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保康县检察院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挽回贫困户损失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陈俊)“被盗后我身上只有30元钱,生活费都没有了,感谢检察机关帮忙把钱追回来,孙子的奶粉钱有着落了,我心里‘甜’。”保康县过渡湾镇精准脱贫户王传海的妻子在回访座谈时感激地对检察官说道。

5月初,保康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对留所服刑人员伍某开展谈话期间,了解到伍某在被网上抓逃归案时,其随身携带的5000元现金被保康县公安局暂扣。经进一步调查,伍某系四川资阳人,曾因犯盗窃罪两次入狱服刑。1月26日,又因盗窃罪被保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伍某尚未执行法院判决的财产刑,且伍某盗窃的一户受害人王传海是名精准脱贫户,1780元的被盗损失也未挽回。

驻所检察官随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保康县检察院随即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提出处理暂扣伍某5000元现金的建议,优先用于退赔精准脱贫户王传海损失;剩余部分执行法院的罚金刑。

5月14日,在保康检察院监督协调下,已刑满释放的伍某在县公安局办理了扣押款物手续,精准脱贫户王传海当场领回了1780元现金。至此,该院成功监督一起财产刑执行,帮助精准脱贫户挽回损失。

保康县检察院聚焦法律监督主业,坚持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着力突出监督重点、拓宽监督渠道、规范监督程序、彰显监督效果。始终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具体司法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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