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爺爺買一套二手房,當時合同寫爺爺名字,沒多久老人去世了現在想賣房原房主不在出面簽字,這種情況怎麼賣出去房子該怎麼和現在想買房的人籤合同?

餘庭洋


這種情況有些複雜,你的問題裡提到了原房主不再出面簽字,是不是你爺爺買了房子並沒有過戶?

如果過戶到了你爺爺名下,情況相對還簡單一些。解決方法是召集你爺爺所有的合法繼承人,選擇一個人來繼承這套房產,其餘繼承人簽署放棄繼承協議或見證。

然後繼承人到房管局辦理繼承過戶,辦理完成之後就可以以繼承人的名義來進行交易,簽署相關的合同。

如果你爺爺當時並沒有過戶的話,情況就麻煩了。原房主如果配合你們和第三方買主進行買賣過戶,原則上他是違法的,因為他和你爺爺的買賣在先,並已經成立,是受法律保護的。

原房主有義務配合和你爺爺辦理相關過戶手續,但是沒有義務配合你們辦理和其他人的交易。

雖然原房主和你爺爺的買賣是成立的,但是如果沒有過戶的話,房子名義上還是屬於原房主的,你們暫無權處置。

所以說這種情況很麻煩,考慮各地政策略有不同,建議去當地房屋所屬房管局說明情況詳細諮詢。


石家莊房探


律師大劉說法:房屋過戶前買房人已去世,若沒有特殊約定,買房人的繼承人可以要求原房主繼續履行原房屋買賣合同,協助辦理過戶手續,若不履行,可通過訴訟解決。

根據你的問題描述,你爺爺買的這套房子應該是沒有過戶,即房產證上的名字還是原房主,也就是說你爺爺和原房主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還沒有履行完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們想賣掉房子,必須先解決遺留問題,等房屋過戶到你爺爺的繼承人名下再賣房,而不是直接讓原房主和新的買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一、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合同能否繼續履行?

我國法律對於該情形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如果合同沒有特殊約定的話,基於“合同相對性”原則,一般認為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合同效力終止。

但是目前業界普遍認為,合同是否繼續有效,應當根據合同性質以及繼承情況區別對待:

1、對於財產性質的合同(比如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如有繼承人願意繼續履行,則不應影響合同的效力。

2、對於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務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終止。

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合法財產包括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

在房屋買賣中,賣房人通常有協助買房人辦理過戶手續的義務。當買房人去世後,其擁有的債權也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在本案中,該債權就是要求原房主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權利,你們可以依法繼承。

二、在原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的前提下,需要確定房屋繼承人,然後由繼承人與原房主繼續履行合同,若原房主拒不履行,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你爺爺有遺囑,則按照遺囑分配;如果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若你奶奶還健在的話,還要考慮到房屋的一半為你奶奶所有,另外一半由你奶奶、你爺爺的父母(若健在的話)、子女,三方平均分配繼承這一半。

確定好繼承人,就可以依據原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求原房主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了,若他拒絕履行的話,繼承人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以上分析建立在原房屋租賃合同沒有特殊約定的基礎上,即原合同沒有約定一方當事人死亡則合同終止或解除。所以你們需要了解一下原合同的內容,如果有這樣的約定,那麼你們可能無法獲得這套房產了,而只能要求對方返還購房款。

同時也提醒大家,買賣房屋一定要及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因為房產證才是你擁有這套房產所有權的最有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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