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洗衣機修理引紛爭 修理者故意傷人獲刑

【案情回放】2017年10月,威寧縣某修理店員工李某曾上門為盧某有償修理洗衣機,並收取了120元修理費,後盧某發現洗衣機修理質量存在問題,便再次聯繫李某,李某以要換電機為由將該洗衣機電機拆走並承諾及時上門修理,後遲遲未上門修理。

2017年11月1日中午,盧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還修理費及賠償電機費共計人民幣1000元,李某同意並帶領盧某一起去借錢來賠給盧某,因未借到錢,雙方發生爭吵,在爭吵過程中,李某用半截磚頭將盧某頭部打傷後逃離。

盧某受傷後,於2017年11月1日14時入住威寧自治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5天,用去醫療費11309.35元,被診斷為:左側顳骨開放性凹陷性骨折,左側乳突小房積液,左側顳部皮膚裂傷,顱底骨折,左耳中耳炎,左側面癱。經威寧自治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頭部損傷程度輕傷一級。

另悉,2016年3月23日李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威寧自治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017年9月10日刑滿釋放。

【法律解析】威寧自治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持磚頭將盧某的頭部打致輕傷一級,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處罰。

該案中,被告人李某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在5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從重處罰。據此,法院結合李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處李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

編審:陳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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