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上海殺妻藏屍案凶手被判死刑,朱母稱兒子自首被忽視將上訴,這個案件裡自首情節能影響最終判刑嗎?

知史明智養慧


能根據自己走過的路給予兒女啟發,是一個父親最大的樂趣。“上海殺妻藏屍案兇手被判死刑”【發現爸爸】有話說!

朱曉東母親,一直認為自己的孩子是一時失手,並且自首被忽視。只能說,作為一位母親,她對孩子的愛已經讓她更加自私、無知。

一個女人,沒穿婚紗、沒收禮金、沒有要車、沒有要房就嫁個一個男人;在婚後,給丈夫錢花、替他還債務,丈夫多次出軌被抓正著,卻被丈夫限制人際交往。距離那場簡單的婚宴不足5個月,這個女人就被丈夫掐死在家裡並塞進冰箱,然後這個男人忙著揮霍亡妻的錢和其他女人快活;婆婆還嫌棄這個女人不懂做家務。

與沒有共情能力的人結婚,往往只感動了自己;與沒有共情能力的家庭相處,除了委屈自己,還有父母。擇偶如此,交友亦然。

缺乏共情心的人,具有自戀、自私、虛榮並且以自我為中心的人格。他們會考慮他人的想法,但僅限於他們希望達成特定目標時,例如想獲得某種利益、想要達到某種目的。

缺乏共情心的人,還表現為善於冷酷地欺騙和操縱,他們的情緒冷漠而缺少變化、知過而不思悔改。並且,他們的行動大多受偶然動機和情緒衝動所驅使,所以他們對他人的傷害具有突發性,讓人防不勝防。

缺乏共情的孩子往往成長在這樣的家庭:

1、格局小的家庭

格局小的家庭,目光短淺、喋喋不休逢人就訴苦、吃不了一點虧。這種家庭的父母,看到別人需要幫助時總是會無動於衷,從行為上告訴自己的孩子:別人的事情不要管;對於別人的好和善良都會認為是理所應當的,他們看不到別人的好,善於吹毛求疵、放大別人不足。於是,孩子就學會了冷漠,對同伴和他人都缺乏關愛與同情。

2、教育方式過於嚴厲的家庭

有些家庭教育方式比較嚴厲,要求孩子的一言一行必須聽大人的,常常動不動就對孩子掌嘴、罰站、罰跪。經常被體罰的孩子,很難對同伴、他人的“不幸”表現出關心,因為他自己已經是“習以為常”,另外,這種嚴厲、懲罰性的撫養方式會阻礙孩子正常的社交和與他人的交流,久而久之,孩子就對人交往變得冷淡、漠然。

3、對孩子溺愛的家庭

有些家庭則對孩子比較溺愛,樣樣都圍著孩子轉,久而久之,造成孩子自私、嬌蠻的個性,不會從別人角度思考問題。

4、對孩子好奇心缺乏指導的家庭

孩子在年幼時,如果家長沒有給予正確的指導,孩子是不能自發地對事物有正確的理解,導致會因為純粹的好奇心而犯錯,例如從孕婦背後抽走,導致孕婦摔倒。所以,父母要秉持先懂規矩再談自由的教育方針,在孩子3-6歲重視對孩子規則意識的培養,讓孩子知道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讓孩子懂得並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充滿好奇地去挑戰。

時下,有不少的年輕人因為獵奇心理,從網上購買毒蛇、蜥蜴、鱷魚等動物進行飼養,其實,這是一種需要引起警惕的社會信號。

情感和生活習性都可以包容,並在相處中互相調整,但是人格的缺陷只能帶來雙方的毀滅。我們培養孩子的共情心,是因為見過好人的孩子,更容易對好人擁有敏銳的嗅覺。

我們要教會孩子善良,更要教會孩子保護好自己,不論是交友還是擇偶,一旦發現對方是有嚴重的人格缺陷,千萬要及時逃離,不可猶豫。希望每一個善良的人,都能避開人間的蛇蠍,不要讓真正愛我們的人承受失去的痛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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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爸爸


