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9 「小司说法」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法院依法认定两年

「小司说法」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法院依法认定两年

「小司说法」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法院依法认定两年

今天我们讲的以案释法是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法院依法认定两年。 那么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大家跟小司一起来看一个案件吧。

来来来,敲黑板划重点啦!

「小司说法」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法院依法认定两年

案情回顾

2012年,被告张某与原告某农村信用社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同时,被告李某、徐某分别与某农村信用社签订连带偿债责任保证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均为愿意为张某所借贷款10万元向原告提供连带偿还保证担保。

随后,信用社向张某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到期后,张某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15年1月,张某尚欠贷款本金10万元,利息及罚息3万余元。被告李某、徐某亦未按连带偿债责任保证书的约定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小司说法」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法院依法认定两年「小司说法」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法院依法认定两年

大家先听小普来讲解一下吧。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在借款人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应按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书中约定担保人李某和徐某在保证期间为此户此笔贷款全部清偿本息为止,但并没有明确承担担保责任的具体期限。

那么,小司妹,这个案子你怎么看呢?

小普哥,这个案子我是这样分析的。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未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加满之日起二年。该案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至起诉时并未超过二年的期限,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徐某对被告张某的10万元借款及利息、罚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小司说法」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法院依法认定两年

- END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