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8 2018婚姻法新解釋:防範男強女弱,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女方有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發佈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近日,針對該司法解釋的起草理念、利益衡量、農村女性權益保護等問題,記者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楊立新和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雷博士。

2018婚姻法新解釋:防範男強女弱,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女方有份

【家庭結構】男強女弱現狀如何應對?

有人認為,根據司法解釋,婚後一方父母買房另一方沒份兒,婚前一方貸款買房另一方沒份兒。在目前中國的婚姻家庭結構中,“男強女弱”的現實並未改變,表現在房產上就是婚後男方父母給兒子買房的居多,婚前男方申請貸款買房的居多。《解釋》是否傾向於保護男方利益而沒有顧及女方利益的保護?

從媒體反饋的情況來看,有些民眾對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存在誤解,有人認為該解釋對弱勢群體的女方保護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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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最高法歷來十分重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此前版本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規定了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比如第11條規定一方婚後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第28條關於夫妻一方申請保全措施的規定,也是專為保護婦女權益的宗旨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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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不但沒有削弱對女性權利的保護,而是從不同角度強化了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比如有關生育權糾紛的規定,是從法律層面保障了婦女的生育權,明確規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有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的重大理由條款,實際上也是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出發的。

關於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規定,並沒有區分男方和女方,實踐中女方買房的也不少見。對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屬於依法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女方如果不是婚前貸款買房,至少可以分得該部分的二分之一。同時第10條第2款明確要求按照婚姻法第39條第1款的規定,即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更充分地體現了對女性權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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