原本朱曉東會有一個令人羨慕的人生,結果一手好牌被他打得一敗塗地。現在都知道娶個媳婦有多難,像這種渣男身邊卻從不缺女人。你要是家庭條件好,有房有車有錢,大家也會覺得很正常。關鍵是朱曉東家裡並不富裕,和母親一起住在一個只有三十幾平方的老小區裡,學歷不高,沒有穩定收入,人品就更不用說了。被他殺死的妻子,家庭條件比他要好多了,並且是大學學歷,是一名人民教師,長相也不錯,網上有照片,一看便知。從談戀愛開始,都是女方倒貼,結婚時為省錢,連結婚照都沒照,大多時候還是女方在養家,這樣的女人真是打著燈籠都難找到,怎麼就不知道珍惜呢?真的替這個女人感到痛心,這樣的男人留在世上就是個禍害,支持判處死刑。


崔大乘


不少人可能會氣憤地問,朱曉東把妻子楊儷萍殺害後藏屍冰櫃105天,並模仿妻子口吻與外界聯繫,最後實在遮掩不了,這才迫於無奈去投案,這怎麼可能是自首呢?

但是氣憤歸氣憤,由於在其投案之前,無論是楊儷萍的朋友、家人,還是司法機關,都不掌握楊儷萍被害的事實,根據最高法《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該條還對什麼是“自動投案”作了假釋,“犯罪事實未被司機發覺,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投案”,“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所以,朱曉東在犯罪事實未被發現之前,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

但是對於自首,《刑法》第67條只是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又沒有說“應當”從輕或減輕,而且最高法《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裡也明確表達了,“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深,或者在犯罪前即為逃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再者,朱母還忽略了一個事實,或者是由於其不懂法,或者是其故意混淆視聽,一審判決上明確認定了朱曉東屬於自首,不過由於“朱曉東犯罪性質惡劣,作案後長時間藏匿被害人屍體。期間,朱曉東還用被害人的錢款、身份證,多處旅遊、與異性開房約會等,肆意揮霍享樂,無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故依法對朱不予從輕處罰。”

道理已經講的很清楚明白了,雖然朱曉東構成自首,但是他並不符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說實話,這樣的判決是符合社會公眾的預期的,法律就是要懲惡揚善,弘揚社會正氣,像朱曉東這樣的“渣男”,所作所為實在是人神共憤。儘管當前對死刑是嚴格適用,堅持“少殺慎殺”,但是對於朱曉東來說,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殺不足以告慰死者,不殺不足以慰藉死者家人!


打虎拍蠅


8月23日上午,震驚全國的上海殺妻冰櫃藏屍案宣判——犯罪嫌疑人朱某被判死刑立即執行。該事件的來龍去脈,已經有很多朋友覆盤,在此不做過多陳述。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審結果宣佈之後,朱某的媽媽表示,兒子殺妻是一時失手大意,應該被諒解,所以會繼續上訴。

是不是說“大意”這個理由,就可以讓殺妻惡行被原諒呢?

這不禁讓我想到了歷史上的一件案子。

那是在東漢末年,剛剛投靠曹操的劉備被呂布打的狼狽逃竄。逃跑中跑到了一個叫劉安的獵戶家中。劉安聽說這人是鼎鼎大名的劉皇叔,心生貪念,想要抱劉備的“大腿”來換取榮華富貴,於是十分殷勤地招待他。

劉備提出想要吃肉,可正是兵荒馬亂,劉安家別說肉了,米麵都沒多少儲存。為了自己的“前途”,劉安看著在廚房裡忙碌的妻子,眼前彷彿出現了一座金山。經過了短暫的心理鬥爭,劉安終於還是惡向膽邊生,衝進廚房將自己的妻子殺死,剃下妻子手臂上的肉拿給劉備做肉羹吃。劉備十分滿意,許以劉安高官厚祿。

第二天一早,劉備將要離開,路過廚房時發現了劉安妻子的屍體,才得知昨天晚上自己吃的竟然是人肉!得知真相的劉備,心生惡寒,馬不停蹄地趕回了自己的營地,把這件事告訴了曹操。曹操覺得這是顯示自己仁德的大好時機,不僅沒有懲罰劉安,還派人送了幾百兩黃金給他。

