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每個月的五險一金的會計分錄應該怎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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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離不開員工,有員工就要給員工付工資,交社保和公積金,按照新會計準則,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公積金等,都要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核算,下設相關明細科目。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1,計提工資:

借: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計提個人承擔社保和公積金,個人所得稅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

其他應付款-公積金

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3,計提單位承擔社保

借: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社保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

4,計提單位公積金:

借: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公積金

貸:應付職工薪酬-公積金

借:應付職工薪酬-公積金

貸:其他應付款-公積金

5,支付社保即公積金

借:其他應付款-社保(含個人和單位部分)

貸:銀行存款

借:其他應付款-公積金(含個人和單位部分)

貸:銀行存款

6,支付個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7,支付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扣除個人社保公積金,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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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新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賬務處理”對“應付職工薪酬”的規定: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係補償”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可見:企業繳付的五險一金(不含代扣個人的部分)也應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核算。(但對於國企存在應付職工薪酬限額的,機動靈活使用其他科目,但存在審計署將其定性為未按會計準則核算的風險)正常情況下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一)個人負擔部分

  發放工資時扣個人負擔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設明細科目,三險:養老、醫療、失業)-個人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個人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

  貸:其他應付款--醫療保險

  貸:其他應付款--失業保險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工資實際發放數)

  (二)企業負擔部分

  借: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設明細科目,五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企業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企業

  (三)上交五險一金:

  借: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的三險一金)

  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設明細科目,五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企業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企業

  貸:銀行存款

  注:代扣個人的三險一金也可以不通過“其他應付款”核算,直接通過“應付職工薪酬-***-個人”科目結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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