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邢台“扫黑除恶”斗争又传捷报!数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判决!

邢台“扫黑除恶”斗争又传捷报!数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判决!

邢台“扫黑除恶”斗争又传捷报!数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判决!
邢台“扫黑除恶”斗争又传捷报!数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判决!

桥东法院依法对赵某等6人

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公开宣判

2018年8月31日下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贾某、刘某某、杜某、王某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被告人姜某某敲诈勒索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贾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姜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杜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纠集王某某、刘某某、贾某、杜某、姜某某等人以邢台市四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为掩护,持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和华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扣车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只委托四通公司扣车)将一些贷款逾期未还款车扣到公司,然后以拖车费、差旅费等名义对十一位车主索要高额费用, 进行敲诈勒索。并实施非法拘禁一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纠集被告人贾某、刘某某、姜某某、杜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赵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贾某、刘某某、姜某某、杜某、王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某、贾某、刘某某、杜某、王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殴打、侮辱手段,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被告人赵某长期纠集多人在汽车行业内多次敲诈他人钱财,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赵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该集团所犯的全部十二起犯罪处罚;被告人贾某、刘某某、姜某某、杜某系骨干分子,应按照其各自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贾某、刘某某、杜某、王某某均一人犯数罪。被告人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贾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赵某、贾某、刘某某、姜某某、杜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宁晋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8年8月31日,宁晋法院对刘某某等六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虎某某等八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以及马某恶势力犯罪案进行了集中宣判,十五名被告人受到法律严惩。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该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虎某某作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刘某某犯罪集团案:

2014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菅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寇某某、李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宁晋县小南海市场附近,逐渐形成了以刘某某为首,以菅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为骨干,以寇某某、李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集团,通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小南海市场经营秩序及小南海业主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刘某某、菅某某敲诈勒索2次,数额60050元;刘某某、寇某某、李某某敲诈勒索1次,数额30050元;刘某某、菅某某强迫交易2次,数额91530元;刘某某、寇某某、李某某强迫交易1次,数额1530元,刘某某强迫交易1次,数额9万元。刘某某、刘某某、寇某某非法拘禁1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菅某某、刘某某、寇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其中刘某某、菅某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刘某某、寇某某、李某某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某、菅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寇某某、李某某还以要挟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其行为还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寇某某还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某、菅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寇某某、李某某均是一人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具有的从轻、从重情节,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以被告人菅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以被告人寇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虎某某等八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和马文恶势力犯罪案:

2017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虎某某等人在廊坊市火车站附近,通过网罗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田某某、虎某某、马某某及同案犯马某等人,多次以到建筑工地务工为名,在河北及周边省市建筑工地通过制造事端,阻挠施工,进而胁迫工地负责人给付财物,形成了较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虎某某、马某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5次,敲诈财物数额共计55400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4次,敲诈财物数额共计43400元;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虎某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2次,敲诈财物数额共计23400元;被告人田某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2次,敲诈财物数额共计20000元;被告人马某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次,敲诈财物数额8000元。被告人马某(因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公诉机关单独提起诉讼)参与敲诈勒索犯罪2次,敲诈财物数额共计18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虎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田某某、虎某某、马某某以及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犯实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犯罪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具有的从轻、从重情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宁晋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部署安排,坚持从严从快和打准打狠的原则,对以上被告人进行了惩处,强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一伙恶势力“路霸”被平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私设路卡的方式强行收取过路费,引起过路司机和周围群众极大愤慨。8月31日上午,平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这起涉恶案件,被告人徐某某、康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半到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强制收取过路费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12月省道邢临线(S326省道)南和县至平乡县路段大修工程施工、限制通行期间,被告人徐某某(绰号“桃二”)、贾某某(绰号“小志”,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康某、王某某及李某某(绰号“胖欢”,另案处理)等人,在南和县善友桥至平乡县平乡镇路段,私设收费点三处,以过路费为名,多次强行非法收取过往货车费用,数额高达14余万元。

殴打过路司机、群众

同时,以被告人徐某某、贾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还曾以不交过路费为由,多次殴打过路司机。其中,2017年10月的一天,大货车司机赵某某因不愿交过路费与该团伙收费人员发生争执,赵某某的儿子被该团伙成员用洋镐打伤。据证人陈述,这伙人还因收费的事打了附近村的一个村支书。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正常社会秩序,让人民群众不安心、不安居、不安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向黑恶势力亮剑

经开庭审理,平乡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康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平乡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表示,该案的宣判,有力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有效形成了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表明了平乡县人民法院勇于亮剑、敢于担当的坚定决心。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旗帜鲜明地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做出贡献,以实际成效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柏乡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二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8年8月31日下午,柏乡县人民法院集中对被告人韩某某等16人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某等4人犯寻衅滋事罪二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简要案情

一、被告人韩某某等16人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韩某某为了控制柏乡至石家庄客运市场,其通过被告人白某某介绍雇佣被告人姬某某,姬某某找的被告人张某,后韩某某出资并放任张某联系被告人王某、郝某某、魏某某、曹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曹某某、黄某某、冀某等“两所”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组成恶势力犯罪,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该组织人员在未经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多次非法强行拦截、扣押他人车辆,索要钱财。到目前为止共查实案件10起,非法扣车涉案金额人民币20450元。

根据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悔罪表现等情况,柏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冀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郝某某、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姬某某、杨某某、魏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白某某、冯某某、曹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某等4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王某某(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人员相对固定,多次共同预谋后以玩钱从中使诈的方式诱骗受害人,并让受害人打下欠条,之后采用往受害人家中门上喷漆、扔冥币、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钱财。共寻衅滋事七起,涉案金额最高达67000元。

本院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柏乡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三个月。

社会效果

柏乡县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质量与效率并重,严格依法办案,对上述两起涉恶势力案件集中宣判,深入大力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遏制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今后,柏乡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定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维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胜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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