但劉安的故事到此還沒有結束。劉安殺妻以後,對外謊稱自己妻子是帶病身亡。劉安妻子孃家姓餘,只有一個老實巴交的弟弟,不善言辭唯唯諾諾,眼看劉安的罪行就要被埋沒了。

特別幸運的是,餘家弟弟娶了一個異常剛烈的妻子鮑氏。鮑氏前來看望小姑,劉安卻支支吾吾表示妻子已經病死了。鮑氏心生懷疑,不依不饒一定要開棺驗屍。

在鮑氏的堅持之下,棺材最終還是打開了,裡面是一具殘缺的遺體。餘家人悲痛欲絕,怒斥劉安,並把劉安一紙訴狀告到官府!

公堂上劉安振振有詞,表示自己是為了供奉劉皇叔,為了天下大義而殺妻。

雖然劉安殺妻證據確鑿,但是涉及到了劉備以及曹操這樣的大人物,縣官不敢判決,

只得作罷。

餘家人怎麼可能放過這個兇手,帶著訴狀不斷上告,狀紙上怒陳道:

“即使款待皇上,也不能殺老婆吃肉,這哪裡還有人性,這樣的人不嚴懲,天下誰還敢結婚!”

這一告就是幾十年。幾十年後,曹丕登基,縣官把這件奇案上報。由於涉及到自己的父親,曹丕也不敢判決。這時候劉備正好因為被陸遜火燒連營氣死在了白帝城,他靈機一動,宣佈說:“劉安既然如此忠心劉備,劉皇叔剛去世沒人伺候,就派劉安下去照顧劉皇叔吧!”於是派人將劉安活埋。

活埋的地點,正是劉安當初殺妻的廚房!

惡有惡報,無論是朱某還是劉安,為了自己的一己私慾,居然連自己的結髮妻子都可以殺害。這樣的惡人,古往今來都不會有什麼好下場。

大義,不行;大意,更不行!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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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刑應是他咎由自取,“自首、一時失手”都不是他的免死金牌。

另外,對於朱母說所說的“一時失手、自首”,我認為是根本站不住腳的,只不過是為了鑽法律的空子,希望兒子能活下來。但這辯解太蒼白無力。

先來回顧一下這個事件:

注意朱曉東在庭審中的供述:因與妻子發生口角,繼而將其掐死,並用被單裹住藏匿於冰櫃中。

人是活活被掐死的,那麼被掐過程中,妻子肯定會不斷掙扎或者反抗吧,如果真的是一時失手,朱曉東會感覺不到妻子的痛苦?他又不是電視劇裡演的什麼絕世高手,總不至於手就那麼輕輕一掐,就把人給掐死了吧。

更別說,朱為了隱藏殺人行徑,將屍體藏匿冰櫃多達三個月,而自己還能夠不受任何影響的,用妻子的卡、身份證肆意揮霍享樂。

這怎麼看都像是蓄謀已久,並且朱的行為看上去,好像還很享受殺人的快感。

另外,關於朱母辯解的“自首”一說,依舊站不住腳。

朱真要有悔過之心,也不會藏匿屍體這麼久,更不會若無其事的拿妻子的東西出去享樂,最後會是在母親的勸說下才去自首。我怎麼感覺這是聽了母親的話,然後被自己強大的“求生欲”驅使了呢。

總之,即使朱因二審、三審能再多活幾個月,但最後還是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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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2013年,有個轟動全國的富二代吉星鵬殺妻案,沒有認定自首,沒有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緩刑,等下細聊:

先說說自首的作用: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並不是一定應該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朱曉東的母親之所以認為自己的兒子自首情節被輕易的忽略,可能是因為根據《刑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而根據最高院和上海市的相關量刑指導意見中提出,對於自首情節,法院會綜合考慮被告人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最高可以40%)。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所以,自首的結果,法院還會綜合考慮,不是所有的自首都能獲得從寬處罰。

但是即便沒有被認定自首,如果有其他情節,即便是故意殺人,也有可能保命,比如南京吉星鵬案中,被告人就沒有被認定自首,依然死緩,保命。(所謂死緩,就是判處死刑,但緩期兩年執行,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就自動改為無期徒刑等,其實就是等於保命。)

