人品就更不用说了。被他杀死的妻子,家庭条件比他要好多了,并且是大学学历,是一名人民教师,长相也不错,网上有照片,一看便知。从谈恋爱开始,都是女方倒贴,结婚时为省钱,连结婚照都没照,大多时候还是女方在养家,这样的女人真是打着灯笼都难找到,怎么就不知道珍惜呢?真的替这个女人感到痛心,这样的男人留在世上就是个祸害,支持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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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可能会气愤地问,朱晓东把妻子杨俪萍杀害后藏尸冰柜105天,并模仿妻子口吻与外界联系,最后实在遮掩不了,这才迫于无奈去投案,这怎么可能是自首呢?

但是气愤归气愤,由于在其投案之前,无论是杨俪萍的朋友、家人,还是司法机关,都不掌握杨俪萍被害的事实,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该条还对什么是“自动投案”作了假释,“犯罪事实未被司机发觉,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所以,朱晓东在犯罪事实未被发现之前,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但是对于自首,《刑法》第67条只是说“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没有说“应当”从轻或减轻,而且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里也明确表达了,“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或者在犯罪前即为逃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再者,朱母还忽略了一个事实,或者是由于其不懂法,或者是其故意混淆视听,一审判决上明确认定了朱晓东属于自首,不过由于“朱晓东犯罪性质恶劣,作案后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期间,朱晓东还用被害人的钱款、身份证,多处旅游、与异性开房约会等,肆意挥霍享乐,无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对朱不予从轻处罚。”

道理已经讲的很清楚明白了,虽然朱晓东构成自首,但是他并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说实话,这样的判决是符合社会公众的预期的,法律就是要惩恶扬善,弘扬社会正气,像朱晓东这样的“渣男”,所作所为实在是人神共愤。尽管当前对死刑是严格适用,坚持“少杀慎杀”,但是对于朱晓东来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告慰死者,不杀不足以慰藉死者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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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上午,震惊全国的上海杀妻冰柜藏尸案宣判——犯罪嫌疑人朱某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该事件的来龙去脉,已经有很多朋友复盘,在此不做过多陈述。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结果宣布之后,朱某的妈妈表示,儿子杀妻是一时失手大意,应该被谅解,所以会继续上诉。

是不是说“大意”这个理由,就可以让杀妻恶行被原谅呢?

这不禁让我想到了历史上的一件案子。

那是在东汉末年,刚刚投靠曹操的刘备被吕布打的狼狈逃窜。逃跑中跑到了一个叫刘安的猎户家中。刘安听说这人是鼎鼎大名的刘皇叔,心生贪念,想要抱刘备的“大腿”来换取荣华富贵,于是十分殷勤地招待他。

刘备提出想要吃肉,可正是兵荒马乱,刘安家别说肉了,米面都没多少储存。为了自己的“前途”,刘安看着在厨房里忙碌的妻子,眼前仿佛出现了一座金山。经过了短暂的心理斗争,刘安终于还是恶向胆边生,冲进厨房将自己的妻子杀死,剃下妻子手臂上的肉拿给刘备做肉羹吃。刘备十分满意,许以刘安高官厚禄。

第二天一早,刘备将要离开,路过厨房时发现了刘安妻子的尸体,才得知昨天晚上自己吃的竟然是人肉!得知真相的刘备,心生恶寒,马不停蹄地赶回了自己的营地,把这件事告诉了曹操。曹操觉得这是显示自己仁德的大好时机,不仅没有惩罚刘安,还派人送了几百两黄金给他。

但刘安的故事到此还没有结束。刘安杀妻以后,对外谎称自己妻子是带病身亡。刘安妻子娘家姓余,只有一个老实巴交的弟弟,不善言辞唯唯诺诺,眼看刘安的罪行就要被埋没了。

特别幸运的是,余家弟弟娶了一个异常刚烈的妻子鲍氏。鲍氏前来看望小姑,刘安却支支吾吾表示妻子已经病死了。鲍氏心生怀疑,不依不饶一定要开棺验尸。

在鲍氏的坚持之下,棺材最终还是打开了,里面是一具残缺的遗体。余家人悲痛欲绝,怒斥刘安,并把刘安一纸诉状告到官府!

公堂上刘安振振有词,表示自己是为了供奉刘皇叔,为了天下大义而杀妻。

虽然刘安杀妻证据确凿,但是涉及到了刘备以及曹操这样的大人物,县官不敢判决,

只得作罢。

余家人怎么可能放过这个凶手,带着诉状不断上告,状纸上怒陈道:

“即使款待皇上,也不能杀老婆吃肉,这哪里还有人性,这样的人不严惩,天下谁还敢结婚!”

这一告就是几十年。几十年后,曹丕登基,县官把这件奇案上报。由于涉及到自己的父亲,曹丕也不敢判决。这时候刘备正好因为被陆逊火烧连营气死在了白帝城,他灵机一动,宣布说:“刘安既然如此忠心刘备,刘皇叔刚去世没人伺候,就派刘安下去照顾刘皇叔吧!”于是派人将刘安活埋。

活埋的地点,正是刘安当初杀妻的厨房!

