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 闢謠:包青天根本沒有龍虎狗三把鍘刀,也沒有執行死刑的權力

傳統電視劇中,包青天最為知名的,除了那張黑臉,大概就是開封府南衙倒座裡的三座鍘刀。

龍頭鍘鍘皇子龍孫,虎頭鍘鍘高官顯貴,狗頭鍘鍘一般犯人。

但凡看過《包青天》的,都是張口就來。

闢謠:包青天根本沒有龍虎狗三把鍘刀,也沒有執行死刑的權力

但是這裡面隱藏著一個細思極恐的事實:包青天的權力也太大了。

大到什麼程度呢?

他身兼公安局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院長、首都市長於一身。

也就是說,抓人、審訊、定罪、死刑複核、死刑執行,他都包圓兒了。

真不愧是姓包的。

這事說來其實是個笑談。那麼真實的歷史上,封建王朝是這麼行使司法權的嗎?

肯定不是。

說起來這件事,我們就要提到另外一個赫赫有名的機構:大理寺。

闢謠:包青天根本沒有龍虎狗三把鍘刀,也沒有執行死刑的權力


看古裝劇時我們經常會有疑惑,古代審案斷案時一會兒是刑部管,一會兒是大理寺管,這兩個部門職責看起來大差不差,那古代為啥不合二為一呢?

其實最初大理寺和刑部就是一回事,只不過既不叫大理寺也不叫刑部,而是廷尉。

秦漢時全國最高司法機關是九寺之一的廷尉,西漢景帝時曾改廷尉為大理寺,後來歷朝歷代反覆改名,在大理寺、廷尉之間來回變化,直到南北朝時才基本固定下來。

秦漢時這個部門既管抓捕審訊,也管審判,可以直接判處死刑,權力非常大。

如果簡單以現代機構對比的話,大致相當於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的合體。

如此集中而不受監督的權力,很容易出現冤假錯案。漢朝屢屢出現的臨江王自殺案、戾太子造反案,都與司法權過於集中有關。例如臨江王事件,在當時引發了很大的憤慨。

漢景帝的兒子臨江王劉榮犯了罪,被召到京師審問。當時主管京師治安的中尉官是郅都,他不由分說將臨江王拘禁起來嚴加審訊,禁止他與任何人交通往來。

郅都是有名的酷吏,因為執法嚴厲,時人號為“蒼鷹”。臨江王還是個孩子,顯然被這陣勢嚇懵了,他哀求郅都給他紙筆,想寫親筆信向景帝反映情況,結果遭到嚴厲拒絕。魏其侯竇嬰聞訊偷偷送去了紙筆,臨江王寫下謝罪信,然後便連憂帶怕地自殺了。臨江王死非其罪,他的祖母竇太后極為憤怒,後來不顧漢景帝反對,找了個藉口將郅都處死。

秦漢時的中尉實際上是廷尉在京師的分支權力機構。郅都居然有權將皇子拘禁審訊,而且連公卿大臣都不搭理,可見其權力之大。所以隨著尚書檯、省等行政機關的出現,特別是都官、刑部逐漸形成後,分割大理寺之權也就勢在必行了。

隋朝確立三省六部之後,一度想把大理寺廢除,改以刑部專領司法事務。

這又走上了司法權集中的老路,一些有識之士極力反對,才將大理寺保留了下來。

隋朝的改革基本上奠定了後來大理寺和刑部的權力結構,即大理寺管審判,其餘抓捕、審訊和死刑複核等職能都歸刑部管。

唐朝時候還一度出現了三司會審,也就是御史臺(最高監察機構)、大理寺、刑部三個長官共堂審理案件,三個不同機構共同參與重大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冤假錯案的出現。後來的宋元明清諸朝也不同程度地沿用了這一制度。

隋唐以後處決犯人,各地司法部門定案後,先要報大理寺或刑部複核,極為重要或存在疑問的還要大理寺再審,才能確定某犯人是否可以處決。

所以民間傳說中包拯身為開封知府,堂前大擺龍頭、虎頭、狗頭三鍘,一言不合便開鍘殺人,這是基本不可能之事。開封知府和大理寺互不相干,絕不能代行其職責。

當然大理寺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也能超出職能範圍去行使刑訊職權。比如南宋著名的岳飛案,就是在宋高宗和秦檜的直接授意下,大理寺連抓人帶拷打,從定案到處決一手包辦,很任性很狂野,大不符合大理寺的慣常套路,這是皇權侵犯司法權的直接體現。

闢謠:包青天根本沒有龍虎狗三把鍘刀,也沒有執行死刑的權力

大理寺一直沿續到清朝。 1906年,經著名法學家、清光緒朝刑部右侍郎沈家本極力建議,改大理寺為大理院,其機構設置和職權範圍全盤效仿西洋法院機關。

雖只一字之差,但中國的司法制度從此跨過了古代與近現代化的鴻溝,徹底將封建獨裁式司法制度掃進了歷史的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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