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邢臺“掃黑除惡”鬥爭又傳捷報!數個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判決!

邢臺“掃黑除惡”鬥爭又傳捷報!數個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判決!

邢臺“掃黑除惡”鬥爭又傳捷報!數個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判決!
邢臺“掃黑除惡”鬥爭又傳捷報!數個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判決!

橋東法院依法對趙某等6人

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案公開宣判

2018年8月31日下午,邢臺市橋東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趙某、賈某、劉某某、杜某、王某某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被告人姜某某敲詐勒索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被告人趙某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賈某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劉某某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姜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被告人杜某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17年11月份以來,被告人趙某糾集王某某、劉某某、賈某、杜某、姜某某等人以邢臺市四通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為掩護,持東源融資租賃(天津)有限公司邢臺分公司和華北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的扣車委託書(委託書內容只委託四通公司扣車)將一些貸款逾期未還款車扣到公司,然後以拖車費、差旅費等名義對十一位車主索要高額費用, 進行敲詐勒索。並實施非法拘禁一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糾集被告人賈某、劉某某、姜某某、杜某、王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採取要挾手段,勒索他人財物,被告人趙某犯罪數額巨大,被告人賈某、劉某某、姜某某、杜某、王某某犯罪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趙某、賈某、劉某某、杜某、王某某為索取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毆打、侮辱手段,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本案被告人趙某長期糾集多人在汽車行業內多次敲詐他人錢財,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影響,屬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趙某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指揮作用,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該集團所犯的全部十二起犯罪處罰;被告人賈某、劉某某、姜某某、杜某系骨幹分子,應按照其各自參與的犯罪處罰。被告人趙某、賈某、劉某某、杜某、王某某均一人犯數罪。被告人趙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法應撤銷緩刑,數罪併罰。被告人賈某繫累犯,依法從重處罰。根據本案被告人趙某、賈某、劉某某、姜某某、杜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寧晉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惡勢力犯罪案件

2018年8月31日,寧晉法院對劉某某等六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虎某某等八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以及馬某惡勢力犯罪案進行了集中宣判,十五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嚴懲。其中,被告人劉某某作為該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判處八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四十五萬元;虎某某作為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劉某某犯罪集團案:

2014至2017年11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菅某某、劉某某、劉某某、寇某某、李某某等人,經常糾集在寧晉縣小南海市場附近,逐漸形成了以劉某某為首,以菅某某、劉某某、劉某某為骨幹,以寇某某、李某某等人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集團,通過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小南海市場經營秩序及小南海業主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中,被告人劉某某、菅某某敲詐勒索2次,數額60050元;劉某某、寇某某、李某某敲詐勒索1次,數額30050元;劉某某、菅某某強迫交易2次,數額91530元;劉某某、寇某某、李某某強迫交易1次,數額1530元,劉某某強迫交易1次,數額9萬元。劉某某、劉某某、寇某某非法拘禁1次。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菅某某、劉某某、寇某某、李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要挾手段,索取他人財物,其中劉某某、菅某某敲詐勒索數額巨大,劉某某、寇某某、李某某敲詐勒索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劉某某、菅某某、劉某某、劉某某、寇某某、李某某還以要挾手段強迫他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其行為還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寇某某還非法拘禁他人,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還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劉某某、菅某某、劉某某、劉某某、寇某某、李某某均是一人犯數罪,均應數罪併罰。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其具有的從輕、從重情節,以被告人劉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十五萬元;以被告人菅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七萬元;以被告人劉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四萬元;以被告人寇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二千元;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二千元;以被告人劉某某犯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虎某某等八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和馬文惡勢力犯罪案:

