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夫妻共同財產兒女在父母都活著的情況下爭財產合法嗎?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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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世時子女就爭奪財產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這種事情屬於家庭糾紛沒有合法不合法的問題,只是不合乎禮儀道德。


父母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可以訂立遺囑。


有效遺囑是指符合《繼承法》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的遺囑,凡違反《繼承法》第十九條、二十二條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的遺囑無效,部分違反,部分無效。


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要件:

一、 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範圍,法律規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說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二、 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遺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容是處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立遺囑人如果在脅迫等外在因素的壓迫下所立遺囑,或遺囑被人篡改、偽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無權處分財產所有人的遺產,只有遺產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因此,遺囑一定要表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這也是體現對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保護。

遺囑的形式

一、自書遺囑,就是遺囑人親筆製作的書面遺囑,正文最好由本人親自書寫,寫清具體的日期時間和訂立地點,不同內容的書面遺囑,以訂立時間在最後的為準。

二、代書遺囑,當遺囑人不識字或者因病無法自書時,由兩位以上的見證人當場見證,其中一人代書,也要註明具體日期時間和地點,然後代書人、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在上面簽字。

三、錄音遺囑,也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當場見證,最好採用見證人和遺囑人對話的方式。有時候在遺囑人情勢危急的情況下,會採用口頭遺囑,同樣需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人同遺囑人不能存在利害關係,而且一旦情勢好轉,最好將口頭遺囑改為自書、代書遺囑等。

四、公證遺囑,要求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特殊情況,公證員可以登門辦理。如果同時存在多份非公證遺囑,都不得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可見公證遺囑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劉輝律師


您好!兒女在父母生前,就爭父母的財產,於情於理都沒有可解釋的理由。就題主問題,基本可以說不合法。

1. 首先,這個跟繼承權沒關係。繼承是在人去世之後才發生的事情。父母健在,不存在繼承。

2. 父母健在要父母的財產,只要是父母的合法財產,任何人,包括子女,都無權索取。父母給孩子,是父母的個人行為,表達的是父母對子女的愛;反過來,父母沒有給子女而子女索取,從情上是不孝,從法上是違法,如果再因此把老人氣出個好歹來,罪孽就大了。

3. 與其說惦記父母財產,還不如多花些心思好好孝敬和照顧老人。子女孝順,老人高興,繼承老人財產會更順利。否則,老人傷心,如果訂立一份遺囑不給到孩子,孩子最終可能什麼都得不到。記住,回報是靠付出獲取的。在家產繼承上,付出就是對老人孝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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