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洗衣机修理引纷争 修理者故意伤人获刑

【案情回放】2017年10月,威宁县某修理店员工李某曾上门为卢某有偿修理洗衣机,并收取了120元修理费,后卢某发现洗衣机修理质量存在问题,便再次联系李某,李某以要换电机为由将该洗衣机电机拆走并承诺及时上门修理,后迟迟未上门修理。

2017年11月1日中午,卢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还修理费及赔偿电机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李某同意并带领卢某一起去借钱来赔给卢某,因未借到钱,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某用半截砖头将卢某头部打伤后逃离。

卢某受伤后,于2017年11月1日14时入住威宁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用去医疗费11309.35元,被诊断为:左侧颞骨开放性凹陷性骨折,左侧乳突小房积液,左侧颞部皮肤裂伤,颅底骨折,左耳中耳炎,左侧面瘫。经威宁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头部损伤程度轻伤一级。

另悉,2016年3月23日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威宁自治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

【法律解析】威宁自治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持砖头将卢某的头部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

该案中,被告人李某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结合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编审:陈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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