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福安警方抓获三名涉嫌非法携带使用改装射钉枪打猎嫌疑人

4月1日,三名非法携带使用改装射钉枪进行打猎的嫌疑人钟某,兰某,兰某某,被福安市公安局溪尾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同时缴获两把改装射钉枪,六发子弹,现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福安警方抓获三名涉嫌非法携带使用改装射钉枪打猎嫌疑人

据悉,日前,溪尾派出所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在宣传过程中,民警接到群众反映称:发现近期有外乡人员到溪尾辖区持枪打猎。接到群众反映后,溪尾派出所领导高度重视,所长陈康明多次走访林区周边群众,并有针对性地组织民警到林地密集区域加强夜间巡逻。

4月1日23时16分,溪尾派出所民警在夜间巡逻过程中发现,在福安市溪尾镇林江村牛头岗自然村小浦里山上,有人使用改装射钉枪进行打猎。随后,民警在案发现场查获钟某,兰某,兰某某等三名涉嫌非法携带枪支人员,并当场缴获两把改装射钉枪,六发子弹。

福安警方抓获三名涉嫌非法携带使用改装射钉枪打猎嫌疑人

由于福安市山多林密,非法持枪狩猎行为时有发生,因非法持枪狩猎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事件也曾发生在我们身边。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持枪狩猎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做到发生一起打掉一起。

福安警方抓获三名涉嫌非法携带使用改装射钉枪打猎嫌疑人

警方提醒:个别群众切勿以身试法,同时鼓励大家加入到检举非法持枪狩猎违法犯罪的队伍中,共同维护辖区治安安全稳定。如野猪等野生动物确实妨碍正常农业生产,可联系正规有资质的护农狩猎队来处置。

法条链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第三章第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2、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护农狩猎枪支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之规定,配购护农狩猎枪支的单位、个人,应在配购枪支后30日内向设区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未取得《民用枪支持枪证》的,不得使用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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