恶有恶报,无论是朱某还是刘安,为了自己的一己私欲,居然连自己的结发妻子都可以杀害。这样的恶人,古往今来都不会有什么好下场。

大义,不行;大意,更不行!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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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刑应是他咎由自取,“自首、一时失手”都不是他的免死金牌。

另外,对于朱母说所说的“一时失手、自首”,我认为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只不过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希望儿子能活下来。但这辩解太苍白无力。

先来回顾一下这个事件:

注意朱晓东在庭审中的供述:因与妻子发生口角,继而将其掐死,并用被单裹住藏匿于冰柜中。

人是活活被掐死的,那么被掐过程中,妻子肯定会不断挣扎或者反抗吧,如果真的是一时失手,朱晓东会感觉不到妻子的痛苦?他又不是电视剧里演的什么绝世高手,总不至于手就那么轻轻一掐,就把人给掐死了吧。

更别说,朱为了隐藏杀人行径,将尸体藏匿冰柜多达三个月,而自己还能够不受任何影响的,用妻子的卡、身份证肆意挥霍享乐。

这怎么看都像是蓄谋已久,并且朱的行为看上去,好像还很享受杀人的快感。

另外,关于朱母辩解的“自首”一说,依旧站不住脚。

朱真要有悔过之心,也不会藏匿尸体这么久,更不会若无其事的拿妻子的东西出去享乐,最后会是在母亲的劝说下才去自首。我怎么感觉这是听了母亲的话,然后被自己强大的“求生欲”驱使了呢。

总之,即使朱因二审、三审能再多活几个月,但最后还是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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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2013年,有个轰动全国的富二代吉星鹏杀妻案,没有认定自首,没有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缓刑,等下细聊:

先说说自首的作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并不是一定应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朱晓东的母亲之所以认为自己的儿子自首情节被轻易的忽略,可能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根据最高院和上海市的相关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出,对于自首情节,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最高可以40%)。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所以,自首的结果,法院还会综合考虑,不是所有的自首都能获得从宽处罚。

但是即便没有被认定自首,如果有其他情节,即便是故意杀人,也有可能保命,比如南京吉星鹏案中,被告人就没有被认定自首,依然死缓,保命。(所谓死缓,就是判处死刑,但缓期两年执行,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就自动改为无期徒刑等,其实就是等于保命。)

南京吉新鹏杀妻案,因是家庭纠纷,被判处死缓

如果是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命案,适用死刑也会十分慎重

针对死刑,我国司法机关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使用死刑”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强调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并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比如2013年南京吉新鹏杀妻案,被告人因为言语争执,砍了妻子几十刀,手段特别残忍,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吉星鹏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犯罪,结合案情可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吉星鹏并没有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没有被法官认定为自首,但因为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犯罪,因此判决吉新鹏死缓。(不过吉星鹏在死缓期间又在监狱里数次打架故意犯罪,一旦故意犯罪判决生效,将撤销缓刑,执行死刑)



而目前朱晓东被认定了自首,但依旧被判处极刑,其家人必定不满意,所以会以自首情节被忽略为理由上诉。


一审法院对自首的认定

但是,根据本案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开判决中,就有对自首的相关认定:本案虽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朱晓东自首,但朱晓东犯罪性质恶劣,作案后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其间,朱晓东还用被害人的钱款、身份证,多处旅游、与异性开房约会等,肆意挥霍享乐,无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对朱晓东不予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的判决其实表明,他们并没有忽视朱晓东的自首情节,而是认为,其自首行为,并不代表其真诚悔罪,其在作案后三个月,旅游,开房,将妻子藏尸冰柜,因此其虽然有自首,但也没有悔罪表现。所以,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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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想到上海杀妻藏尸案,就感觉心里特别堵的慌。我觉得这个案子里,那位被害的妻子,死的太冤枉了,我很同情她!另外这两个家庭的几位老人,遭了大罪了,揪心!

凶手在作案前,有没有想到自己的母亲?有没有想到被害人的父母呢?我曾经看过一张照片,那张照片拍的是被害人的父母,准备了花束和牛奶等物,放在墙根。这是要等判决下来后,给自己被害的女儿去上坟。

这种场景是白发人送黑发人,多么心酸?这个凶手朱晓东,把自己的老婆杀了,还冷冻了三个多月,这三个多月的时间足够他去自首了。或者退一万步讲,当时如果他有悔过心,其实完全可以停手送医。但是他都没有做,还拿着被害人的财物,出去寻欢作乐。

哎!朱晓东的母亲爱子心切,站在为人父母的立场上说,只要有一丝希望,那就得尝试保住自己孩子的性命。但是这个朱晓东的杀人情节,确实有些恶劣,说他罪大恶极一点也不为过。从朱晓东出事之后,大家能看到他母亲对他的各种维护,难道这不是一种别样的“溺爱”吗?