2017年以來,被告人馬某某、王某某、虎某某等人在廊坊市火車站附近,通過網羅被告人王某某、馬某某、田某某、虎某某、馬某某及同案犯馬某等人,多次以到建築工地務工為名,在河北及周邊省市建築工地通過製造事端,阻撓施工,進而脅迫工地負責人給付財物,形成了較穩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虎某某、馬某某參與敲詐勒索犯罪5次,敲詐財物數額共計55400元;被告人王某某參與敲詐勒索犯罪4次,敲詐財物數額共計43400元;被告人王某某、馬某某、虎某某參與敲詐勒索犯罪2次,敲詐財物數額共計23400元;被告人田某某參與敲詐勒索犯罪2次,敲詐財物數額共計20000元;被告人馬某某參與敲詐勒索犯罪1次,敲詐財物數額8000元。被告人馬某(因犯罪時未滿18週歲,被公訴機關單獨提起訴訟)參與敲詐勒索犯罪2次,敲詐財物數額共計188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虎某某、馬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馬某某、田某某、虎某某、馬某某以及被告人馬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同案犯實施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的行為,犯罪數額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其具有的從輕、從重情節,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判處被告人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寧晉法院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大部署安排,堅持從嚴從快和打準打狠的原則,對以上被告人進行了懲處,強力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切實增強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一夥惡勢力“路霸”被平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私設路卡的方式強行收取過路費,引起過路司機和周圍群眾極大憤慨。8月31日上午,平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這起涉惡案件,被告人徐某某、康某、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三年半到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強制收取過路費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7月至12月省道邢臨線(S326省道)南和縣至平鄉縣路段大修工程施工、限制通行期間,被告人徐某某(綽號“桃二”)、賈某某(綽號“小志”,另案處理)糾集被告人康某、王某某及李某某(綽號“胖歡”,另案處理)等人,在南和縣善友橋至平鄉縣平鄉鎮路段,私設收費點三處,以過路費為名,多次強行非法收取過往貨車費用,數額高達14餘萬元。

毆打過路司機、群眾

同時,以被告人徐某某、賈某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還曾以不交過路費為由,多次毆打過路司機。其中,2017年10月的一天,大貨車司機趙某某因不願交過路費與該團伙收費人員發生爭執,趙某某的兒子被該團伙成員用洋鎬打傷。據證人陳述,這夥人還因收費的事打了附近村的一個村支書。這些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正常社會秩序,讓人民群眾不安心、不安居、不安業,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向黑惡勢力亮劍

經開庭審理,平鄉縣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徐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20000元;被告人康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平鄉法院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表示,該案的宣判,有力打擊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有效形成了依法打擊黑惡勢力的高壓態勢,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表明了平鄉縣人民法院勇於亮劍、敢於擔當的堅定決心。下一步,該院將繼續發揮審判職能,旗幟鮮明地參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為打贏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做出貢獻,以實際成效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幸福感。

柏鄉縣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二起惡勢力犯罪案件

2018年8月31日下午,柏鄉縣人民法院集中對被告人韓某某等16人犯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劉某某等4人犯尋釁滋事罪二起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宣判。

簡要案情

一、被告人韓某某等16人犯敲詐勒索罪一案

經審理查明,2017年以來,被告人韓某某為了控制柏鄉至石家莊客運市場,其通過被告人白某某介紹僱傭被告人姬某某,姬某某找的被告人張某,後韓某某出資並放任張某聯繫被告人王某、郝某某、魏某某、曹某某、馮某某、劉某某、王某某、楊某某、陳某某、曹某某、黃某某、冀某等“兩所”釋放及社會閒散人員組成惡勢力犯罪,成員相對固定,分工明確。該組織人員在未經有關部門授權委託的情況下多次非法強行攔截、扣押他人車輛,索要錢財。到目前為止共查實案件10起,非法扣車涉案金額人民幣20450元。

根據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悔罪表現等情況,柏鄉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韓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冀某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劉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郝某某、王某犯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黃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陳某某、姬某某、楊某某、魏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白某某、馮某某、曹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劉某某等4人犯尋釁滋事罪一案

經審理查明,2016年以來,王某某(另案處理)組織被告人劉某某、李某某、劉某某、譚某某等人,形成惡勢力犯罪,人員相對固定,多次共同預謀後以玩錢從中使詐的方式誘騙受害人,並讓受害人打下欠條,之後採用往受害人家中門上噴漆、扔冥幣、言語威脅等手段強行索要錢財。共尋釁滋事七起,涉案金額最高達67000元。

本院為了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維護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不受非法侵害,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柏鄉縣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譚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一年三個月。

社會效果

柏鄉縣人民法院堅持實事求是,堅持實體與程序並重、質量與效率並重,嚴格依法辦案,對上述兩起涉惡勢力案件集中宣判,深入大力打擊、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有效遏制了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今後,柏鄉縣人民法院將繼續堅定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決心,維護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勝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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