南京吉新鵬殺妻案,因是家庭糾紛,被判處死緩

如果是婚姻家庭糾紛引起的命案,適用死刑也會十分慎重

針對死刑,我國司法機關堅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使用死刑”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強調堅持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並在《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指出:“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比如2013年南京吉新鵬殺妻案,被告人因為言語爭執,砍了妻子幾十刀,手段特別殘忍,主審法官認為,被告人吉星鵬罪行極其嚴重,但鑑於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犯罪,結合案情可對被告人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本案中,吉星鵬並沒有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也沒有被法官認定為自首,但因為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犯罪,因此判決吉新鵬死緩。(不過吉星鵬在死緩期間又在監獄裡數次打架故意犯罪,一旦故意犯罪判決生效,將撤銷緩刑,執行死刑)



而目前朱曉東被認定了自首,但依舊被判處極刑,其家人必定不滿意,所以會以自首情節被忽略為理由上訴。


一審法院對自首的認定

但是,根據本案一審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公開判決中,就有對自首的相關認定:本案雖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且朱曉東自首,但朱曉東犯罪性質惡劣,作案後長時間藏匿被害人屍體。其間,朱曉東還用被害人的錢款、身份證,多處旅遊、與異性開房約會等,肆意揮霍享樂,無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故依法對朱曉東不予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的判決其實表明,他們並沒有忽視朱曉東的自首情節,而是認為,其自首行為,並不代表其真誠悔罪,其在作案後三個月,旅遊,開房,將妻子藏屍冰櫃,因此其雖然有自首,但也沒有悔罪表現。所以,判決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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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想到上海殺妻藏屍案,就感覺心裡特別堵的慌。我覺得這個案子裡,那位被害的妻子,死的太冤枉了,我很同情她!另外這兩個家庭的幾位老人,遭了大罪了,揪心!

兇手在作案前,有沒有想到自己的母親?有沒有想到被害人的父母呢?我曾經看過一張照片,那張照片拍的是被害人的父母,準備了花束和牛奶等物,放在牆根。這是要等判決下來後,給自己被害的女兒去上墳。

這種場景是白髮人送黑髮人,多麼心酸?這個兇手朱曉東,把自己的老婆殺了,還冷凍了三個多月,這三個多月的時間足夠他去自首了。或者退一萬步講,當時如果他有悔過心,其實完全可以停手送醫。但是他都沒有做,還拿著被害人的財物,出去尋歡作樂。

哎!朱曉東的母親愛子心切,站在為人父母的立場上說,只要有一絲希望,那就得嘗試保住自己孩子的性命。但是這個朱曉東的殺人情節,確實有些惡劣,說他罪大惡極一點也不為過。從朱曉東出事之後,大家能看到他母親對他的各種維護,難道這不是一種別樣的“溺愛”嗎?

如果僅憑“投案自首”一說,就忽略了他罪大惡極的事實,相信死者的父母和親友是肯定不答應的。其實說到底,這是個法律問題,還是要尊重法律最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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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沒有忽視被告朱曉東的自首情節。

在網上看到了該案的審理情況及法院的一審判決。法院在判決中明確認定二,被告殺人"雖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且系自首"。說明法院認定被告有自首情節,不存在忽視問題。但有自首情節,不是必須從輕或減輕處罰。巜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和坦白]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裡,法律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須。就是法院審判人員,要根據犯罪人的動機、手段、情節 、社會危害、社會影響等全面綜合考慮。對那些性質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危害極大的犯罪分孑,不會僅僅自首,而逃脫死刑處罰。

二被告朱曉東殺人性質惡劣。

被告扼喉殺害妻子楊XX後,把受害人的屍體藏匿於自家冰箱,時間長達一百多天。

三、罪行極其嚴重,無悔罪表現。

被告殺人後,為掩蓋其罪行,被告冒用受害人身份證件、銀行卡等證件,到海南、韓國首爾等地旅遊,以受害人的名義聊天、發信息,營造受害人在世的假象。並肆意揮霍,與異性開房約會,毫無人性和悔改之意。直至2017年2月1日,受害人之父六十歲生日,實在無法繼續隱瞞,才在其母的陪伴下,向警方自首。

綜上,我認為被告朱曉東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朱曉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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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面前,依據中國的國情而言,理應法理大於情理,無論是誰,在法律面前終歸人人平等。你的命是命,別人的命就不是命嗎?雖然說如今的法律已然沒有殺人償命,天經地義一說,但中國法律也不可當做兒戲,如果來了先例,那以後都可以說是失手,那法律豈不是形同虛設?