如果仅凭“投案自首”一说,就忽略了他罪大恶极的事实,相信死者的父母和亲友是肯定不答应的。其实说到底,这是个法律问题,还是要尊重法律最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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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没有忽视被告朱晓东的自首情节。

在网上看到了该案的审理情况及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二,被告杀人"虽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系自首"。说明法院认定被告有自首情节,不存在忽视问题。但有自首情节,不是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巜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就是法院审判人员,要根据犯罪人的动机、手段、情节 、社会危害、社会影响等全面综合考虑。对那些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孑,不会仅仅自首,而逃脱死刑处罚。

二被告朱晓东杀人性质恶劣。

被告扼喉杀害妻子杨XX后,把受害人的尸体藏匿于自家冰箱,时间长达一百多天。

三、罪行极其严重,无悔罪表现。

被告杀人后,为掩盖其罪行,被告冒用受害人身份证件、銀行卡等证件,到海南、韩国首尔等地旅游,以受害人的名义聊天、发信息,营造受害人在世的假象。並肆意揮霍,与异性开房约会,毫无人性和悔改之意。直至2017年2月1日,受害人之父六十岁生日,实在无法继续隐瞞,才在其母的陪伴下,向警方自首。

综上,我认为被告朱晓东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朱晓东死刑,剝夺政治权利终身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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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面前,依据中国的国情而言,理应法理大于情理,无论是谁,在法律面前终归人人平等。你的命是命,别人的命就不是命吗?虽然说如今的法律已然没有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一说,但中国法律也不可当做儿戏,如果来了先例,那以后都可以说是失手,那法律岂不是形同虚设?

对于此次案件,我们必须确定两点,第一,既然是失手杀人,既然是自首,那为什么不第一时间报案呢?第二,藏尸一百天,出门吃喝玩乐,吃喝嫖赌,无所事事的样子,他似乎已经做好了赴死的准备。从这一点而言,他没有任何悔过情结,也就不能算是自首了,说的好听点儿,“对不起,您已经错过最佳自首时期,你只能在死亡证明上签字了”。我们不能否认在法理面前,从一个母亲而言,母爱的伟大确实令人同情。但所得到的也只能是同情。毕竟,事情已经发生了,还是如此的令人发指。无论从何种角度而言,这都是违背公众法律道德的事情,必须对这种人进行严惩,才能还于世人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

也许,猪母认为她儿子自首情结被忽视,但不知你是否想到,当你儿子忽视别人生命的时候有多么的可怕。在这件案件中,自首情结与杀人犯,杀人以后的种种恶劣行为相比,已然显得不值一提了,一点都没有看出来一丝的悔过。而却要在无法隐瞒事实的情况下悔过,很显然,这是心虚的表现。其行为都是法律所不能容忍,从社会道德舆论而言,对于这种人从轻处罚,将很难服众。

在如此完善的法治社会下,仅仅用“大意”一词就可以从轻处罚的话,就可以免除死刑的话,那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法律是有原则,也是有底线的。毕竟,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岂容将生命当做儿戏?我们为法院的正义宣判感到欣慰,也为杨女士的遭遇感到惋惜。从恋爱到结婚,以及婚后犯罪者的种种表现而言,他都算不得一个合格的丈夫,很显然其是一个没有责任心的人,更没有勇于承担责任的表现,这样一个人,怎么能让世人相信呢?仅仅靠“忏悔”就可以了吗?完全没有道理。

也在此警醒更多的女孩儿,爱情真的不可当儿戏,如果仅仅靠颜值来评定一个人的话,也许你对于他是死心塌地,但他却有可能将你视为可有可无,对于爱情,选对了则是幸福一生,如果一旦选错,那就可能是一辈子的遗憾。“先是始于颜值,而后陷于才华,最终考验人品,才能嫁给爱情”,如果只有其一,那是极为不可靠的。尤其是所谓的颜值,正所谓,人不可貌相,凭长相找陪伴自己一辈子的人,最终受伤的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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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海杀妻藏尸一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这属于量刑适当,判决正确。被告人也是咎由自取,罪该如此。

这个案件无论从被告人的作案手段、作案过程以及作案结果来看,对于被告人都是当判死刑。唯一对于被告人有利的就是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如果被告人没有投案自首这一行为,那么被告人被判死刑就是连一点理都没有了。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告人作案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投案自首是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并不是必要情节。在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投案自首,但是其投案自首不足以弥补其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所以并不能对其从轻处罚。

就像一个人杀了一百个人之后,如果投案自首之后就可以免死,就可以不判这个人死刑了,那么任何罪犯杀人之后都会自首的。这可能吗?

被告人的母亲说:其儿子的自首被忽视。这只是她一面之词,其袒护自己儿子之心也可以理解。但是像这样的案件,相信检察官会注意这一自首情节的,辩护律师也不会不提这一情节的,法院更不会忽视这一情节的。只是这一自首情节不足以抵消其死罪罢了。

当然,对于被告人来说,这是对其有利的情节,被告人当然可以以此理由上诉。但是可以想像:被告人的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的可能性极大,等待被告人的将是最后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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