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勞動者出於善良和對用人單位的信任,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就助長了一些無良單位的氣焰,以沒有籤合同為由惡意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那麼,沒有勞動合同是不是真的就只能默默忍受?勞動者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一起看一下。
1沒有勞動合同,怎麼證明勞動關係的客觀存在?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通過下列證據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打卡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對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儘量保存證據。
2拖欠工資不給,怎麼追討?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因此,對於違反勞動法規定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辦法進行維權:
(一)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二)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三)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對於拖欠工資行為怎麼處罰?
對於拖欠工資行為,我國在民法和刑法都有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拖欠工資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一)民事責任:勞動者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二)刑事責任:對於主觀上故意拖欠工資,客觀上實施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可能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以上就是小編關於拖欠工資的一些法律問題總結,總而言之,勞動者在遇到這種行為時要勇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用人單位,也要注意不要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避免拖欠工資的行為,否則,除了民事責任還可能要承擔代價高昂的刑事責任。
來源 | 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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