對於此次案件,我們必須確定兩點,第一,既然是失手殺人,既然是自首,那為什麼不第一時間報案呢?第二,藏屍一百天,出門吃喝玩樂,吃喝嫖賭,無所事事的樣子,他似乎已經做好了赴死的準備。從這一點而言,他沒有任何悔過情結,也就不能算是自首了,說的好聽點兒,“對不起,您已經錯過最佳自首時期,你只能在死亡證明上簽字了”。我們不能否認在法理面前,從一個母親而言,母愛的偉大確實令人同情。但所得到的也只能是同情。畢竟,事情已經發生了,還是如此的令人髮指。無論從何種角度而言,這都是違背公眾法律道德的事情,必須對這種人進行嚴懲,才能還於世人一個和諧的法治社會。

也許,豬母認為她兒子自首情結被忽視,但不知你是否想到,當你兒子忽視別人生命的時候有多麼的可怕。在這件案件中,自首情結與殺人犯,殺人以後的種種惡劣行為相比,已然顯得不值一提了,一點都沒有看出來一絲的悔過。而卻要在無法隱瞞事實的情況下悔過,很顯然,這是心虛的表現。其行為都是法律所不能容忍,從社會道德輿論而言,對於這種人從輕處罰,將很難服眾。

在如此完善的法治社會下,僅僅用“大意”一詞就可以從輕處罰的話,就可以免除死刑的話,那無論如何都是說不過去的。法律是有原則,也是有底線的。畢竟,這是人命關天的大事,豈容將生命當做兒戲?我們為法院的正義宣判感到欣慰,也為楊女士的遭遇感到惋惜。從戀愛到結婚,以及婚後犯罪者的種種表現而言,他都算不得一個合格的丈夫,很顯然其是一個沒有責任心的人,更沒有勇於承擔責任的表現,這樣一個人,怎麼能讓世人相信呢?僅僅靠“懺悔”就可以了嗎?完全沒有道理。

也在此警醒更多的女孩兒,愛情真的不可當兒戲,如果僅僅靠顏值來評定一個人的話,也許你對於他是死心塌地,但他卻有可能將你視為可有可無,對於愛情,選對了則是幸福一生,如果一旦選錯,那就可能是一輩子的遺憾。“先是始於顏值,而後陷於才華,最終考驗人品,才能嫁給愛情”,如果只有其一,那是極為不可靠的。尤其是所謂的顏值,正所謂,人不可貌相,憑長相找陪伴自己一輩子的人,最終受傷的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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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上海殺妻藏屍一案,被告人被判處死刑,這屬於量刑適當,判決正確。被告人也是咎由自取,罪該如此。

這個案件無論從被告人的作案手段、作案過程以及作案結果來看,對於被告人都是當判死刑。唯一對於被告人有利的就是其有投案自首情節,如果被告人沒有投案自首這一行為,那麼被告人被判死刑就是連一點理都沒有了。



根據《刑法》的規定,被告人作案後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投案自首是法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但是並不是必要情節。在本案中,被告人雖然投案自首,但是其投案自首不足以彌補其罪大惡極的犯罪行為,所以並不能對其從輕處罰。

就像一個人殺了一百個人之後,如果投案自首之後就可以免死,就可以不判這個人死刑了,那麼任何罪犯殺人之後都會自首的。這可能嗎?

被告人的母親說:其兒子的自首被忽視。這只是她一面之詞,其袒護自己兒子之心也可以理解。但是像這樣的案件,相信檢察官會注意這一自首情節的,辯護律師也不會不提這一情節的,法院更不會忽視這一情節的。只是這一自首情節不足以抵消其死罪罷了。

當然,對於被告人來說,這是對其有利的情節,被告人當然可以以此理由上訴。但是可以想像:被告人的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的可能性極大,等待被告人的將是最後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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